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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药物操作的放射防护要求有哪些

来源:江南全站appapp最新版
时间:2024-08-17 14: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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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药物操作的放射防护要求有哪些【专家解说】:辐射防护一般原则和剂量当量限值
3.1一般原则
3.1.1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在选址、实验室分级、场所内分区、布局、辐射

【专家解说】:辐射防护一般原则和剂量当量限值 3.1一般原则 3.1.1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在选址、实验室分级、场所内分区、布局、辐射屏蔽,以及放射性"三废"处理,操作条件和辐射监测设备等方面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1.2如果计划操作的放射性核素种类、操作量、操作方式以及防护设施和设备的要求超出原设计规范,应率先向主管部门提交辐射防护评价报告和拟采取的防护措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3.1.3在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一切实践活动小,应遵守实践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当量不超过相应规定限值的三项原则。 3.1.4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均应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辐射防护评价报告。并经常进行评价,不断改善防护措施,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 3.1.5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工作场所各项防护措施的防护效能,确保其处在良好的运行状态。 3.1.6各单位应采取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使各类人员所受的照射保持在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这些措施至少应包括: a.尽量减少放射性核素的使用量; b.尽风能选用放射性毒性较低的核素代替毒性较高的核素; c.设法用密闭型操作代替开放型操作; d.提高工作人员的操作熟练程度,缩短操作时间; e.使用有效的防护措施; f.正确收集和处理放射性"三废"; g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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