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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进程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23-02-08 10: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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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进程电车资源获悉,2023年2月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南京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

电车资源获悉,2023年2月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南京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关于新能源汽车方面,《措施》明确,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优化政策网上办理渠道流程。加大新能源汽车宣传推广力度,组织开展品牌新能源汽车推广巡展暨试乘试驾等活动,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进程,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

《措施》还提到,降低交通物流成本,实施车辆通行费用减免。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ETC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对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对进出省内年吞吐量达到200万以上标箱,或年吞吐量达到100万标箱且连续三年增长率超过全省平均增长水平的进出主要集装箱港口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全市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给予ETC通行费五折优惠,优惠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进出省内中欧(亚)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集装箱运输车辆,继续在全省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全免车辆通行费,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政规字〔202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全面提振发展信心、增强市场预期,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现提出以下政策举措。

一、丰富财税支持手段

1.持续落实税收优惠。支持小规模纳税主体稳定经营,全面落实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支持科创载体发展,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支持重点行业发展,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以下措施均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鼓励企业增产扩产。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季度生产安排。对2023年1—2月完成工业总产值1.5亿元以上、同比增速超10%,且一季度增速不低于1-2月水平的规上工业企业,市、区按照贡献度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3.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统筹用好国家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贴息、省高端化改造升级项目补助、市重大设备技改奖补等各类资金,重点支持“智改数转”和技术改造重大项目,引导企业加大“智改数转”投入。符合条件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项目,根据项目投入和绿色转型成效,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组织开展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推介以及优秀典型案例发布等系列活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4.推动费用减免缓缴。停止收取交通工程类、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类、建设工程类、水利工程建设类交易服务费。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在建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的保证金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限制或拒绝。减半收取住宿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下调20%。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务办、市水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

5.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保障。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通过后,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设立“水电气”联办窗口,实现“水电气联合办理”。强化“宁对接”平台使用,协助订单多、任务重的企业备足备好原材料。(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南京供电公司)

6.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用人单位0.5%的缴费比例。根据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积极推动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下行。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一定比例返还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实施。主动对接市外劳务协作基地,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设立“劳务协作服务站”,加大远程招聘、直播带岗等方式推广力度,结合实际组织缺工企业赴市外开展招聘活动,引导外地劳动力安全有序来宁务工。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精准帮扶,促进来宁人员等尽快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降低交通物流成本

7.实施车辆通行费用减免。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ETC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对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对进出省内年吞吐量达到200万以上标箱,或年吞吐量达到100万标箱且连续三年增长率超过全省平均增长水平的进出主要集装箱港口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全市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给予ETC通行费五折优惠,优惠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进出省内中欧(亚)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集装箱运输车辆,继续在全省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全免车辆通行费,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加大对伪造车辆信息、优惠行程、单据等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8.提升交通枢纽能级。全力推进重点物流项目,建设应急物资中转接驳站,持续完善枢纽货物集散、仓储、中转运输、应急物资保障功能。支持客运枢纽向城市综合体转型,统筹客运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适度拓展车辆助力、旅游集散、邮政快递、商务会展、贸易金融、文化休闲、购物餐饮等功能,促进交通枢纽与消费服务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9.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持续开展“贷动小生意服务大民生”等系列活动,发挥“宁创贷”政策体系引导激励作用。落实转贷基金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减免转贷费。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用好省、市综合金融服务以及融资信用服务等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加大对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支持力度,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持续扩面、增量、降价、提效。依托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0.强化融资担保服务。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职责,进一步提升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等主体的担保融资服务水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开展政府、银行、担保、再担保四方合作,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提供免保费的政策性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11.稳妥推动融资成本下降。落实好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释放LPR改革效能。支持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推出特色减费让利举措,健全支付服务减费让利专项工作机制,多措并举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责任单位: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

12.持续丰富融资支持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交通物流、养老服务等行业企业,加大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苏服贷、苏影保、“专精特新”保、金陵惠农贷等政银产品,鼓励创设更多面向中小微企业以及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贷款产品。鼓励交通物流等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与金融机构共享信息,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用足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加大交通物流领域贷款投放力度。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力争新增上市公司数量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规模保持全省前列。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股转系统绿色通道审查机制、全国股转系统与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直联机制优势,加强与沪深交易所的对接,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等企业挂牌、上市。(责任单位: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3.加快科创金融发展。深入推进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构建广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科创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聚焦创新成果转化,构建产业、科创、人才、天使4大系列基金,推动头部企业、高校院所与风险投资、天使投资深化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及研发项目信贷资金支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融资产品,进一步丰富信用贷款产品种类,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五、促进消费提质扩容

14.积极促进大宗消费。大力实施促进消费“四季有约”行动,放大“南京国际消费节”品牌效应,持续举办特色消费促进活动。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优化政策网上办理渠道流程。加大新能源汽车宣传推广力度,组织开展品牌新能源汽车推广巡展暨试乘试驾等活动,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进程,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延续落实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系列措施。持续开展家电下乡,加强消费类电子产品促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开展“以旧换新”等各类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推动文旅休闲全面回暖。对提供广告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开展旅游景区服务品质提升竞赛,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市级奖励。对评定为“金树叶”“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发放市级奖励,鼓励全市星级饭店、绿色旅游饭店提档升级。对2023年1—6月接待人天综合排名前30的旅行社给予奖励。扶持高星级旅行社,对评为四星、五星级的旅行社给予奖补,政策执行期至2024年12月。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财政支出定额范围内,按程序委托旅行社、酒店等企业承办培训、会议活动,委托餐饮企业提供用餐供配服务。促进出入境旅游市场稳步复苏,支持旅行社将境外游客吸引至我市旅游并过夜消费。(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

16.释放区域消费潜力。加快构建一体化便捷性南京都市圈交通网络。优选旅游景区、城市公园、星级酒店等,推出都市圈居民来宁消费优惠措施。联合策划南京都市圈体育赛事等系列活动,推动都市圈城市多领域合作交流。联动都市圈城市,开展消费节、购物节等联合促销活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体育局、市贸促会、市财政局)

六、切实扩大有效投入

17.推动重大项目及早开工达效。深化省、市重大项目常态化会办推进机制和重点招商项目调度工作机制,开辟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提供帮办代办服务,推行拿地即开工、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对特别优质项目实施“一事一议”,切实保障项目土地、能耗、用工等要素需求。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信息卡制度,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在部分园区试行项目环评审批承诺制。鼓励、引导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为重点项目招引建设提供精准有效资金支持。做好项目竣工前的水电气等要素接入,推动项目尽快竣工投产、达效升规。实施招商引荐人奖励,对提供项目信息、并协助引进优质产业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公职人员除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投促局、市政务办、南京供电公司)

18.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规范有序推进PPP,常态化向社会资本推介项目,引导参与智慧交通、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停车设施等投资运营。研究出台促进民间投资“1+N”政策举措,强化对有关企业的要素保障和跟踪服务,推动形成“以点带面、以面扩能”的促进民间投资良好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建委、市金融监管局)

19.强化项目建设资金保障。全力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主动挖掘、筛选、梳理符合规定的高质量专项债券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作为资本金。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排水设施建设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规范做好项目申报,精准促进有效投资。依托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全力破解要素制约,加快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建设推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七、积极稳定外贸外资

20.全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抢抓数字贸易发展机遇,加快发展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统筹用好各级专项资金,加强对企业出境参展、商洽等服务保障,探索商务班机模式,组织企业出国(境)抢订单、拓市场。鼓励各区、开发区积极开展境外招商,对南京外贸企业赴境外参加展会、拜访洽谈等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出入境机票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执行期限至2023年5月31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投促局、市贸促会)

21.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进一步做好安商稳商、招商引资工作,深入实施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支持具有潜力的本地外资企业扩大规模、提升企业能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鼓励各区、开发区给予外商投资者利润再投资与新增外资相同的配套支持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产品和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促局、市税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22.强化信贷信保等金融扶持。加大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支持力度,及时代拨付省级出口信用保险资金。抓实外贸信贷投放,2023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对南京地区外贸产业贷款年均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增强中小微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推动办理外汇套保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数量及总体办理规模稳步提升。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有关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防范汇率风险,开展“重点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专项推进行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中国信保江苏分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23.全面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贸易金融产品,加大对跨境电商、海外仓、外贸数字化转型等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在主要口岸实现进出口通关业务网上办理。打造海运直达、江海转运、为长江中上游及内陆地区中转联运的江海河联运体系,鼓励工矿企业、粮食企业等开展货物“散改集”,推动沿江沿海内外贸集装箱“公转水”。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金陵海关、新生圩海关、禄口机场海关、南京海事局)

八、优化提升政府服务

24.提振企业经营信心。聚焦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出台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并强化落实。支持平台企业扩大经营,充分发挥引领发展、创造就业等积极作用。依托“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推动惠企政策“一站”直达、免申即享。完善12345“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功能,及时受理回应涉企诉求。持续开展“企业服务•面对面”活动,建立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继续实施常态化驻厂联络员制度,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配备服务专员,支持各区和开发园区结合自身实际,采取上门送政策、解难题等各类途径强化政企对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办、市工信局、市工商联)

25.优化监管执法服务。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全面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可办,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开业、注销、远程核验、电子签名、下载执照等线上“一体化”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行精准化、分级分类执法,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推行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过错责任追究,规范案件查处流程,规范法律适用和裁量幅度。强化《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落实,做好统筹协调,抓实投诉核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

26.实施法律服务及信用援助。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推动有条件、有需求的民营企业设立公司律师。深化“万所联万会”机制,定期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四送四进”等活动,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研发,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国际商事调解等公益性法律服务。进一步完善“产业链+法律服务”保障机制,加强重点产业链法律服务联盟建设。及时指导各类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对轻微失信行为实施信用豁免。(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发改委)

九、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7.促进合理住房需求释放。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用足有关支持政策,促进市场良性循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允许分区实施阶段性住房购买契税补贴优惠。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减轻居民首付资金周转压力。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基础上,适当拓宽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渠道。(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公积金中心)

28.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用好用足金融支持房地产16条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加大配套贷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股权融资政策,开展再融资、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加入交易所债券市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央地合作增信共同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推动专业信用增进机构为财务总体健康、面临短期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债券发行提供增信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省银保监局)

29.优化预售资金监管。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专用于项目建设,确保预售楼盘如期交付。完善商业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举措,有效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市房产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省银保监局)

十、加强民生保障能力建设

30.提升医疗保障能力。认真落实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以及第十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和诊疗方案,抓实疫苗接种、早期识别、转诊通道、重症救治等重点环节。完善分级诊疗体系,提高基层首诊率,实行高龄老人优先就医绿色通道,大力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发挥医联(共)体医院技术支撑及家医团队作用,打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最后一公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以上住院医疗费用政策和门急诊费用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31.支持防疫药品器械研发生产。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相关政策补助,并给予市本级支持。支持创新药品研发,对我市注册的企业已完成I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国家1类新药、2类新药和生物类似药,按照不同研发阶段,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创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化,对首次取得国家创新药物、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本市产业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相应的奖励,其中国家1类、2类、3类新药分别给予每个品种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创新医疗器械(通过特别审批通道获得)给予每项最高3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省药监局南京检查分局)

32.持续开展支持就业创业系列活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多渠道深度挖掘就业岗位,多频次举办线上线下招聘会。持续优化“就业见习+留宁就业”机制,深化线上“对接问需”服务,帮促企业和劳动者精准匹配。加强创业指导,完善创业培训项目清单,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大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加快南京青年人才驿站建设,为符合条件的留宁、来宁高校毕业生提供不超过14天免费过渡性住宿。(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团市委)

33.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加强动态监测,重点摸排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易返贫致贫和低保边缘人口等,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予以及时救助。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民生商品保供稳价,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健全资助育人长效机制。持续开展“阳光护薪”,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及时慰问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对困难退役军人加大帮扶力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全面贯彻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市发改委负责政策落实总体牵头,定期会同各责任单位开展政策评估工作。各项举措中排序第一的责任单位为该项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做好细则制订、政策宣传、咨询受理、推进落实、监测评估等工作。各举措牵头单位需推动涉企政策上线“宁企通”平台,实现政策集成快达、精准推送。

附表:各有关单位责任处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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