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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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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08 09: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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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发布12月5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对上海市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

12月5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对上海市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社会监测机构日常自查可参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开展社会监测机构监督检查,进一步防范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对本市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社会监测机构日常自查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不适用于对开展环境监测设备设施运营维护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二、编制依据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规〔2020〕9 号)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

三、工作机制

(一)检查原则

监督检查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精准、清单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根据社会监测机构信用风险等级,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围绕环境监测全过程涉及的技术活动、质控活动、记录台账、设备场所、人员能力等方面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重点聚焦常发、易发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二)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在辖区内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市生态环境局可采取指定管辖方式确定监督检查的执行部门。对专业性强的领域,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可组织外部专家参与监督检查。

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配合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对各区监督检查质量进行复核和技术指导;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我局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并对各区监督检查执法提供法律指导。

(三)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非现场检查依托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对社会监测机构监测活动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包括采样现场检查和实验室场所检查,主要通过见证采样和分析过程、核查资料等方式,对社会监测机构监测活动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

四、检查程序与要求

(一)检查对象确定

非现场检查对象包括在本市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检查比例为100%。具体检查对象由监管系统随机生成后推送至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采样现场检查对象包括在辖区内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其中信用风险等级A、B及当年未评定等级的社会监测机构,检查比例不低于20%;信用风险等级C、D、E的社会监测机构,检查比例为100%。具体检查对象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根据社会监测机构的非现场检查情况,以及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检查、行政处罚、通报约谈、投诉信访等发现的问题线索自行确定。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将采样现场检查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相结合,对信用风险较高的社会监测机构加大采样现场检查的频次。

实验室场所检查包括在辖区有实验室的社会监测机构,其中信用风险等级A级免于检查,B级检查比例不超过10%,C级检查比例不超过30%,D级和E级检查比例为100%。具体检查对象由市生态环境局推送至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二)非现场检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登录监管系统,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非现场检查表》(附件1),重点对机构上传的服务合同、采样信息、监测报告进行检查,填写检查结果和不符合问题描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监管系统推送检查对象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非现场检查工作,同步将检查情况上传监管系统。

(三)现场检查

1. 检查准备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组织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参与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中应配备相应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必要时应配备执法人员。检查人员须在检查前通过监管系统了解被检查机构的资质范围、监测能力、主要监测业务类别、关键岗位人员、仪器设备、近期监测计划等情况,研判问题线索,制定检查计划,清点检查告知书、检查表等检查材料,并携带必要的仪器设备。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通知被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代表人,出示检查告知书,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

2. 机构采样现场检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通过监管系统提前了解被检查机构近期采样计划,充分结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情况,确定采样现场检查的点位,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采样现场检查表》(附件2),通过见证采样过程、查看设备耗材、查阅原始记录、询问现场人员等方式开展检查,拍照记录发现的问题,填写检查结果和不符合问题描述,必要时,检查人员在现场可以同步采集平行样品用于后续环节的监管。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在检查工作完成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上传监管系统。

3. 机构实验室场所检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通过监管系统提前了解被检查机构备案信息,依据《上海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实验室场所检查表》(附件3),通过核对备案信息、见证样品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查阅原始记录台账、查看仪器设备和实验场所环境条件、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开展检查,拍照记录发现的问题,填写检查结果和不符合问题描述,必要时,检查人员可以携带盲样或加标样等质控样,通过复现分析过程、质控样测试、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市生态环境局推送检查对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机构实验室场所检查,在检查工作完成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上传监管系统。

五、整改要求与结果应用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督促被检查机构在检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填写《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整改单》(附件4),通过监管系统提交整改单和证明材料,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整改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机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每季度通过监管系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附件5),检查中发现机构或排污单位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中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相关情形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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