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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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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13 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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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答记者问近日,国务院印发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和主要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行动计划》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先后印发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推动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细颗粒物(PM2.5)浓度和重污染天数大幅下降。2020年,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为37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下降28.8%;全国优良天数比率为87.0%,较2015年提高5.8个百分点,均超额完成“十三五”约束性指标要求,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显著提升。但我国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地区秋冬季PM2.5污染突出,大气环境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仍然存在,空气质量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要求、与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仍有较大差距。今年以来,受多重因素影响,尤其是气象条件极为不利,沙尘过程明显增多,空气质量同比有所反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蓝天保卫战是攻坚战的重中之重,要以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为主战场,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持续降低细颗粒物浓度。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快消除重污染天气,守护好美丽蓝天。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26个部门联合制定了《行动计划》。

问:《行动计划》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开展区域协同治理,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提升污染防治能力;远近结合研究谋划大气污染防治路径,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问:《行动计划》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行动计划》全面对接、充分吸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提出的空气质量改善相关目标指标,细化分解落实,以PM2.5污染控制为核心,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VOCs减排,提出“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1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PM2.5浓度分别下降20%、15%,长三角地区PM2.5浓度总体达标,北京市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内。”

问:《行动计划》的重点区域调整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答:《三年行动计划》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作为大气污染防治三大重点区域,提出了更严的任务措施、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更高的目标要求,聚焦重点区域开展污染治理,充分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全国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在维持原重点区域的基础上,结合近年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区域污染传输贡献、空气质量状况、行政管理需求等因素,对个别城市进行优化调整。具体来说,一是将PM2.5浓度较高的山东南部、河南中南部等城市纳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消除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长三角地区之间的“空白地带”,从而更有利于开展区域联防联控;二是调整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的部分城市,使得一个省份只在一个重点区域内,降低了行政成本;三是将PM2.5浓度基本稳定达标且对长三角地区污染贡献较小的浙江南部、安徽南部的部分城市调出,突出重点、精准发力。调整后的重点区域具体如下: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36城市”。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和辛集、定州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商丘、周口市以及济源市。

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舟山市,安徽省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淮北、滁州、阜阳、宿州、六安、亳州市。

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韩城市。

问:《行动计划》的重大任务措施有哪些?

答:《行动计划》提出了九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是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包括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全面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二是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包括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持续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

三是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包括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

四是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包括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五是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包括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

六是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包括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七是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包括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加强决策科技支撑。

八是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包括推动法律法规制修订,完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

九是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包括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考核,推进信息公开,加强宣传引导和国际合作,实施全民行动。

问:《行动计划》的重要财政税收政策支持有哪些?

答: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共同行动,《行动计划》涉及到的财税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产业结构方面,主要包括落实峰谷分时电价、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能源结构方面,主要包括清洁取暖“煤改电”及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清洁取暖气价政策等;运输结构方面,主要包括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鼓励各地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研究推行铁路货运“一口价”收费政策等;环境保护税方面,强化政策支持,完善征收体系,加快把VOCs纳入征收范围。

二是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主要包括有序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范围,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吸引投资绿色金融产品,支持发行绿色债券等政策。

问:如何抓好《行动计划》责任落实?

答: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

二是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地区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三是实施全民行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中央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供稿 |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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