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仙女湖区:将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分为三种类型进行引导
江西新余仙女湖区:将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分为三种类型进行引导日前,江西新余仙女湖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仙女湖区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到,为合法合规、公平公
日前,江西新余仙女湖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仙女湖区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知提到,为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地配置土地和电网资源,将光伏发电、风电项目按照项目特征,尤其是根据项目使用土地类型、电网接入和消纳条件,分为三种类型进行引导。分别是优先发展类、限制发展类、禁止发展类。
原文如下:
仙办字〔2023〕52号
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仙女湖区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办)、区委各部门、区直(驻区)各单位:
《仙女湖区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实施意见》经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仙女湖区风景名胜区党政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
仙女湖区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实施意见
为推动全区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健康有序发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新时代能源发展的要求,实现新能源“十四五”工作向纵深推进,以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顺利完成。围绕区委提出的“以旅游工作统揽全局、抓六项重点推动”的总体思路,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行业发展实际及面临的新形势,制定全区光伏发电、风电项目管理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引导方向,规范项目管理
当前,全省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开发已全面进入平价时代,土地资源约束、电网接入和消纳瓶颈是制约新能源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为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地配置土地和电网资源,将光伏发电、风电项目按照项目特征,尤其是根据项目使用土地类型、电网接入和消纳条件,分为三种类型进行引导。
(一)优先发展类
1.满足就近利用条件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和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MW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在电网接入和消纳条件允许的区域,利用满足安全规范的合规建筑物屋顶开发的光伏发电项目;
3.提前落实配套用电负荷和调节性资源的多能互补、配置储能或其他可调负荷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4.利用废弃矿山、采煤沉陷区、尾矿库、灰场等场地,在不影响生态修复的前提下开发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5.利用符合政策要求的土地,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明确的光伏复合项目建设标准进行开发的“光伏+”综合利用项目;
6.支撑新型太阳能电池、氢能等行业重大技术研究试点、示范应用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7.利用高效光伏组件、低风速风机等先进设备,以及采用数字化、智能化先进技术,对项目建设质量、运行安全、生态融合性、电网友好性方面能够产生重要改进的创新型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8.结合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新基建等重大战略和重要工程,能够产生重要社会综合效益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二)限制发展类
1.对于使用国家政策允许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林地,但需要取得占用林地定额的,应考虑占用林地定额取得的可行性谨慎开发;
2.对于在第二次全国国土调查中林业部门按照“林地”管理,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园地”管理的区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三调”成果统一应用前,应考虑占用林地定额取得的可行性谨慎开发;
3.对于在河湖水库等水域岸线周边建设光伏发电、风电项目的,在水利部门具体规定出台前,应考虑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
态、水环境保护要求等谨慎开发;
4.对于涉及土地权属不明、压覆矿产、探矿权以及地质情况复杂等区域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应考虑相关经济纠纷、项目建设安全性等方面风险谨慎开发;
5.对于在新能源消纳紧张区域建设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应充分考虑可能的弃光、弃风问题对项目经济性的影响谨慎开发。
(三)禁止发展类
1.违反“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等明确禁止区域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2.违反国家和上级林业、生态环境部门政策,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各级公益林、省重要湿地、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涉及其他明确禁止建设区域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3.违反国家和上级水利部门政策,涉及河道、湖泊、水库等明确禁止水面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4.涉及军事设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固定文物等敏感因素且无法避让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5.违反全区旅游发展规划,靠近游客集散区、住宿区、主要游览路线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6.涉及通往景区主要道路沿线房屋屋顶和沿线可视区域的光伏发电项目;
7.涉及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景区和重点历史文物、遗迹周边及通往景区公路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区域及区域内建筑物屋顶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8.涉及全区各类园区范围内未取得合法合规产权的厂房、企业用房、商业店面、办公楼屋顶的光伏发电项目;
9.涉及全区范围内未取得依法批准手续和房屋质量司法鉴定合格的村民房屋屋顶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规范项目前期工作,引导项目备案
为确保项目合规,保障项目接入电网和消纳条件,项目前期工作按类实行分级管理。其中:
(一)光伏发电项目
1.1MW以上光伏发电项目由省能源局开展纳规和竞争优选工作,通过后由属地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项目应在发布竞争优选结果之日起一年内建成,逾期未建成的项目,不再保证其接网消纳。
2.1MW以下光伏发电项目参照上述流程,由市级能源部门进行纳规,县级能源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文件有效期为一年,过期自动作废。
3.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可直接纳入建设规模,由属地县级电网企业代为受理备案和提供接入服务。
(二)风电项目
风电项目由省能源局开展纳规和竞争优选工作,通过省能源局竞争优选的风电项目可向属地市级能源部门进行项目核准申请,经市能源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市能源部门对项目下达核准批复文件。
三、落实项目开工条件,确保项目质量
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属地责任,确保建设主体在项目各阶段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项目安全、质量、环保、进度等要求,保障项目合规性。
(一)合规建设要求
1.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取得环评、水保、安评、稳评和防洪评价(如涉及)等批复,落实土地和林地(如涉及)等报批手续和用地协议。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按简化程序管理。
2.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3.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4.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征收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5.项目并网运行后,建设主题应及时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豁免的项目除外),并依法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管理。
(二)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要求
1.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主体应依法落实相关政策要求。
2.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主体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落实建设中的环保、水保、安全等要求,避免出现水土流失等问题。要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坚决杜绝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纳入日常巡查范围,对改变土地用途,擅自建设非发电必要的配套设施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肃查处。
3.项目并网运行后,建设主体要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确保项目安全环保运行。
4.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到投产后,建设主体应主动向国家能源局明确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开展质监(豁免的项目除外)。
(三)合理进度要求
1.项目开工后,在确保安全质量和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建设主体应加强工程进度管理,保证项目按承诺时间建成投产。
2.项目建设主体应关注和积极推动项目配套外送工程同步申请纳规、建设和投产。
3.因企业原因导致项目未能在承诺时间内建成并网的,不再保证其接网消纳,1兆瓦以下的项目备案文件自动作废。企业有项目取得竞争优选指标,且项目在组织竞争配置时未全部建成并网的,该企业新项目不能参加当期竞争配置。
4.对因项目场地权属方违约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建成并网,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企业提出,由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核实并对场地进行标记和记录,三年内不再支持该场地开发光伏发电项目。
四、加强建设运营管理,统筹项目运维
1.项目准备和建设期间,建设主体应按月在江西可再生能源规划项目库管理系统填报项目进展信息,并及时响应各级能源主
管部门和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的信息报送要求。
2.纳入省大中型项目管理范围的项目还应按要求及时填报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相关信息。
3.集中式项目并网运行后,应主动将项目运行数据接入江西省可再生能源大数据平台。
4.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项目企业应主动接受属地能源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调度,及时反馈项目运行情况及发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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