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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来ES8车主遇难,“辅助驾驶”为何总被过度宣传为“自动驾驶”?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21-08-17 10: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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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来ES8车主遇难,“辅助驾驶”为何总被过度宣传为“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不少消费者或许对此并没有清晰的认知。(微信公号:CNWAUTO)

“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不少消费者或许对此并没有清晰的认知。(微信公号:CNWAUTO) 这是近半个月时间内,蔚来汽车出现的第二起致驾驶员死亡的交通事故。

尽管官方鉴定结果仍未出炉,但“辅助驾驶”依旧被推向风口浪尖。

造车新势力与传统车企最大的区别是什么?或许正是辅助驾驶的能力。这也使得外界对于造车新势力“智能驾驶”的印象往往会更加深刻。

然而,在现阶段,“辅助驾驶”并不能等同于“自动驾驶”。这一观点在不少车主心目中并没有形成清晰的认知。

生命的代价

8月14日,美一好品牌管理公司发布讣告称,2021年8月12日下午2时,上善若水投资管理公司创始人、意统天下餐饮管理公司创始人、美一好品牌管理公司创始人林文钦驾驶蔚来ES8 汽车并启用自动驾驶功能后,在沈海高速涵江段发生交通事故不幸逝世,终年31岁。

根据现场情况与林文钦朋友提供的信息,此次事故是由ES8追尾公路养护车导致。

事故发生后,蔚来汽车厦门区域公司总经理张波在蔚来APP中表示:“我们正配合当地交警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将协助用户家属做好善后工作。”并表示,林文钦先生是一位优秀的餐饮行业创业者,蔚来汽车方面对于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十分难过。在张波的发言评论区中,李斌回应,“很痛心这样优秀的年轻创业者离世。沉痛哀悼。”

针对这起事故,蔚来品牌部人士称,Navigate on Pilot(NOP)领航辅助不是自动驾驶,后续有调查结果会向外界同步信息。

2020年9月的北京车展上,蔚来正式对外推出了NOP。并且在随后的远程升级中为全配包车主提供了这一能力。??蔚来官网显示,NIO Pilot自动辅助驾驶系统全配包售价3.9万元,包括NOP、TJP、ALC等功能。其中NOP全称为Navigate on Pilot,中文名叫“领航辅助”。????蔚来表示,NOP是世界上继特斯拉以后的唯一一款能够按照导航路径实现自动辅助驾驶功能的系统。

李斌在今年第二季度财报电话会议上透露,NIO Pilot的选配率已经超过80%,截至7月份,NIO Pilot自动辅助驾驶行驶总里程已超2亿公里。

在用户手册中,蔚来有明确写明:与Pilot和其他驾驶辅助功能一样,“领航辅助”无法响应静态障碍物(如路障、三角 警示牌等),如前方存在事故或施工区域,请立即接管车辆以控制方向和速度。蔚来无人驾驶工程部负责人张健勇也曾表示:“大家绝对不能把NOP等同于自动驾驶。”

但遗憾的是,此次林文钦驾驶蔚来ES8的事故中,正是用户手册警告中所提到的“施工区域”,这也正是蔚来NOP系统无法搞定的场景。

更有数据显示,在过去八个月的时间里,在沈海高速上,蔚来汽车已经出现了三起重大交通事故,而且至少有两起事故确认开启NOP功能。

错误的示范

尽管在用户手册中,蔚来注明了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不同,但事实上,部分蔚来用户对于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依旧认知模糊。

对于此次事故的原因,林文钦好友提出质疑,蔚来的销售在卖车的时候将自己的技术称为自动驾驶,但到了出问题时,却说自己的技术是辅助驾驶。

同样的,企业层面的宣传,也出现过一些具有误导性的内容。

网友扒出蔚来高管曾发布的一条视频内容:2019年8月22日,蔚来汽车副总裁沈斐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段小视频,表示NIO Pilot(蔚来自动辅助驾驶)越来越上瘾,1点半会议结束,在自动辅助驾驶帮助下,放心地边吃东西边开车。当时就有网友表示,这是个不好的错误示范,如果车友模仿的话,极易引起交通事故。

蔚来如今遇到的问题,在智能汽车中并非首例。包括特斯拉、小鹏、理想等车企,都曾出现与辅助驾驶相关的人员伤亡事故。不少消费者在驾驶具有辅助驾驶功能车辆时,会过度信赖辅助驾驶功能,甚至当做“自动驾驶”来使用。

如前不久,一位理想车主晒出了在一辆急速行驶的车辆中,晒“日光浴”的视频。尽管未产生交通事故,但如今看来依旧令人惊出一身冷汗。

时任华为智能汽车解决方案BU智能驾驶产品部部长的苏箐表示:“普通用户对新科技产品有一种倾向——一开始完全不信任,但一旦他试过觉得很好,就会变得非常非常信任,这个时候就是出事故的开始。”

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也表示,“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消费者对自动驾驶出现风险的意识不足,在自动驾驶尚未完全成熟下,过度信赖自动驾驶是有风险的。企业有责任告知消费者,自动驾驶尚未替代人工驾驶,驾驶员必须随时接管车辆控制权。”

如今,自动驾驶事故责任划分在法律层面依旧未能明确界定。在2021年3月21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中,虽然引入了将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之一的内容,即“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确定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何界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如何厘清驾驶者与自动驾驶系统的驾驶过错,《修订意见稿》未能明确。

消费者应该知道的是,无论商家是否存在过度宣传,目前汽车领域的“自动驾驶”尚未发展到可以完全脱离人的掌控的程度,在启动“自动驾驶”功能的同时,驾驶人依然应当集中精力保证车辆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在科技为人类出行提供更多便利的同时,也希望此类交通事故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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