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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22年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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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15 1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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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22年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相关工作的通知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下载)要求,为配合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工作,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现将2022年北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名单

2022年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的企业包括:

1.1 纳入全国碳市场履约的发电行业14家重点排放单位(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见附件1);

1.2 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其他行业8家报告单位(简称“报告单位”,名单见附件2)。

二、企业重点任务

(一)报送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2022年3月31日前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编制排放报告、完成线上填报,并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此项工作我局3月下旬通过视频会议进行了部署并培训。报告单位于2022年9月30日前,核算2021年排放量,编制排放报告并完成上报。

(二)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开展信息化存证。重点排放单位按期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依据更新的计划,自2022年4月起在每月结束后的40日内,通过具有相应资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煤炭元素碳含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并对相关台账和原始记录存证。

(三)配合开展核查工作。我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述重点排放单位和报告单位2021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请各单位配合完成核查。

三、监督管理

请相关区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纳入全国碳市场履约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行业报告单位按要求完成碳排放数据填报、信息公开、信息化存证等。遵循“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日常监管,督促整改问题,并分别于2022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5日,2023年1月8日前向我局保送季度日常监管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1.2022年度北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履约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2.2022年度北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其他行业报告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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