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关于加强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日前,浙江印发关于加强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商务厅
日前,浙江印发关于加强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详情如下: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加强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管委会,杭州、宁波、金义片区管委会,杭州市、宁波市、金华市和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关于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4号)精神,协同推进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全力推进“两个先行”,以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手段,以创新生态环境管理模式和制度为保障,突出自贸试验区在改革方面先手棋和突破口的作用,全面提升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推动贸易、投资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更好引领自由贸易联动示范区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导向。以绿色低碳发展为导向,统筹发展与保护,强化精准施策,推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让绿色成为自贸试验区最靓丽的底色。
坚持跨域协同。一体推进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和自由贸易联动示范区协同发展。加大舟山、宁波片区高质量发展协同力度,共保自然生态系统、共治跨界环境污染、共创生态环境协作机制。
坚持创新引领。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试验田”作用,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生态环境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生态环境改革举措系统集成,打造生态文明制度创新高地。
坚持开放合作。积极发挥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前沿优势,对标高标准国际规则,深化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与交流,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发挥引领带动和桥梁纽带作用。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架构基本形成。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取得明显进展,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基本建立。自贸试验区内生态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并持续改善,环境风险防范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处于领先水平,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和制度创新成果。
二、全地域优化产业布局
(四)推动形成绿色发展布局
1.实施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加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能耗双控在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项目准入等方面的应用,引导自贸试验区优化调整产业布局。杭州片区优化调整产城融合区域生物制药、医药研发机构环境准入要求,防止废气扰民。(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单位按职责开展督导,下同)
2.推动规划环评全覆盖。依法依规推动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开发区(园区)和专项规划的规划环评全覆盖。对已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开展规划环评。推动石化产业基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在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等园区规划环评工作中,探索开展碳评价试点。(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3.严把项目准入关口。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防控作用,进一步筑牢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有序推进自贸试验区内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试点。落实节能审查制度,加强新建项目能耗、水耗“双控”目标影响评估和用能、用水指标来源审查,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水利厅)
(五)推动甬舟一体绿色发展
4.优化布局重大能源资源基础设施。加强舟山与宁波在水资源保障、能源保障等重大基础设施通道选择、通道线位、资源分配、建设时序等方面的对接协调。对标世界一流石化产业基地,积极推动上下游产业链和物流管道互联互通。深入推进宁波与舟山水资源保护和利用一体化。(督导单位:省能源局、省水利厅、省商务厅)
5.推动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加强自然保护区、水源地、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等重要生态空间协同保护力度。加强陆海污染联防共治。加强环境执法联动和环境风险应急联动,开展海上安全应急网络建设与互助,合力建立完善宁波—舟山石化基地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体系。(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浙江海事局)
三、全链条升级产业结构
(六)打造绿色先进制造业
6.推进制造业绿色发展。构建绿色制造体系,鼓励创建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态设计和绿色制造研发应用,推广先进、适用的绿色生产技术和装备,推动生产原辅料、能源的绿色替代。支持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支持自贸试验区龙头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绿色供应链产品。(督导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
7.推进石化全产业链绿色发展。持续推进化工生产密闭化、管道化、连续化、自动化。全面推广绿色化工制造技术,实现化工原料和反应介质、合成工艺和制造过程绿色化,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针对高盐、高氨氮、含酸、稀盐酸、稀硫酸、难降解废水开展先进技术示范。推进废酸、废盐、废催化剂、精馏残液等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推动石油加工企业间用能合作,促进能源综合利用。促进炼化提质增效,聚焦化工新材料领域,加强自主创新和新产品研发,提高高端产品比重。(督导单位:省经信厅、省能源局、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
(七)发展绿色现代服务业
8.提升物流业绿色发展水平。推进物流设施和服务的全流程绿色化、智能化提升改造。鼓励发展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等新业态、新模式,开展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推动自贸试验区物流信息系统智慧化改造,推进货运车辆大型化、厢式化和专业化,提升物流业效率。发展绿色仓储,鼓励支持大型仓储设施应用绿色材料、节能技术装备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管理模式。加强快递物流包装绿色治理,加大绿色循环共用标准化周转箱推广应用力度。(督导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
9.健全节能环保服务体系。以自贸试验区高耗能行业企业为重点,发展节能诊断、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碳资产管理等节能环保服务。鼓励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积极推行环境医院、环保管家和环境顾问服务。培养“互联网+”绿色环保产业模式,支持参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督导单位: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
(八)推进绿色贸易
10.积极发展绿色贸易。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维修业务。研究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和国家规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鼓励自贸试验区积极扩大先进生态环境治理与低碳技术进口,以及研发设计、环境服务等生产性服务进口。强化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完善国际贸易全链条数字化,着力推进数字贸易发展。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内外贸企业推广“碳标签”制度,积极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等绿色贸易规则。(督导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四、全领域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九)推动能源低碳清洁利用
11.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坚持节能优先,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能量系统优化、节能技术改造等重点工程。推动能源梯级利用,鼓励建设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的综合能源项目。推动自贸试验区内新型储能产业化、规模化示范,促进储能技术装备和商业模式创新。完善能效、水效和“亩产税收”“领跑者”制度。优化用能考核方式,对自贸试验区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探索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路径转变,研究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项目碳排放“双控”管理办法。(督导单位: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12.推进能源结构低碳化。持续推进发电供热用煤高效清洁化,自贸试验区内煤炭消费主要用于发电和集中供热。积极推广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鼓励在自贸试验区新建LNG接收站周边配套建设高效气电项目。鼓励大型石化项目用天然气替代部分煤炭消费,确保实现高能效、低排放目标。推进成品油低碳替代。鼓励作业机械采用LNG动力。鼓励货运船舶及其他工作船领域,在经过安全论证的前提下开展LNG动力船舶试点,并适时推广。(督导单位: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十)发展绿色低碳交通运输
13.完善能源集疏运系统。加快疏港铁路建设,进一步加快推进港口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新建或迁建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及粮食储备库等,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加快主要耗煤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提高煤炭消费大户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加快推进宁波、舟山片区成品油输运管道建设,加强管道互联互通,增加管道沿线油库接入,完善支线和油库连接线建设。加快推进天然气外输管道建设。(督导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建设厅、省商务厅、浙江海事局)
14.发展绿色低碳交通运输。加速宁波舟山港集装箱铁水联运。推进运输装备低碳升级,鼓励提前淘汰老旧营运柴油货车和船舶,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能耗的客船和老旧运输船舶,全面实施船舶国二排放标准。加强船舶排放控制,持续加大船舶燃油监管力度。开展集卡车排放专项整治,加大港区物流通道柴油车监督抽测力度。具备条件的重型营运柴油货车安装远程排放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督导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浙江海事局)
(十一)构建绿色基础设施体系
15.推进基础设施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建设集电能、天然气、氢能及清洁油品等多种能源供给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供能服务站。加快岸电建设,实现港口集装箱等专业化泊位岸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既有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和改造,新建船舶按要求安装岸电受电设施。鼓励新(改、扩)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推动既有建筑节能低碳改造,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探索构建低碳、零碳的建筑用能系统。加快自贸试验区内新型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深化环境质量监控网络设施建设,建设区域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平台。搬迁提升宁波片区春晓污水处理厂,加强自贸区发展环境支撑力度。(督导单位: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五、全要素保护生态环境
(十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控
16.统筹推进固定源、移动源和面源污染防治。实施油气全产业链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做好无组织排放管理,常态化实施LDAR工作。持续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监控和回收治理,新建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储油库和加油站按要求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加强燃烧烟气和VOCs废气收集治理,推动源头替代,因地制宜推广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加强机动车、港区作业机械排气污染控制。严格实施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重点港区安装船舶尾气监视监测设施设备,探索开展船舶尾气遥感监测。加强煤炭、金属矿石等大宗散运货物出运扬尘防治,严格落实码头堆场防风抑尘措施,推进物料输送系统密封改造。(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浙江海事局)
(十三)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17.加强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系统治理。持续开展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强化商渔船舶水污染物接收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建立健全商渔船舶含油污水、垃圾、生活污水接收、转运和处理机制。推进自贸试验区重点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全覆盖。严格实施围海填海管控政策,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新增围海填海项目,保护自然岸线。对取水、排水等造成的海洋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失,严格落实增殖放流、经济补偿等修复补偿措施。有序推进再生水补水路径及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节水和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促进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督导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
(十四)保障土壤和地下水安全
18.推进土壤和地下水协同防控。严格落实自贸试验区内重点单位土壤污染防治责任。重点单位应在工艺、管道、设备、阀门等方面采取响应措施,防治和减少污染物跑、冒、滴、漏,降低污染物泄漏环境风险。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强自贸试验区内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污染风险管控。推进“可视化”管线敷设和石化园区分区防渗。(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
(十五)建设无废园区
19.支持开展无废园区建设。鼓励创建“无废工业园区”“无废企业”,支持石化化工、能源、建材等产业协同耦合发展,促进固废和低值副产资源跨产业协同利用,加快工业装置协同处置技术升级改造,支持水泥、钢铁、火电等工业窑炉以及炼油、煤气化、烧碱等石化化工装置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舟山和宁波片区做好各类废催化剂类、废吸附剂类、废溶剂类、蒸馏残渣类、油泥浮渣、废有机溶剂处置,进一步降低污水处理厂污泥含水率,实现污泥源头减量。杭州片区做好生物医药研发企业小危废的统一收运工作。金义片区重点做好物流过程中产生各类废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经信厅)
六、全方位推进制度创新
(十六)优化源头把控
20.推进“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在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符合改革条件的省级以下开发区(园区),对“两高”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同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按照程序开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七)提升监管效能
21.推行“两证合一”。开展对固定污染源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两套手续的集成融合研究,探索实行一链式高效审批。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环评审批的同时,可以同步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管理新模式。(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22.优化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推进生态环境“互联网+监管”“大数据+监管”,依法推动联合监管、动态监管、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鼓励探索数字赋能基础上的“非现场执法”和“无事不扰企”执法模式。注重“柔性”执法,研究完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八)创新市场机制
23.加强绿色金融制度创新。鼓励培育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探索跨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鼓励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特点通过提标改造实施减排,支持自贸试验区探索VOCs排污权收储和交易制度,加快完善区域排放清单。支持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舟山片区开展油气全产业链污染物排放系数本地化研究和核算试点。探索绿色债券、绿色股权投融资业务,支持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支持生态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七、全过程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十九)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24.加强风险源头管控。聚焦自贸试验区舟山、宁波片区,围绕危化品储运、油气生产和储运等环节,常态化开展环境安全风险识别和评估、隐患排查和安全整治。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推动环境风险源企业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修编和实施。加强油品和危化品码头、输送管道、运输航道等的安全和环境风险管控,落实各项风险防控设施建设。(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浙江海事局、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
25.深化执法应急联动。加强甬舟两市执法合作,常态化开展跨区域海上环境联合执法检查。建立常态化应急演练机制。建立完善甬舟两市间跨界突发环境事件、输油气管线泄漏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事局)
(二十)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26.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开展自贸试验区舟山和宁波片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评估,明确应急监测能力短板。推动大榭园区、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等大型石化园区单独设立环境应急专家人才库。根据环境风险源分布,依托大型石化及化工企业建设综合性、专业化的应急处置队伍。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加快推进溢油应急设备库、溢油回收船、浮油回收船、清污船等储备建设。加强各类环境风险源的监控监测,完善重点企业自动监测,建立健全数据异常报警机制。(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事局)
八、保障措施
(二十一)落实主体责任
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狠抓任务落实,全面提升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作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积极探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态环境管理模式。
(二十二)加强指导帮扶
加强对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与帮扶,在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予以支持。自贸试验区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研究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出实招、解难题、强基础,助力自贸试验区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二十三)做好宣传培训
鼓励先行先试,推动好经验、好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服务和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及时总结经验与成效,做好宣传解读,推广应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
本文件自2023年1月6日正式实施。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商务厅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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