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风、光、水力发电等能源基础设施!北京基础设施REITs试点储备项目开始征集
含风、光、水力发电等能源基础设施!北京基础设施REITs试点储备项目开始征集12月19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基础设施REITs试点储备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试点
12月19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基础设施REITs试点储备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试点行业范围包括能源基础设施。其中包括风电、光伏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分布式冷热电项目。
原文如下:
关于征集基础设施REITs试点储备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市级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夯实本市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储备,推进更多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项目申报参与REITs试点,现就本市征集基础设施REITs试点储备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行业范围
(一)交通基础设施。包括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
(二)能源基础设施。包括风电、光伏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分布式冷热电项目。
(三)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以及停车场项目。
(四)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固废危废医废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五)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应为面向社会提供物品储存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仓库,包括通用仓库以及冷库等专业仓库。
(六)园区基础设施。包括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研发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园区基础设施。其中,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发布名单为准,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名单为准。
(七)新型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类、人工智能项目,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八)保障性租赁住房。
(九)其他基础设施领域。
1.具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
2.自然文化遗产、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等具有较好收益的旅游基础设施,其中自然文化遗产以《世界遗产名录》为准。
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商业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项目土地用途原则上应为非商业、非住宅用地,租赁住房用地以及为保障项目正常运转而无法分割的办公用房、员工宿舍等少数配套设施用地除外。
二、项目基本条件
拟申报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项目,应满足权属清晰且资产范围明确、土地使用依法合规、具有可转让性、收益稳定、资产具备一定规模等基本条件。具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附件1)有关要求执行。
三、项目征集程序
各相关市级部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积极对接本行业、本区域相关企业,做好政策宣传与解读,鼓励企业筛选符合条件资产,申报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于目前有意向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工作的项目,由企业将项目信息填写至意向项目表(见附件2)。对于已实质性开展相关工作且已选定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项目,由企业将项目信息填写至储备项目表(见附件3)。纳入本市试点项目库的意向项目,我委将按照项目所属领域、成熟程度分批指导培育。
四、项目报送方式
各相关市级部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本行业、本区域企业提交的项目信息后,于12月26日前统一反馈至我委电子邮箱fgwreits@163.com。对于前期已纳入本市REITs试点项目库的项目,除项目信息有变更外,可不再重复报送。各相关企业直接报送我委的项目,由我委统筹通报各相关市级部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掌握项目信息,及时做好对接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
2.北京市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意向项目表(更新版)
3.北京市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储备项目表(更新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1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 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21〕95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 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 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 以及我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 简称“40 号文”)等要求,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 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 REITs”)试点工作,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深化认识,加强支持引导
(一)充分认识基础设施 REITs 的重要意义。“十四五” 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基础设施 REITs 健康发展,有效盘 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开展基 础设施 REITs 试点,对推动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 制,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构建投资领域新发 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把基础设施 REITs 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盘活存量资产, 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二)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各地发展改革委要 充分发挥在发展规划、投资管理、项目建设等方面的经验, 做好项目储备,加强协调服务,帮助解决问题,促进市场培 育,充分调动各类原始权益人的积极性。鼓励结合本地区实 际情况,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促进基础设施 REITs 市场健康发展。
(三)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 策解读,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宣传推介成功案例,推动有关 方面充分认识基础设施 REITs 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组织 开展多种类型的业务培训,帮助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原始 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中介机构等, 掌握和了解与基础设施 REITs 相关的政策法规、管理要求, 进一步熟悉基础设施 REITs 的操作规则,不断提升参与试点 的意愿和能力。
二、加强项目管理和协调服务
(四)加强项目储备管理。及时梳理汇总本地区基础设 施 REITs 试点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全国基础设 施 REITs 试点项目库,做到应入尽入,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 不得申报参与试点。督促有关方面适时更新项目信息,动态 掌握入库项目进展,及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切实保障 入库项目质量。
(五)推动落实项目条件。对纳入项目库的意向项目, 要结合发展需要和项目情况,推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储 备项目,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 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等 加强沟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帮助落实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的各项条件。
(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用好引导社会资本 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支持回收 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加快开工建设,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对使用回收 资金投入的新项目,以及在盘活存量资产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的项目单位,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充分调动盘活存量 积极性。
三、严把项目质量关
(七)规范编制申报材料。督促指导项目原始权益人、 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有关方面,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按 照统一的申报要求,认真编制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 应真实、完整、有效,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 大遗漏等情况。
(八)切实保障项目质量。严格按照试点有关政策规定、 项目条件、操作规范和工作程序,坚持标准、宁缺毋滥,认 真把关申报项目质量,成熟一个、申报一个。项目申报工作 要对各种所有制企业、本地和外埠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优先支持贯彻新发展理念,有利于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 标、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县城补短板 强弱项、增强创新能力等的基础设施项目。
(九)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在严格防 范风险前提下,切实承担责任,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向我委 申报项目,不符合试点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不得申报。如相关 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申报明显不符合要求且情况比较严 重的项目,我委一定时间内将不再受理该省级发展改革委项 目申报。我委将持续完善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及时将有关项目推荐至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
四、促进基础设施 REITs 长期健康发展
(十)引导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引导原始权益人 履行承诺,将回收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入新项目建设, 确保新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 加强跟踪服务,对回收资金拟投入的新项目,协调加快前期 工作和开工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对原始权益人 未按承诺将回收资金投入到相关项目的,要及时督促落实。
(十一)促进存续项目稳定运营。推动基金管理人与运 营管理机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营效率,提升服务水 平,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引导运营管理机 构依法合规运营,处理好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和商业性关系, 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十二)加强投融资机制创新。鼓励重点领域项目原始 权益人用好基础设施 REITs 模式,开展投融资创新,打通投 资合理退出渠道,形成投融资闭环,推动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探索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项目和行业优化整合,提升原始 权益人资产规模和质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措并举吸 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两新一重”和补短板 项目建设。
五、加强部门协作和政策落实
(十三)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合作。各地发展改革委要 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密切协作配合, 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稳妥推进试点相关工作。加强与本地区 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国资监管等部门沟通交流,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促进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抓好政策贯彻落实。严格落实 40 号文,以及国 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要求,确保试点工作稳 妥推进。不得出台不符合 40 号文等精神的配套文件,不得违 反 40 号文等明确的规则、规范、条件和程序推荐项目。对向 不符合 40 号文等精神的项目提供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相关 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提醒和约谈。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项目申报等 有关工作依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项目申报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 年 6 月 29 日
附件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试点项目申报要求
一、试点区域和行业范围
(一)全国各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重点支持位于 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 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 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符合“十四五”有关战略规划和实 施方案要求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试点主要包括下列行业: 1. 交通基础设施。包括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 2. 能源基础设施。包括风电、光伏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 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 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分布式冷热电项目。 3. 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 以及停车场项目。 4. 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环境基础设施、固废危废医废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大宗固体废弃 物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5. 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应为面向社会提供物品储存服务并收 取费用的仓库,包括通用仓库以及冷库等专业仓库。 6. 园区基础设施。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 级与省级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研发平台、工业厂房、 创业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园区基础设施。 其中,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 年版)》发布名单为准,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布名单为准。 7. 新型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类、人工智能项目,5G、通 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 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8. 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 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9. 探索在其他基础设施领域开展试点。 (1)具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 (2)自然文化遗产、国家 AAAAA 级旅游景区等具有较好收 益的旅游基础设施,其中自然文化遗产以《世界遗产名录》为 准。 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商业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项目 土地用途原则上应为非商业、非住宅用地,租赁住房用地以及为 保障项目正常运转而无法分割的办公用房、员工宿舍等少数配套 设施用地除外。
二、项目基本条件
(三)项目应成熟稳定,满足以下条件: 1. 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发起人(原始权 益人)依法合规直接或间接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经营 收益权。项目公司依法持有拟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的底层资产。 2. 土地使用依法合规。 (1)对项目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非 PPP(含特许经营)类 项目。如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在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以 100%股权转 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无异议;如项目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原土地出让合同签署机构(或按现行规定承担相应 职责的机构)应对项目以 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无异议;如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或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应说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出让(转让)方、取得 时间及相关前置审批事项。 (2)对项目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 PPP(含特许经营)类项 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就土地使用权作出包 含以下内容的承诺:项目估值中不含项目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市场价值,基金存续期间不转移项目涉及土地的使用权(政府相 关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清算时或特许经营权等相关权利 到期时将按照特许经营权等协议约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处 理相关土地使用权。 (3)对项目公司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说明土地使用 权拥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出让(转让)方和取得时 间等相关情况,土地使用权拥有人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 说明项目公司使用土地的具体方式、使用成本、使用期限和剩余 使用年限,分析使用成本的合理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可转让性。 (1)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相关股东已履行内部 决策程序,并协商一致同意转让。 (2)如相关规定或协议对项目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项目 公司股权、特许经营权、经营收益权、建筑物及构筑物转让或相 关资产处置存在任何限定条件、特殊规定约定的,相关有权部门 或协议签署机构应对项目以 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无异议,确保项目转让符合相关要求或相关限定具备解除条 件。 (3)对 PPP(含特许经营)类项目,PPP(含特许经营)协 议签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以 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 础设施 REITs 无异议。 4. 基础设施项目成熟稳定。 (1)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3 年。对已能够实现长期稳 定收益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运营年限要求。 (2)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近 3 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 营性净现金流为正。 (3)项目收益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直接或穿透后来源 于多个现金流提供方。因商业模式或者经营业态等原因,现金流 提供方较少的,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应当资质优良,财务情况稳 健。 (4)预计未来 3 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 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 4%。 5. 资产规模符合要求。 (1)首次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的项目,当期目标不动产评估 净值原则上不低于 10 亿元。 (2)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具有较强扩募能力,以控股或相 对控股方式持有、按有关规定可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的各类资产 规模(如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园区建筑面积、污水处理规模等) 原则上不低于拟首次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资产规模的 2 倍。 6.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方符合要求。 (1)优先支持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的项 目。 (2)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基金管理人、资产 支持证券管理人、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近 3 年在投资建设、生 产运营、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 录。项目运营期间未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 重大合同纠纷。
三、申报材料要求
(四)项目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 1. 项目申报材料须包含基础设施 REITs 设立方案等项目基本 情况、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手续等项目合规情况,以 及产权证书、政府批复文件或无异议函、相关方承诺函等项目证 明材料。 2.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严格按照本申报要求准备项目申 报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向中国证监会推荐项目时,将以适当方 式一并转送项目申报材料中的有关内容。 3.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对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 完备性负责。对缺少相关材料、未办理相关手续,以及需要说明 的重大问题等,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要在项目申报材料中对有 关情况和原因进行详细说明。
四、项目申报程序
(五)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1. 各地发展改革委组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等有关方面选 择优质项目,纳入全国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项目库。 2.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选择符合条件的入库项目,向项目 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试点项目申报材料。未纳入全国基础 设施 REITs 试点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 3.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拟整合跨地区的多个项目一次性发 行基础设施 REITs 产品的,应向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完整 的项目申报材料,并分别向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涉及该地区 的项目材料;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对本 地区项目和基础设施 REITs 发行总体方案审查把关,其他相关省 级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项目审查把关。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为中央企业的跨地区打包项目,有关 中央企业可将申报请示文件和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 革委,同时须附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意见。 对于项目收益是否满足试点基本条件,需以打包后项目整体 收益进行判断。 4. 对本地区符合相关条件、拟推荐开展试点的项目,省级发 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申报请示文件和项目申报材 料,或为有关中央企业出具意见。项目申报请示文件或省级发展 改革委为中央企业出具的意见中,需包含“经初步评估,所推荐 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以及试点区域、行业等相关要求, 推荐该项目开展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的表述。 5.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后,确定拟向中国证监会推荐的项目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 项目时一并将有关项目材料转送中国证监会。
五、项目审查内容
(六)符合宏观管理政策要求。
主要包括: 1. 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关要求。 2.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区域 规划(实施方案)要求。 3.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政策规定,符 合行业发展相关要求。 4. 外商投资项目还需符合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
(七)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手续。主要包 括: 1.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 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手续。 3. 竣工验收报告(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 验收单”,或政府批复的项目转入商运文件)。 4. 外商投资项目应取得国家利用外资有关手续。 5.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必要手续。 项目投资管理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应以办理时的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国家政策等为判定依据。项目无需办理上述手续的, 应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项目投资管理手续缺失的, 应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或以适当方式取得相关部门认可;如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等明确无需办理的,应对有 关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 证明材料。
(八)PPP(含特许经营)类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2015 年 6 月以前采用 BOT、TOT、股权投资等模式实施的 特许经营类项目,应符合当时国家关于特许经营管理相关规定。 2015 年 6 月以后批复实施的特许经营类项目,应符合《基础设施 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6 部委第 25 号令)有关规定。 2. 2015 年 6 月以后批复实施的非特许经营类 PPP 项目,应符 合国家关于规范有序推广 PPP 模式的规定,已批复 PPP 项目实施 方案,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并依照法定程 序规范签订 PPP 合同。 3. 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包括按照穿透原则实质为使用者 支付费用)为主。收入来源含地方政府补贴的,需在依法依规签 订的 PPP 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中有明确约定。 4. 项目运营稳健、正常,未出现暂停运营等重大问题或重大 合同纠纷。
(九)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建设,具体 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回收资金应明确具体用途,包括具体项目、使用方式和预 计使用规模等。在符合国家政策及企业主营业务要求的条件下, 回收资金可跨区域、跨行业使用。 2. 90%(含)以上的净回收资金(指扣除用于偿还相关债务、 缴纳税费、按规则参与战略配售等的资金后的回收资金)应当用 于在建项目或前期工作成熟的新项目。 3. 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十)促进基础设施持续健康平稳运营,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具备丰富的项目运营管理经验,配 备充足的运营管理人员,公司治理与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 营能力。 2. 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之间建立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 制,明确奖惩标准。 3. 明确界定运营管理权责利关系,并约定解聘、更换运营管 理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六、中介机构要求
(十一)为项目申报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法律顾问、 财务顾问、评估机构、税务咨询顾问、审计机构等,应依法依规 履行相关职责,保证出具的相关材料科学、合规、真实、全面、 准确。
(十二)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选择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 事务所近 3 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未受到国家行政机关或 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应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应经有关注 册会计师签字和盖章。
(十三)如相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合法合规性等重大问题应发 现而未发现,或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等串通、 隐瞒相关情况,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 其他相关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不符合上 述相关要求而故意隐瞒等,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推荐,已推荐的 建议取消,并将相关情况反馈中介机构主管部门。
七、其他工作要求
(十四)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规 定和要求,对如实办理相关事项的承诺、并表或出表管理的情况 说明、拟纳税方案向税务部门书面报告情况(如需)、需说明的 重大问题等进行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十五)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一年内 拟进行改建扩建的,应说明具体计划、进展情况及保障项目持续 运营的相关措施。
(十六)基础设施 REITs 扩募有关项目申报工作也应符合本 申报要求相关规定,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十七)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至中国证监会后,如需 更换基金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发起人 (原始权益人)须按本申报要求,及时将机构更换涉及的项目申 报材料相关内容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和复核,并说明更换原 因。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适当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反馈有关复核意 见。
(十八)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与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协 商一致,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证监会初步同意,可按程序 上报其他对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资良性循环、加强基础设施领 域补短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十九)项目还应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证监会提出的 其他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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