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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关于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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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7 14: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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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关于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近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了《永康市关于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坚持“谁产生,谁负责”原则

近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了《永康市关于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坚持“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加强建筑垃圾源头分类、中端运输、末端规范等各环节管控,全面深化建筑垃圾系统治理,构建属地负责、产消平衡、运处规范、监管闭环、整体智治的建筑垃圾长效治理机制,依法打击偷倒乱倒、非法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2024年底前,完成2处以上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永康市关于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我局代拟了《永康市关于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你们认真研究,于2024年7月12日上午下班前将书面修改意见通过浙政钉反馈我局,如无意见也请反馈。

联系人:骆刚炜 18267009191(浙政钉同号)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13日

永康市关于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管理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处置全流程,全力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筑垃圾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工程泥浆。

二、工作目标

坚持“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加强建筑垃圾源头分类、中端运输、末端规范等各环节管控,全面深化建筑垃圾系统治理,构建属地负责、产消平衡、运处规范、监管闭环、整体智治的建筑垃圾长效治理机制,依法打击偷倒乱倒、非法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2024年底前,完成2处以上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和举措

(一)强化源头分类管理

1.工程类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工程类项目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减量化负责,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项目产消平衡措施纳入项目谋划、工程设计、施工组织内容,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纳入招标需求响应条款和相关合同文本内容,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工程类项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做好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是落实建筑垃圾专人管理和项目经理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按照“四分四处”要求进行建筑垃圾分类。二是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推行建筑垃圾源头产消循环利用,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三是施工现场做好防尘工作。严格落实工地“7个100%”要求,设置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措施落实防尘降尘措施,确保运输车辆车身、轮胎、底盘等部位冲洗干净且密闭运输出场。四是提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处置方式和清运工期,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五是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清运前,工程施工单位或受工程施工单位委托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需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核准手续。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不得超范围处置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具体要求及流程见附件1。

2.居民装修垃圾源头管理

产生装修垃圾的个人、单位应做好装修垃圾源头管理,将装修垃圾及时收集至指定的装修垃圾投放点。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装修垃圾可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清运,业主也可自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委托运输企业清运的,应与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签订委托清运合同,并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装修垃圾的日常管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装修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明显标识,督促业主、装饰装修企业按照要求投放,并及时组织清运,装修垃圾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堆混运。

非物业服务区域内,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应加强属地管理,合理规范设置装修垃圾分类投放点及中转站,督促业主、装饰装修企业按照要求投放,并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清运。也可引导居民与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预约进行清运。

3.拆除垃圾源头管理

拆改项目业主单位为拆除垃圾管理主体责任单位,要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就地资源化措施纳入项目谋划、工程设计、施工组织内容,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纳入招标需求响应条款和相关合同文本内容,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要根据项目建筑垃圾产生量,配套建设拆除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将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作为工程渣土清运量和清运款项结算的主要依据。

施工单位为拆除垃圾管理具体责任单位,应落实拆除垃圾专人管理和项目经理责任制,推行源头减量、分类处置,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编制、备案和公示,落实好清运处置核准,实行电子转移联单清运,落实防尘降尘措施等工作。

(二)强化运输环节管控

1.实施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清退制度。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推行公司化、密闭化运输。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向交通运输局申报备案,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信息,个人或未纳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企业及车辆,不得在永康市域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制,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日常考核,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责令整改,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2.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统一车身颜色,喷印企业标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监控摄像头,实现监控数据接入市信息化监管平台实时共享。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电子转移联单。有建筑垃圾外运的项目工地,应在清运前通过建筑垃圾数字化系统注册并绑定账号,外运时扫运输车辆二维码,生成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落实运输车辆“一车一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其副本,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不得承运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运至未经核准处置场地处置。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密闭、全覆盖等措施防止遗撒、泄漏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保持车身洁净,不得带泥运行。

(三)强化末端处置环节管控

1.实施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备案制。在我市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经营单位须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后,方可开展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建筑垃圾处置场所选址须符合规划要求或相关协调会会议精神,不得影响周边居民、企业正常生活生产和公共设施安全。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备案相关要求及流程见附件2。

2.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场管理。一是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运营监管,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消纳处置场建筑渣土堆场(体)开展安全评估,确保处置场所安全运行;二是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具体位置及处置量;三是加强信息化监管,在工地源头和消纳处置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信息化监管平台联网,及时、准确提供日常工作数据;四是加强处置场所生态监管,定期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及周边大气、水和土壤进行检测,相关检测报告报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3.建立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备案撤销机制。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存在擅自接收未经核准或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建筑垃圾、违规消纳混合垃圾、未落实相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视频监控、称重等设备拒绝接入省监管系统平台等行为,由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后仍整改不到位的,对相关消纳处置场所予以备案撤销。对不按规定随意受纳、处置、倾倒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与执法查处工作。

综合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消纳处置场所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负责电子转移联单业务、消纳场处置场建设、建筑垃圾处置等行业指导,负责依照职责权限查处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

资规局负责统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对消纳场处置场用地、规划审批监管,负责依照职责权限查处倾倒建筑垃圾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

住建局负责职权范围内建筑工地源头监管,落实工地扬尘管控措施,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装修工程等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的监督指导,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和再生产品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

交通局负责交通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控,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公司化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建筑垃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消纳场处置场环评审批,负责依法查处未经审批或备案跨省转移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水务局负责消纳场处置场水土保持、取水用水审批,负责水利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控,依法查处违反水利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

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工程建筑垃圾消纳的监督管理;

财政局、国资办、各国有企业等部门单位要推动财政保障、国有资本项目将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情况作为造价审价、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

各镇(街道、区)落实建筑垃圾处置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处置场的规划选址和项目落地政策处理,土地平整项目等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临时中转场、收集点的建设运营,监督村集体项目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工程渣土处置领域常态化监管机制的意见》(浙建城管〔2023〕32号)精神,市工程渣土处置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专班调整为市建筑垃圾常态化治理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成员单位人员配置、工作职责等事项不变。

(二)强化协同治理

市建筑垃圾专班办公室牵头建筑垃圾治理,组织各职能部门对建筑垃圾源头产生、中间运输、处置场所建设及运营情况开展常态化指导评估。各职能部门加强工程渣土处置领域联合执法,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促进我市建筑垃圾处置健康有序发展。各镇(街道、区)落实建筑垃圾处置属地管理责任,积极推进辖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规划选址和项目落地,溯源查找建筑垃圾倾倒违法人员,及时清理无主建筑垃圾堆体。

(三)强化数字赋能

依托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无废永康”协同应用、“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等数字化管理平台,完善建筑工地、运输企业、处置企业等静态信息采集,发挥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动态信息的数字化分析和预警功能的作用,严厉打击建筑垃圾领域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建筑垃圾处置监管。

(四)强化宣传引导

加强对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宣传,广泛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正面宣传引导,对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反面典型曝光,增强公众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意识。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并及时受理,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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