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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开始征求意见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4-15 08: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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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开始征求意见日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分类类别及基本模式等8个方面。其中,

日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分类类别及基本模式等8个方面。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纸张也不能投入可回收垃圾箱,要投放到其他垃圾箱中。


生活垃圾分四大类


意见稿中规定,根据城镇生活垃圾的特性,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可回收物表示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表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厨余垃圾表示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其他垃圾表示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以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落实国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理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不同区域采取不同分法


在居住区宜采取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暂不具备家庭厨余垃圾分类处理能力的,可采取三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在党政机关、军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宜采取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暂不具备餐厨垃圾分类处理能力的城镇及不实行集中供餐的单位,可采取三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宜采取三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无有害垃圾产生源的,可采取两分法,即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上述场所如实行集中供餐或有餐饮服务企业的,应在分类模式中加入厨余垃圾。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宜采取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大件垃圾应定时定点投放


纸类垃圾投放时宜折好压平。塑料垃圾投放出台新规定,塑料瓶宜用水洗净瓶内残留物;塑料包装袋宜打结后投放。


金属垃圾,如易拉罐、罐头盒类宜压扁;金属尖利器物宜包装牢固;玻璃瓶撕掉标签,用水洗净瓶内残留物;碎玻璃宜包装牢固。


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纸杯、照片、复写纸、压敏纸、收据用纸、明信片、相册、卫生纸和尿片等)、受污染或其他不可回收的玻璃、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破旧陶瓷品、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烟头、灰土等应投放到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


大件垃圾应单独投放,严禁危险废物混入。大件垃圾应定时定点投放,按照管理部门要求指定的时间投放到指定的投放点、收集点,或通过电话、网络预约,由回收单位上门回收。


分类垃圾运输不得混收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条文说明中指出,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时候,应同时建立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环节,包括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具,以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处理设施,这样才能保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行之有效。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安全、及时、环保、高效,运输过程中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分类的装载方式应与分类容器相匹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分类运输。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单独分类运输。


在运输车辆上要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应分类设置,各类分类运输车辆应标志相应分类运输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


厨余垃圾及其他垃圾的运输车辆应保持全密闭,具备防臭味扩散、防遗撒和防渗滤液滴漏等功能。


目前,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开始广泛征求意见。如果有修改意见,于5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住建厅建设标准和科技处或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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