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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2022年度中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类项目的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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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23 1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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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2022年度中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类项目的资金补助实施方案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印发《茂名市2022年度中央、广东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大气污染防治类项目的资金补助实施方案》,资金来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印发《茂名市2022年度中央、广东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大气污染防治类项目的资金补助实施方案》,资金来源于2022年中央、广东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大气类)项目,经费总计3000万,拟补助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等10家企业,涉及油气回收装置、RTO等。

茂名市2022年度中央、广东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大气污染防治类项目的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91号)《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6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2〕34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粤环函〔2019〕1135号)等文件要求,规范茂名市(以下简称“我市”)中央及广东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的经费管理,保障该资金在我市合理、安全、高效地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对我市已纳入中央、广东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与实施库并实施大气污染工程减排的企业主体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资金来源及范围

(一)补助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于2022年中央、广东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大气类)项目,经费总计3000万,其中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2800万,广东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200万。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工程实施进度、运行成效等情况综合考量合理安排资金。

(二)补助范围

我市2022年已纳入中央、广东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库的涉VOCs、NOx深度治理工程的企业,名单如表1所示。

表1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大气类)实施库拟补助企业单位名单

注:最终名单和具体补助情况将由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核准后再行向社会公布。

二、补助条件与标准

(一)补助条件

对于企业是否纳入补贴范围,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各企业项目申报时预期指标(详见表2)、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及绩效考核评估材料等,组织专家对各预期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和判定,若判定为企业未达预期考核指标,则不予补助。

表2涉VOCs工业企业集群升级改造计划及预期减排指标

(二)补助标准

1.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

(1)若企业VOCs或NOx升级改造工程实际投资额低于入库时的预估投资额,按照VOCs或NOx治理工程实际投资额(含税价)的50%进行补助;

(2)若企业VOCs或NOx升级改造工程实际投资额高于企业入库时的预估投资额,按照企业入库时的预估投资额(含税价)的50%进行补助;

(3)投资额:指企业用于VOCs或NOx升级改造工程(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和无组织排放治理)的投资总额,不包括非涉气治理工程(如废水治理)、检测设备购置、升级改造实施方案或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编制等费用。

2.广东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

原则上按照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下达经费总额及拟补助企业数量进行平均分配,即每家企业所获补助应为:拨经费总额÷企业数量。例如,若表1中所列10家企业全部纳入2022年省专项资金(200万元)补助范畴,则补助标准为20万元/家。

3.特别说明

对于同时纳入中央和省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须在确保两种来源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投资总额的50%之前提下进行补贴,超出50%的部分则以平均分配为原则补贴给其他符合条件且补贴投资比不足于50%的企业。

三、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报企业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改造工程设计方案(附详细的设备清单、投资构成及投资预算表);申报企业组织行业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升级改造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和工程参数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审查是否属于中央、广东省大气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并出具专家审核意见(见附件1)。

(二)申报企业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包括:

1.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信用报告;

4.工程设计方案、绩效考核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核意见;

5.投资明细表(见附件3);

6.投资备案、可研批复、项目核准文件(如有投资备案、可研批复和项目核准的企业提供);

7.已签订的工程合同;

8.已支付合同款项的,还需提交相关资金支付凭证及发票、记账凭证;

9.承诺书(见附件4,须双面打印)。

(三)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统一汇总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四)企业VOCs或NOx升级改造项目完工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竣工财务结算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企业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项目补贴验收申请。辖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补助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企业VOCs或NOx升级改造项目完工情况开展现场核实评审工作,出具专家核实评估意见(附件5)。验收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包括:

1.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属于末端治理的,需要提供改造前后或者改造后进出口废气监测报告;属于源头治理的,需提供改造前后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

2.申请补助企业与供货商或改造工程承包方合同、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发票、记账凭证等材料;

3.投资财务结算情况。即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总额、工程资金筹措与总体使用情况、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4.绩效考核评估报告。企业自行或聘请第三方对照技术方案或可研报告编制绩效考核评估报告。

同时,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对补助项目验收和竣工财务结算情况,对项目实施不符合申报方案核心内容的(如未达到关键技术指标、未完成申报投资额等),提出收回补助或调整资金安排的意见,送市财政部门办理指标调整手续。

(五)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企业单位申报和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初审意见、专家核实评估意见、核实并初步确定企业补助金额后向社会公开,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将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至相关企业。

四、资金使用监管要求

(一)申请补助的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审核通过的VOCs或NOx升级改造工程设计方案要求,按时实施、完成并运行项目;提出项目申请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发挥监管责任,负责开展“双监控”日常监控,加强监督检查,持续跟进企业项目实施情况,确保资金充分发挥效益。

(三)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专家对补助项目开展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本补助方案要求的,取消企业补助资格,并依法依规收回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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