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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兵团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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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6 22: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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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兵团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发改能源发[2014]134号 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兵团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师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

兵发改能源发[2014]134号 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兵团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师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文件精神,规范兵团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兵团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发展改革委 2014年2月28日 兵团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兵团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 兵团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兵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师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师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 第四条 各师发展改革委在每年12月5日前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建设原则,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编制完成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的各师光伏电站项目建设下一年度实施方案建议,上报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 兵团发展改革委依据兵团太阳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给兵团的年度指导性规模,以及各师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结合各师电网接入、电力消纳、光伏电站建设条件等,对各师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进行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编制全兵团下一年度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建议,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复下达的兵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是兵团发展改革委对光伏电站项目进行备案的依据。未纳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年度实施方案规模的光伏电站项目,不能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第七条 兵团年度建设实施方案重点安排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的高新技术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安排建设、运行情况良好师的光伏发电项目;优先支持落户兵团的光伏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在兵团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对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以及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组织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 第三章 项目备案管理 第八条 师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备案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项目向兵团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申请。 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应由具备新能源相应咨询资质单位编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及相关附件: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新设立企业而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需出具各出资方关于项目建设的合作协议等有效文件;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项目场址或具有场址代表性的连续一年以上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分析和有关太阳能资源评估成果; (四)按照“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开展的电力消纳分析成果; (五)电网接入意见; (六)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兵团发展改革委对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出具项目备案证。 第十条 光伏电站项目完成备案后,师发展改革委应指导项目单位抓紧落实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融资贷款等各项建设条件,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后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证有效期为1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建成投产的项目,不再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对擅自变更主要边界条件的项目,兵团发展改革委不再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并暂停受理此类企业申请列入年度实施方案事宜。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三条 光伏电站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 光伏电站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及新疆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和完善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光伏电站项目并网安全工作,会同电网企业积极整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保证光伏电站项目安全和电力系统可靠运行。 第五章 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兵团发展改革委,抄送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配合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1年以上的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价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第十八条 各师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师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每月初将上月度全师项目运行、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报送兵团发展改革委。同时,于每年7月、次年1月形成半年度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报告,报送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兵团发展改革委将依据各地光伏电站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作为确定下一年度该师年度建设规模和布局的重要依据,对已发生明显弃光限电问题且未及时解决的师,停止该师上报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对建设实施情况差的师,相应核减下年度实施方案规模指标。 第二十条 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调试和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及事故,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兵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兵团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现关键设备批量质量问题,项目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兵团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截止本办法下发之前,兵团发展改革委已核准的项目文件等同于备案文件,备案时间按照批复日期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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