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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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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30 1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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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近年来,福建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严的主基调,深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动配合,对群众举报、部门

近年来,福建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严的主基调,深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动配合,对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坚决追根溯源、循线深挖,“零容忍”重拳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6起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

将乐县荣福新型墙体砖厂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对将乐县荣福新型墙体砖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厂区露天堆放32个装有灰色粉末状物质的吨袋,厂区原料堆场内也堆有大量灰色粉末,与其他制砖原料堆放在一起,两处灰色粉末物质均伴有刺鼻氨味,疑似铝灰。经该厂指认,灰色粉末与粉煤灰、页岩、黄土等制砖原料混合后用于制砖。经进一步调查,该物质疑似来源于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万吉科技有限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会同三明市将乐县公安局、浙江省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联合调查。经核实,丽水市缙云县万吉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和5月,分两批次将约60吨的灰色粉末状物质(吨袋包装)转移至将乐县荣福新型墙体砖厂处置。经司法鉴定,该厂厂区的灰色粉末状物质属于危险废物,总重量38.87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及第十八条的规定,将乐县荣福新型墙体砖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1月,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典型案例二

漳州市许某泉汽车发动机拆解场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接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线索,位于角美镇吴宅村董坑内的沙洲村青年山上的许某泉汽车发动机拆解场疑似存在非法排放废机油情况,台商投资区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属地政府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拆解场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生产过程中部分废机油未经有效收集而溢流至周边土壤并在南侧形成一渗坑。经司法鉴定,许某泉汽车发动机拆解场西侧被渗透的土壤及南侧渗坑内的液态物质均具有石油溶剂危险特性,为危险废物,总重量17.18吨。

许某泉汽车发动机拆解场西侧被渗透的土壤及南侧渗坑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许某泉汽车发动机拆解场利用渗坑排放废机油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9月,台商投资区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典型案例三

屏南县岭下乡加工点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反映,称岭下乡葛畲村“七仔岗”排放刺鼻味气体,影响周边环境,该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排查。经查,发现在“七仔岗”有一处露天水泥地及两排用铁皮遮盖、深约1.5米的地沟内留有灰黑色残渣,焚烧异味明显,疑似危险废物。因周边未发现相关人员,执法人员随即会同公安机关开展延伸排查,最终在周边某公司消毒点旁的卸货点和附近桥洞下的一货车上发现混杂塑料碎屑的黑色泥状物。经询问,该卸货点的工作人员承认曾于2023年3月在“七仔岗”露天水泥地上对含铝、铁废塑料碎渣进行焚烧加工。为了防止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等情况发生,屏南生态环境局对该货车上及卸货点的物料进行扣押、过磅称重。经司法鉴定,该物料为危险废物,总重量87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该加工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3年6月,屏南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典型案例四

漳州市张某碧玛瑙加工场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商投资区分局通过无人机高空巡查,发现角美镇田里村有一处玛瑙加工场,场内设置有白色PVC管道连接两处坑塘。经查,该加工场未办理有关环保手续,由张某碧独自经营。检查时该加工场未生产,但场区西南侧和东北侧两处坑塘内贮存有大量生产废水,且未作防渗处理。经监测,两处坑塘内废水石油类指标分别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4300倍和2380倍;经司法鉴定,东北侧坑塘内余留沉淀污泥具有石油溶剂危险特性,为危险废物,总重量21.64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张某碧利用渗坑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3年6月,台商投资区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典型案例五

闽侯县大湖乡加工点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巡查工作中,发现位于大湖乡坂头村洋尾处建成一条疑似无机化学品生产线的加工点,现场共15处(桶、罐、池)酸性液体。其生产区域与空地之间有一条引流沟渠通往溪流,且存在污水排放痕迹。经pH试纸检测,沟渠内残液酸碱度介于1~2之间。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进一步调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并委托第三方处置公司对15处(桶、罐、池)酸性溶液进行转移,共计90.08吨。监测结果显示,引流沟渠内残液pH为1.8,铅浓度为37mg/L;引流沟渠通往的溪流的河中游点位的pH为3.9、铅浓度为0.502mg/L。经司法鉴定,引流沟渠内的泥渣为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该加工点上述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3年7月,闽侯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典型案例六

龙岩市连城县新泉镇林国村某山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清水蓝天”专项行动期间,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接到林国村某山场疑似存在非法焚烧电子垃圾线索,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及相关专家赶赴现场核查。经查,该山场有一占地约200平方米焚烧点,建有焚烧道一条,焚烧道上铺满已焚烧的灰黑色粉末,露天堆放灰色粉状原料两堆,现场弥漫焚烧塑料味道。发现上述情况后,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将相关线索报送该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经司法鉴定,现场露天堆放的灰色粉状原料及已焚烧的灰黑色粉末均属于危险废物,总重量50.86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连城县新泉镇林国村某山场焚烧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连城生态环境局按程序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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