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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发布

来源:节能环保网
时间:2024-09-23 09: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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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3日关于《北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发布的最新消息: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9月19日印发《北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北海市空气质量持续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9月19日印发《北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北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4〕19号)的工作部署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和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协同控制臭氧(O3)污染,大力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开展区域协同治理,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提升污染防治能力;统筹推动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工作目标

(一)空气质量目标。2024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9%,PM2.5浓度不高于25.2微克/立方米,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为0天。2025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7.0%,PM2.5浓度不高于24.5微克/立方米,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为0天。各县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浓度和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数目标见附件。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2024年和2025年自治区下达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重点工程累计减排任务。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严把“两高一低”项目准入关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严格执行“两高”项目清单管理,动态监管存量、在建、拟建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严格执行钢铁、电解铝等新建项目产能置换要求,不得以机械加工、铸造、铁合金名义新增钢铁产能,鼓励钢铁冶炼项目依托现有生产基地聚集发展。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减少独立焦化、烧结、球团和热轧企业及工序;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推广高效精馏系统、高温高压干熄焦、富氧强化熔炼等节能技术。有序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淘汰重点行业落后工艺和装备。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要求,大力推进绿色产品、低碳产品认证,加快淘汰已纳入淘汰类名单中的工艺和装备,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到2025年,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淘汰63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逐步淘汰2000吨/日(不含)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特种水泥生产线除外)、60万吨/年(不含)以下水泥粉磨站。(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传统产业集群规范发展。以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港(临海)工业区、北海综合保税区、广西合浦工业园区为重点,针对石化化工、电子、纺织印染、包装印刷、家具、人造板、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砖瓦、机械喷漆加工等现有产业集群,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能规模、能耗水平、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排放种类及特点、污染治理水平及要求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开展整治。排放烯烃、芳香烃、醛类等为主要污染物的企业要持续优化“一企一策”治理方案。要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依法依规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持续完善动态管理机制,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各县区、园区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涉VOCs企业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计划。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出版物印刷类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的油墨;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应配有产品标签,注明产品名称、使用领域、施工配比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提供载有详细技术信息的产品技术说明书或者产品安全数据表。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的工业企业应及时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及其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及回收量,并至少保存三年。工业企业采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规定的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或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管理局、公安局、行政审批局,北海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推动产业扩规增容、提质增效、集聚发展,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大力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1.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快推进光伏发电、海上风电、陆上风电项目建设,深度开发水电,有序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利用,探索氢能等新型能源开发利用。壮大新能源及清洁能源产业,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动非化石能源和天然气成为能源消费增量主体。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23%以上。提高天然气储备和调节能力,完善天然气合同保供机制,保障市场供需平衡,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需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

2.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坚持节能优先,强化能耗强度约束性指标管理,落实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政策。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分类处置符合淘汰关停条件和服役期满的煤电机组。新增煤电机组煤耗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持续推动供电煤耗在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具备条件的煤电机组开展超低排放和节能升级改造。严格规范燃煤自备电厂运行管理,除国家政策允许的领域外,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各县区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积极开展散煤综合治理和燃煤小锅炉整治,推动加快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推广热电联产改造和工业余热余压综合利用。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充分释放燃煤电厂、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发展长输供热项目,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在冶金、陶瓷、玻璃、水泥等行业有序推进以电代煤、在不影响民生用气稳定、已落实合同气源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引导以气代煤,鼓励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新建、改建、扩建工业炉窑原则上采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清洁低碳能源;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行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进交通结构优化调整

1.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铁路东、中、西主通道建设,形成整体运输能力,提升铁路货运效能,推动北部湾港区疏港煤炭通过铁路运输,进一步提高铁路运输占比;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平陆运河建设;强化专业运输通道,形成沿江沿海等重点方向铁水联运通道,提升集装箱运输能力。按照国家要求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钢铁、火电、有色金属、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北海火车站、铁山港火车站,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北海分局。)

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北部湾港等重要港区在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扩大现有作业区铁路运输能力。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用地用海、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北海火车站、铁山港火车站,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北海分局。)

2.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金属、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以公共领域用车位重点推进使用车辆新能源化,力争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新增及更新公交车、3吨以下叉车使用新能源比例达到90%以上,新增及更新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持续提高。(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政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以“双随机”模式对车辆集中使用或停放场所进行抽检抽测。加强道路行驶车辆排放监管,强化遥感遥测(含黑烟抓拍)数据应用,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对于排放超标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对机动车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强化检验机构检验数据质量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3.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以北部湾港为重点,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加快淘汰老旧船舶,鼓励引导高能耗船舶技术改造升级或提前退出,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充分利用船舶尾气遥感排放监测系统数据,科学识别超标排放船舶,加强部门联动监管,提升黑烟船整治监管能力。协同推进船舶受电设施和港口岸电设施改造,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禁止在控制区内使用。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力度,通过北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平台、手机微信小程序、现场填报等方式加快推进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其中国四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做到应登尽登。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鼓励城市铁路站场及煤炭、钢铁、冶金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超过15年使用年限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及时淘汰不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提高机场桥电使用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北海海事局,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北海分局,北海火车站、铁山港火车站,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北海机场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海洋局、水利局。)

4.全面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建立常态化、全环节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生产、销售环节油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提高储油库、加油(气)站抽查频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区域为重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高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持续开展油品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治理检查工作,以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建设和操作方式、储油区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情况以及加油油气回收系统运行状况为重点,利用现场检查和视频录像查看等方式检查卸油管、油气回收管建设以及卸油油气回收操作是否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等要求。推进年汽油销售量达5000吨以上以及依法被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加油站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进行联网。持续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北海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北海海关,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北海分局,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海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海销售分公司,北部湾港北海码头有限公司。)

(四)全面强化面源污染治理

1.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推广使用自动冲洗、雾炮等扬尘防控技术,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施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率、物料堆放覆盖率、出入车辆冲洗率、施工现场地面硬化率、拆迁工地湿法作业率、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率“六个百分百”长效机制。建立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全市所有符合纳入智慧工地范围的项目须全部纳入“智慧工地”平台,鼓励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监管平台,加强工地扬尘在线监控设备监管。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全面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智能建造设备在装配式生产线应用,形成生产体系完备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链,逐步提升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车、雾炮车、吸尘车、洒水车等环卫设备,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县城达70%左右。对城市公共裸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管理局,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北海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北部湾港北海码头有限公司。)

2.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对全市露天采石场的石料开采、破碎、转运等过程粉尘污染实行有效管控,确保除尘抑尘措施落实到位。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限期整改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应急管理局。)

3.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能。到2025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维持在86%以上。持续完善糖企包干处理蔗叶模式。加快培育、引进蔗叶离田利用主体,推广分布式机收等高效模式,加快分步式甘蔗剥叶试点建设。到2025年,全市蔗叶离田利用率达到50%以上,其中禁烧区蔗叶离田利用率达到65%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各制糖企业,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

结合实际对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范围进行优化调整。禁烧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进一步完善市、县、乡(镇)、村四级网格化禁烧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以福成镇、平阳镇、营盘镇、兴港镇、南康镇、廉州镇等禁烧乡镇为重点,开展秋收春耕、甘蔗榨季、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等重点时段及春节、元宵、清明及“壮族三月三”等重点节假日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厉打击并依法处罚露天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形成执法威慑力。市、县、乡、村各级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新媒体、横幅标语、传单条幅、流动宣传车、村口大喇叭等形式持续开展秸秆禁烧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禁烧氛围。到2025年,实现视频监控火点处理率不低于9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

4.持续强化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严格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北政布〔2019〕5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工作分工调整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9〕101号)要求开展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紧盯重点时段(重大节日及活动期间)和重点区域(传统居民聚集区、庙宇、祠堂、城中村、海滩、禁放区和限放区交界处),严厉查处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加强常态化巡查管控,重点打击流动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摊贩和非法燃放行为,持续提升无序聚集燃放烟花爆竹活动可能导致的局部空气污染突发情况的应急应对能力。大型群众性活动确需开展有组织烟花爆竹燃放的单位,按程序向公安部门申请,做好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应急应对工作。(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1.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企业要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需将VOCs收集管道、治理设施和与储罐连接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范围,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工作,全面提升动静密封点精细化管理水平;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督促广西北海中航化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新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北海和源石化有限公司等石化企业加快完成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污水处理场所有机废气收集处理。其中污水处理场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混入含油浮渣的浓缩池等产生的高浓度VOCs废气宜单独收集治理,采用预处理+催化氧化、焚烧等高效处理工艺。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严查企业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行为。严格限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单一低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异味处理除外)。(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开展简易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对钢铁、水泥等涉工业炉窑行业,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和化学农药原药制造等涉VOCs排放行业,以及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30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启动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对砖瓦、玻璃、陶瓷、耐火材料、有色金属、铸造、石灰等其他涉工业炉窑行业,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有机化工、纺织印染、家具制造、塑料橡胶、电子元件、制鞋制革、人造板等其他涉VOCs排放行业,开展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理设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各生产环节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和清洁运输等全流程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按照《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要求,到2025年基本完成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按照《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组织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及独立粉磨站制定并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新建(含搬迁)水泥(熟料)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项目按照超低排放水平建设。按照《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严把环境准入关,坚决遏制违规新增焦化产能,已获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含搬迁)项目按照超低排放水平建设。对积极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在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时予以指导和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推进锅炉和工业炉窑整改升级。推进玻璃、石灰、矿棉、有色金属、砖瓦等行业深度治理。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失效)治污设施排查,重点检查使用水膜、喷淋、旋风等低效除尘设施的锅炉,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对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改用电锅炉或电炉窑,对无法稳定达标的锅炉、炉窑进行整改,对超标排放的依法查处。推进65蒸吨/小时以上的锅炉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推动加快淘汰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推进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活性焦等成熟技术应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3.加强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污染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依法严格查处餐饮企业未安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行为,依法严格管控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等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推动化工、制药、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和恶臭协同治理。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4.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氨(NH3)排放摸底调查,建立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积极推进测土配方,推广肥料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动大型规模养殖场建立粪肥还田,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到2025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保持80%以上。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1.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对市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与相关市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指标体系,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管理流程,鼓励开展绩效等级提升行动。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密切关注自治区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会商、启动预警应急响应,加强污染天气应对全过程管理。强化生态环境、气象管理部门联动,在污染天气过程中,科学实施人工影响增雨降污协同作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

(七)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优化环境空气监测网络,加强数据联网共享。配合自治区持续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和光化学监测。结合城市污染类型、污染分布的时空特征,持续优化空气质量精细化监管网格建设,提升预警预报及污染过程分析能力。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国家在线监控平台联网。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设备。依法加强大气污染环境监测仪器计量监管,确保量值准确可靠。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拓展视频监控、大数据共享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根据大气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管需求,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加强石化、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储油库、加油站等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3.加强决策科技支撑。深化PM2.5和O3协同控制科技攻坚,积极开展区域性O3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城市大气来源解析研究。支持低浓度、大风量、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技术研究。支持重点行业超低排放、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和清洁能源替代、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货物运输多式联运、内燃机清洁燃烧等技术研究。支持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研究。到2025年,完成大气污染排放清单更新编制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

(八)完善支持政策

1.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落实自治区峰谷分时、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等电价政策,强化价格政策与环保政策的协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鼓励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减少城镇燃气输配气层级,合理制定并严格监管输配气价格,建立健全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等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铁路运价灵活调整机制,规范铁路货运杂费,研究推行“一口价”收费政策,广泛采用“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牵头单位:北海火车站、铁山港火车站,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做好做实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一步争取中央、自治区加大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做好工业大气污染源深度治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大气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能力建设等经费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按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评价,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水平。(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分行。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北海火车站、铁山港火车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要根据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细化落实各项任务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牵头单位:北海市委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环境空气质量恶化明显的,采取通报、预警、约谈、提请问责等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北海市委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强化信息公开与工作调度。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定期通报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加强对年度主要任务的跟踪调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北海市委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举措。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北海市委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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