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 (2025年修订版)公布
2024年11月23日关于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 (2025年修订版)公布的最新消息:11月15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做好天津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包含《天津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绿电交易工
11月15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做好天津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包含《天津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其中《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2025年修订版)》提到,参与绿电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新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市场主体的准入及注册参照现行管理要求执行。
现阶段,天津区域内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仅开展与区域内电力用户交易;区域内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以及主动放弃补贴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可自愿参与绿电交易。
原文如下:
津工信电力〔2024〕21号附件3
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
(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就业〔2022〕107号)相关要求,在保障电网安全、电力有序供应和新能源全额消纳的前提下,加快建立本市绿色能源消费市场机制,规范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工作,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发改能源〔2024〕1123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稿)》(京电交市〔2024〕59号)及《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新能源发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准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绿色电力产品、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按以下定义:
(一)绿色电力产品(以下简称“绿电”)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产生的全部电量。
(二)绿色电力交易(以下简称“绿电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品种(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交易),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需求,并为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电力用户提供绿色电力证书的电力中长期交易。
(三)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绿证,1个绿证单位对应1兆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
第三条绿电交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简称“环境价值”),环境价值用于用户绿证核发,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环境价值电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在合同期内尾差滚动到次月核算。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四条参与绿电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新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市场主体的准入及注册参照现行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条现阶段,天津区域内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仅开展与区域内电力用户交易;区域内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以及主动放弃补贴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可自愿参与绿电交易。
第六条批发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购买绿电,零售用户通过售电公司购买绿电。
第三章 零售市场交易
第七条每月最后一日24时前,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可通过天津电力交易平台零售商城以双边协商或自动下单的方式签订后续月份购售电套餐(绿电部分)。
第八条绿电环境价值超过30元/兆瓦时(含)或环境价值补偿标准超过10元/兆瓦时(含),平台出现越限提示,套餐暂无法提交。零售用户需在交易平台生成开放限值申请(见附件3-1)并加盖公章,于每月最后五个工作日前,通过交易平台提交。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开放填报限值。
第九条其他套餐签订要求以及套餐调整、撤销等按《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以下简称《零售市场交易方案》)执行;套餐调整的环境价值及补偿标准填报要求同上。
第十条套餐一中绿电电能量合同电价取值范围同零售市场常规电能量合同电价取值范围。
套餐二中绿电电能量合同电价取值范围同零售市场常规电能量合同电价取值范围。若经计算形成的合同电价超过允许上限,则按上限执行;若低于允许下限,则按下限执行。
第十一条绿电电能量结算按照《零售市场交易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零售用户的环境价值结算电量取新能源发电企业对应上网电量、零售用户用电量与零售用户环境价值预分配电量的最小值。
第十三条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少于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时,零售用户需对偏差部分按照环境价值补偿标准向售电公司进行补偿。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造成的尾差,不计入偏差量。
第十四条发电企业对应上网电量、环境价值预分配电量少于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时,售电公司需按偏差量较大值以环境价值补偿标准向零售用户进行补偿。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造成的尾差,不计入偏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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