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能源的空间再次被压缩
清洁能源的空间再次被压缩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一周内两次发文,(分别是3月2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3月23日
近年来,我国清洁能源装机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4年底,并网风电9581万千瓦,并网太阳能发电2652万千瓦,水电30183万千瓦,但是设备年利用小时数不断下降,部分地区由于电网无法足额消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日趋严重,已经成为长期影响中国清洁能源健康发展的主要矛盾。
早在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就明确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但实际效果不容乐观。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风电平均弃风率依然高达8%。四川能源局称,仅四川全年弃水电量接近100亿千瓦时。解决消纳难题已刻不容缓。
中国能源研究会副理事长、国家“十三五”能源规划专家组副组长周大地对记者说:清洁能源发展必须与电力发展总体规划和用电需求相协调,清洁能源的消纳涉及调度、区域规划、发电量计划、电网建设等诸多方面,需要综合协调解决。
发展错位
我国清洁能源资源分布与用电负荷区域分布不平衡,造成的生产与消费分布错位,是消纳难解的客观原因。
在全社会用电量减少的当下,近年清洁能源发展却十分迅猛,加之我国水、风、光等优势清洁能源资源普遍集中在西部地区,当地经济发展滞后,电力需求小,导致就地消纳能力十分有限。
解决方案寄托在通过远距离、大容量输送通道,将清洁能源电力输送到市场来消纳。但这同样面临现实难题。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张国宝对记者说:“清洁能源全额消纳困难,核心问题是输送通道建设滞后。”
众所周知,电网是电力市场的载体、电力资源配置的平台、连接发电用电两侧的桥梁和纽带。过去,清洁能源资源富集区通常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电网建设规划落后于国家清洁能源发展规划,电网规模仅能够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早期规划中未考虑到大规模清洁能源的并网输送需求。随着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快速发展,问题逐渐暴露。
即便对于已有规划大规模清洁能源并网需求的地区,电网建设还需要考虑清洁能源随机性和间歇性带来的安全风险,综合考量安排调峰电源,加之核准程序复杂,影响大,建设工程周期长,普遍滞后于清洁能源发展,导致大量清洁能源电力输出受阻。
值得一提的是,在清洁能源就地消纳能力不足,电网输送通道建设欠缺的情况下,部分地方政府为追求GDP,盲目支持清洁能源项目上马。企业为了抢占资源,优先获得较高的上网电价,快速扩大装机规模,造成清洁能源装机规模急剧扩大,全额消纳受阻,发电量减少,资源严重浪费。
利益难分
利益冲突是消纳难题的又一重要原因
当前,我国依然以行政指令来制定发电指标,为协调各电厂之间的利益关系,及电厂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地方政府为电厂制定发电量计划,按机组平均分配发电时间。对于大多数清洁能源来说,发电量不能恒定,功率难以预测,导致在制定发电指标时难与传统火电平等对待,甚至没有发电指标。
由于,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全社会用电量增速下滑,电力企业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普遍下降,电力需求增速也随之降低。在同一区域内,相对于有限的用电增量和输送能力,如果要消纳更多的清洁能源,就意味着必须减少火电发电量。在现有电价管理体制下,多发电就意味着多盈利。对于长期处于亏损的火电企业来说,当然不愿放弃难得的盈利机会压缩自身发电量。
尤其是,北方地区冬季大量燃煤火电机组肩负供热任务,实行热电联产,使得火电变成刚性需求,这让清洁能源的空间再次被压缩。
对于这些长期存在的利益冲突,文件给出的解决路径:清洁能源消纳困难的地区,可通过市场化的经济补偿机制激励煤电机组调峰。补偿所需费用由受益的清洁能源和煤电机组根据程度进行相应分摊。
但此前原东北电监局就曾出台《蒙东地区风火替代交易暂行办法》,让风电企业与火电企业交易发电指标,被业内批评为开倒车。通过支付补偿费用来激励煤电机组调峰,无异于让成本较高、靠国家补贴发展的清洁能源背上更加沉重的负担。
解决路径
即便是连续出台两个化解清洁能源消纳难题的文件,能否真正见效,依然有待观察。
周大地认为,在电力相对过剩的情况当下,解决清洁能源消纳问题,关键要做好电力规划,实现清洁能源合理、有序、优化开发,这也是未来“十三五”需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对记者说:“保障清洁能源的消纳,需要依靠电力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取消不合理的计划电量,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制度,加强对电力调度、发电运行和年度发电计划实施的监管。”
值得期待的是,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到,新一轮电改将放开公益性调节性以外的发电计划,有望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更多的人把希望寄托在配额制上。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被业界视为解决消纳问题的重要手段,基本思路是:国家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地方政府三大主体提出约束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要求。即,强制要求发电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义务,强制要求电网公司承担购电义务,强制要求电力消费者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目前国际上已有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德国等国家实施了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告诉记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可能在年内出台,一旦实行配额制,有望从根本上解决清洁能源的消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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