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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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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5 09: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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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辽宁省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营口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营口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

辽宁省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营口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营口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实现科学、精准、依法治污,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执法、科学执法、依法执法,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深化企业主体责任为根本,全面动员固定污染源企业参与,形成执法与监管共同发力机制,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和企业自治良性互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逐步推动形成以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为主要特征的正面清单监管执法新模式,不断实现对守法者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

三、实施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的监督指导以及正面清单企业的公示、发布等工作,并按规定向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备案。

各县(市)区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企业的推荐、筛选、审核、现场核查、纳入、移出、信息维护等动态管理工作及报送工作,并负责受理推荐或自行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的申请及后续相关工作。

(一)编制正面清单

1.筛选条件。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产业布局和规划,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环境管理规范、环保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运行

(3)三年内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4)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5)连续两年环境信用等级为守信企业;

(6)已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7)已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信息。

涉危、涉爆、危险废物经营等特殊行业企业,营口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系统中标记为中、高风险企业,5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发生过恶意偷排(含倾倒固体废物)、篡改台账记录、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医疗机构等暂不纳入。

2.纳入程序。

(1)名单筛选。各县(市)区分局可根据日常监管推荐纳入企业,或者企业自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也可主动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申请。推荐或自行申请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应如实填写正面清单企业申报表,将申报表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

(2)现场核查。各县(市)区分局应当结合正面清单企业申报表和日常监管情况,对推荐或自行申请的企业是否符合纳入条件开展现场核查。符合纳入条件的填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审批表。

(3)征求意见。经现场核查符合纳入条件的,各县(市)区分局应征求属地发改、经信、应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调整后,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

(4)研究审查。市生态环境局对拟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项目名单进行研究审查,确定公示名单。

(5)公开公示。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市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①单位名称;

②单位地址;

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④所属行业;

⑤排污许可证编号或排污登记编号;

⑥正面清单有效期。

如公示期间收到社会反馈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程序取消纳入资格。

(6)正式发布。经市生态环境局研究确定后,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正式下文,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7)备案登记。全市正面清单正式发布(或调整)后3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实施动态管理

正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有效期为3年。

1.日常管理。纳入正面清单企业要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各县(市)区分局应对清单内企业1年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督促指导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正面清单的纳入和移出条件、管理措施、监管方式等由各分局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特殊时期有关要求执行。

2.档案管理。各县(市)区分局依据归档材料清单建立正面清单企业档案材料,做到“一企一档”。

3.移出管理。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区分局应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移出审批,同时书面告知被移出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生态环境局。自移出之日起一年内,被移出企业不得重新纳入正面清单。

(1)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3)因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撤回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

(4)其他应当移出正面清单的情形。

3.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加入正面清单,对暂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分局应指导其通过完善环保设备,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引导其主动申请加入正面清单,分局对企业主动提出的申请原则上应当受理,并及时对其是否符合正面清单要求开展核查。

(三)推行差异化监管

1.强化非现场监管方式。对正面清单企业应当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检查,原则上不进行各类形式的现场检查。

(1)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原则上以污染源在线监控、用电监控、高空视频、无人机、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非现场的方式为主开展检查。

(2)正面清单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年度执法任务和计划,并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3)对正面清单企业非现场检查发现环境问题的,应当先由企业自查,并通过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企业服务端限时提交自查报告和证明材料;经审核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经各县(市)区分局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2.正面清单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以采用现场检查方式开展执法检查。

(1)被列入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专项检查的;

(2)对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

(3)对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或超标等问题线索,可由企业先行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认为还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可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对正面清单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应填报现场检查审批表。

在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中设置正面清单工作选项,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检查均需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完成,实现对正面清单企业监督执法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3.探索建立黄牌提醒机制。正面清单企业对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正面清单企业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企业出现1次上述轻微免罚行为记黄牌1张,对其书面提醒1次;企业1个自然年内累计黄牌2张及以上,应立即移出。

对正面清单企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4.探索建立准正面清单制度。对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企业(畜禽养殖类除外),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建立准正面清单制度,参照正面清单进行管理。

5.正面清单企业存在恶意偷排(含固体废物倾倒)、篡改台账记录、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持续开展“送法入企”活动,梳理相关行业企业违法风险点,明确监管执法要求,引导企业主动知法、懂法、守法,增强企业行为预期。

四、保障措施

(一)定期评估。各县(市)区分局应综合考虑环境质量、监管能力、履职要求和企业的标杆示范作用等因素,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定期评估正面清单落实情况,确保正面清单制度落地见效。

(二)稽查通报。正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级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工作,对存在不落实正面清单监管制度、正面清单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对正面清单企业监管失察等情形的,予以通报。

(三)工作纪律。正面清单制度是推动经济循环畅通、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分局要高度重视,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于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时,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分。

(四)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分局要充分利用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做好企业环境法律法规及正面清单的宣传贯彻,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正面清单各项正向激励措施,营造“守法有奖、违法重惩”的工作导向,将正面清单作为优化执法方式的重要抓手。

(五)帮扶指导。每年一次全面指导帮扶正面清单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帮扶后由形成《正面清单企业指导帮扶报告》,并通过移动执法系统反馈给正面清单企业。

五、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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