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制度有利于水电全面市场化
水权制度有利于水电全面市场化.TRS_Editor P{margin-top:1em;margin-bottom:1em;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
2005年,水利部颁布《水权制度建设框架》,同年,水利部出台了《关于水权转让若干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水权制度建设和实施时期。2011年中央1号文件也提出了“建设和完善国家水权制度”的要求。水权制度是水资源的界定、配置、使用、流转和监管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其实质是水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水权制度的实施将会对发电企业和水电电价改革产生重要的影响。
水权制度的实质是水资源的
有偿使用和水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水权是水资源的取水权和使用权,也有学者认为是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家的所有权如何演变为企业和个人的使用权?在计划经济时代是通过计划分配和行政划拨实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通过交易和有偿使用获取水资源的使用权。水权制度就是实现国家所有权下的水资源使用者的有偿使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俄罗斯、法国、英国等国家已经充分地实施了水权制度。
水资源不均匀地分布在地球的表面上,人们赋予了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的一般人类劳动,因而水资源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了作为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在明确界定水权和分配配额的前提下,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地方,市场会促使水资源向效率高的行业和用户流转,从而实现水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这是水资源的稀缺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决定的。
水权制度是实现水市场的基础,建立和发展水市场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市场对水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水资源的利用不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平二调”。
1998年浙江省内相邻的余姚市和慈溪市以3500万元达成了我国第一笔前3年每年供水1000万立方米,后12年每年供水2000万立方米的水权交易。
水权制度有利于电企全面市场化
目前,我国电力企业获取的水电资源开发权由各级政府授予,水资源的利用以行政审批方式取得使用权,企业发电销售价格按国家或地方政府审批的价格执行。实际上,这种由各级政府配置资源,产品价格由各级政府确定,企业所用来生产电力的水资源未进入企业的生产资料范畴作为产品成本核算,企业则是无偿地使用了本属于国家的水资源。尽管国家规定审批取水许可证时企业应向政府缴纳水资源费,但从实际执行和统计情况看,缴纳水资源费的主体是一般工业用水和城市生活用水企业,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用水暂未征收水资源费。全国已经执行的其它行业水资源费收缴情况差异也较大,标准不一致,已经收取的未按实际用水量收取,很多地方只是象征性地一次性收取,还有很多地方未收取水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未有实质性的进展。水电企业的生产资料未进入成本,产品未按市场规则销售,这充分说明现阶段我国电力企业未完全充分地进入市场,带有极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水权制度要求水资源的有偿利用,即使是国家通过审批获得的水资源,也是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和可以进行交易的。各水电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律和相关规则,不管其经济所有制性质和股份结构如何,都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和独立的利益主体,即使是国有独资企业也一样,不能无偿占有和使用属于国家产权的水资源。水电企业生产电力的水资源有偿取得并进入电力生产成本,水电商品将增加资源成本,电力企业增加营运成本,电力商品的价格也将会体现水资源价格的成本,实现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电力价格市场化,从而促使水电发电企业全面进入市场。
水权制度下的水权价格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准市场”价格,属国家指导价格,是国家在资源开发中获得的产权收益,也是国家的财产性收益。同时由于水资源这种商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水资源在发电过程中不存在减少和污染,水的质和量不会发生变化,但用于发电的水资源可能会出现空间和时间的转移,已有一些地方按照每千瓦时0 .0025--0.005元收取水资源费即水权费,参照物价因素和水资源的稀缺程度性,用于发电的水资源费千瓦时应在0.005-0.01元之间上下浮动。当然,按照每千瓦时发电用水量收取水权费更直观一些,按千瓦时收取更便于操作和计算。
水权制度有利于电价体制改革
我国水电价格长期处于偏低的状态,与火力发电电价相比,两者价格相差在40%以上。其实,火电站建设成本、建设难度、建设时间、移民量一般都低于水电,单位成本较水电低,但其价格却比水电高,其上网价格都把用于发电的煤、油进行了成本核算,火电在能源消耗、环境污染上都高于水电。同质同量无本质差别的电力千瓦时在价格上却实行的是同网不同价,同地区不同价,同用户不同价的政策,保护了火电,损伤了具有生态性的水电,形成价格歧视和投资偏好,造成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较低的水电价格掩盖了高昂的水电开发成本和资源的无偿占用实质,损害了国家资源所有权利益,损害了库区移民群众的利益。
水资源费用一旦进入水电生产经营成本重新核算电力价格,必然引起水电成本价格的变动,促使调整水电的上网价格,必然提出水、火电同网同价,水火同价的利益诉求,推动已经呼吁多年的电价体制改革。
全面实施水权制度,水电企业必然按市场规律获取生产资料和按市场销售电力商品,用于生产电力的水资源价格必然进入电力生产成本,是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必然选择和必然结果。水火电力同网同价后,水资源成本费用短期内还不会直接波及到终端用户,一定时期后用户将最终承担水资源成本,这有利于推动深化电力企业改革,真正把企业推向市场,形成市场的主体。促进电力水权市场化和电力价格体制改革,会调整原有因无偿利用水资源而形成的利益格局,这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制度层面的设计。
(作者系四川甘孜州国资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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