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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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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5 0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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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发布!环卫网获悉,9月4日,博罗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博罗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

环卫网获悉,9月4日,博罗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博罗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征集时间为2023年9月4日至10月9日。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发生的费用。

关于征求《博罗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规范博罗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做好博罗县环境卫生工作,博罗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根据第一次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对《博罗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现将《博罗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意见征集时间:2023年9月4日至10月9日,对文稿的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

一、电子邮箱:blxhwzx@boluo.gov.cn

二、邮寄地址:博罗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博罗县和平路32号;邮编:516100)

三、联系电话:6265586;联系人:邱国斌

附件:1.《博罗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doc

2.《博罗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docx

博罗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2023年9月4日

博罗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博罗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制度,加强博罗县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博罗县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博罗县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属于非居民类)以及居民(含村民及暂住人口,属于居民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博罗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不同的收费对象分为居民类和非居民类,采用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为主、按户定额计收为辅的方式,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收费标准由县价格部门会同县环卫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县发改局、县环卫中心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变化,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适时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

第六条县环卫中心负责指导全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收取罗阳街道及龙溪街道管辖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龙溪街道农村区域和各镇管辖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龙溪街道和各镇负责收取。

第七条 环卫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委托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受委托单位名单。

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博罗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单位或代收费单位收费时,应当统一使用税务票据。

第八条博罗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1.负责罗阳街道、龙溪街道管辖区范围内所有街道、内街小巷两侧的经营性门店、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没有形成小区物业管理的居(村)民住户(含自住自管小区、治安小区、城中村村民)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工作。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不再返还物业小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用。罗阳街道、龙溪街道农村地区原则上由各街道自行负责收集和运输工作,个别农村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负责。

2.负责全县生活垃圾的处理。

3.负责处理全县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事宜。

(二)各镇人民政府

1.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至博罗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

2.负责辖区内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办公场所的生活垃圾收集,由辖区环卫部门负责。

(四)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的生活垃圾收集工作由经营单位负责。

(五)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所、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生活垃圾收集工作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第九条博罗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

(一)对烈士家属、农村五保户、城市孤寡老人、城乡低保对象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对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如敬老院、老人活动中心、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殡仪馆等)和博罗县范围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对消防、绿化、环卫用水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绿化、环卫等工作委托第三方服务单位负责的,不纳入免征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凭有效证件资料,报辖区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到供水部门办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手续;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减免,由辖区环卫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博罗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罗阳街道、龙溪街道管辖区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缴入县财政专户,龙溪街道农村地区、各镇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缴入镇财管所专户。

博罗县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博罗县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与环境卫生有关的费用支出。供水部门按代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的1%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博罗县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及省、市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二条博罗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其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县监察和审计、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加强对博罗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变更用水性质、收费项目及标准,截留、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后,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停止征收。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博罗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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