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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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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印发!固废网获悉,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通过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

固废网获悉,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通过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行为,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管理短板。到2025年底,全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基本建立,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最后一公里”。全文如下: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完善优化我省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全面深化改革,激发市场活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移不及时、环境风险高等问题。

——着力补齐短板。通过科学评估、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分行业领域、分区域地域补齐危险废物收集方面短板。

——着力强化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作用,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系。

——着力防控风险。严守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风险底线,实现高效收集、安全转运、集中贮存,有力防范环境风险。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行为,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管理短板。到2025年底,全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基本建立,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最后一公里”。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收集危险废物范围

除医疗废物、感染性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外,可收集以下范围的危险废物:

1.企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

2.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和废镉镍电池、废线路板、实验室废物、汽修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危险废物等。

以上危险废物若具有易爆、剧毒属性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由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收集区域和布局

1.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区域辖区面积、园区分布、小微产废单位和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类别和数量、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危险废物运输半径和收集转运能力等因素,科学评估现有危险废物收集能力(过剩或缺口),合理规划试点单位数量及收集规模。

2.试点单位的收集许可能力和收集服务区域,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评估确定;收集区域原则上为试点单位所在地市域内的全部或部分县域、园区,可兼顾与之接壤相邻地市的县域、园区。

3.已开展收集危险废物的试点单位,可在原有试点范围内继续经营,并按本方案要求全面提质改造。在原试点的有效期满后,按照本方案重新审核;符合本方案条件要求的,重新核定其试点许可的区域、危险废物类别。

4.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危险废物处置行业龙头企业、现有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含已开展试点)等,发挥管理、技术和团队优势,高标准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

(三)试点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试点单位应为独立法人,收集贮存设施选址原则上应位于依法合规设立并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内,或者为二类以上工业用地或危险品仓储用地、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

2.试点单位应配有至少1名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历的全职技术人员。

3.试点单位应根据申请收集规模、收集贮存量及中转周期合理设计贮存面积,其集中收集点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800平方米。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贮存设施;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其特性分区贮存,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混合贮存。

4.试点单位应配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配备有效防雨、防渗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预案,配备满足要求的事故废水、废液收集和贮存设施。贮存场所应采用负压,并配置相应的毒气及易燃气体监控、防火防爆报警装置。收集的危险废物,在贮存中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要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并处理达标。

5.试点单位应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与受委托单位共同对检测结果负责。

(四)试点单位管理要求

1.严格台账管理。试点单位应根据收集区域内拟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制定月度、季度和年度收集、贮存和转运计划,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记录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送等管理制度,清晰记录每批危险废物的来源、收集日期、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危险废物收运情况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达到危险废物台账管理相关要求。

2.规范贮存转运。试点单位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个工作日,经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批准的,贮存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180天;最大贮存量不大于有效库容的80%。试点单位应科学制定危险废物运输路线,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不得私自变更运输路线。收运过程,严禁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同车混装。试点单位应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协议,依法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及时将收集到的危险废物转运至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严禁转移至无资质单位。

3.强化信息管理。鼓励试点单位在危险废物贮存区等重点区域配备视频监控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实时、准确、全面传输和共享,并保存至少3个月的视频记录。鼓励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转移等环节实施全过程信息监管,做到来源可追溯、贮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踪。

4.防控环境风险。试点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每年不少于1次)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试点单位应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有关法定义务,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检查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措施落实情况;鼓励在项目投运前对收集贮存设施所在地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

5.优化日常服务。试点单位应严格按照通过审核的试点实施方案开展经营活动。鼓励试点单位协助小微企业在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注册、建立健全台账、执行申报登记等,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方面的宣传、培训、管理等延伸服务,共同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五)其他要求

1.试点单位申请收集种类包含废铅蓄电池的,其收集网点及集中转运点建设要求、转运管理、信息化监督管理、试点单位责任等还需满足《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闽环保固体〔2019〕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19〕5号)等文件要求。生态环境部确定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清单后,鼓励试点单位积极与清单中的管理试点单位签订协议,简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出流程。

2.试点单位环境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生态环境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年度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直接评定为不达标。试点单位存在环境问题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涉及环境违法犯罪的,终止其试点。

3.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转移至试点单位集中收集的,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转移联单等制度;社会源的危险废物转移至试点单位集中收集的,可豁免执行转移联单。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可在试点单位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中增加服务对象台账规范申报、危险废物规范收集、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和服务对象满意率、收集范围覆盖率等评估指标。

4.试点单位申请提升收集许可能力或扩大收集区域时,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其第三方延伸服务水平及辖区实际情况综合评估确定。

三、试点实施

(一)规划布局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总结已开展的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经验和不足,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的试点收集危险废物范围、试点单位数量和布局等,制定区域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经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后,印发实施;布局方案如有调整,应重新征求省生态环境厅意见。原则上全省试点单位总数不超过60个(含现有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单位数量),参考各地企业数量现状,暂定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地不超过7个,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等地不超过6个,平潭不超过2个;后续根据设区市社会经济发展、小微企业数量情况变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成效等,相应增加或减少其试点单位数量。

(二)申请试点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后,有意向参与试点的单位可在充分了解拟服务区域内小微企业和危险废物底数的情况下,对照当地的布局方案和试点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自愿向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开展试点工作。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布局方案,组织开展评审试点单位的申请材料,通过评审的试点单位应在网上公示;指导通过评审的试点申请单位,按要求开展选址论证,依法履行环评、排污许可、应急预案、安评和消防等相关手续,完成项目建设并达到试点要求。试点申请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自愿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收集许可证”)。

(三)审核许可

省生态环境厅对试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依法开展公示。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按程序核发收集许可证,明确收集种类及每种类收集能力,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四)期满延续

试点有效期界满,试点单位要继续从事收集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延续申请。省生态环境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依法开展审查。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延续试点资格;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对试点单位申请延续的审查中,除相关法规要求外,还关注以下内容:

1.对试点单位存在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考核结果不达标或连续2次基本达标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20%、不按合约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导致突出环境问题等任一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取消试点资格。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上述情形进行日常环境监管,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作为试点延续的依据。

2.对在收集许可证有效期内,试点单位的任一许可类别收集量未达许可规模20%或未达其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60%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指导帮扶、督促其整改提升。试点单位在期满申请延续时,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认真评估,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是否同意其延续试点的意见。

3.对试点单位存在选择性收集其许可范围内小微企业、社会源危险废物,且导致任意种类危险废物收集成为当地管理难点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责成其整改。拒不执行整改的,试点单位在期满申请延续时,省生态环境厅不再延续其试点资格。

4.被取消试点资格的单位在全面完成问题整改后,再次提出试点申请时,按照首次申请的程序慎重审核。

(五)退出试点

1.试点单位主体、项目实施地点、规模在许可有效期间原则上不调整,试点单位因自身原因需终止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工作时,应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

2.主动退出试点、或未被延续试点资格的试点单位应依法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设备设施拆除后,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

3.试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应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试点单位在开展试点收集期间或结束收集工作后,不能按照规定处置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的,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责令试点单位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试点单位负责。

(六)试点评估

1.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评估本地的布局方案和辖区内各试点单位的经营情况,指导试点单位在收集许可范围内加强对小微企业服务、提高危险废物收集量;对确实难以经营的试点单位,应协助其退出转型。

2.对设区市内所有试点单位的年度实际总收集量达不到核定总收集许可能力50%的,省生态环境厅将对该设区市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予以扣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试点工作作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项具体环保举措,充分发挥引导和支持作用,切实解决企业急难愁盼的少量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试点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试点建设运营的有关要求,加强审核把关,做好指导帮扶,督促按照规范推进收集转运工作,防范环境风险。每年12月底,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当年度试点工作总结。

(二)明确主体责任。各试点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和规章制度,切实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区域范围和类别,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应收尽收、依规转运、妥善处置;禁止超范围收集、委托第三方收集。加强主动服务意识,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提升运营管理水平。每季度向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情况,服务小微企业等试点情况。

(三)强化监督帮扶。省生态环境厅将试点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加强调度督导,强化技术和政策帮扶。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单位的规范化评估内容除常规内容外,还应包含本方案的要求;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危险废物收运工作规范。试点单位的收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需组织服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对试点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日常监管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作为试点资格延续的依据。

(四)深入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相关政策,力争收集地域范围内小微企业全覆盖,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收集试点信息,并通报同级部门。鼓励公众对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生态环境厅之前已印发的危险废物试点收集相关文件,与本试点工作方案不一致的,以本试点工作方案为准。

本试点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试点单位资格申请表

2.试点单位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2

试点单位申报材料清单

一、申请报告(包括试点单位地址,服务地域范围、对象,收集危废类别、规模,贮存设施面积、最长贮存期限,运输方案、利用处置去向等);

二、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历的全职技术人员相关职称证明,技术人员与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符合标准的包装工具照片(图样)及文字说明,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文字、表格及图片说明;

四、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评和消防资料;

五、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文字(图片)说明,或与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资质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的复印件;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利用处置单位签订利用处置协议的复印件;

六、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和项目建设情况;

七、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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