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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20-2030年)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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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12 13: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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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20-2030年)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20-2030年)环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20-2030年)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20-2030年)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相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20-2030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信息予以第二次公示。

一、规划概况

规划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20-2030年)

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20-2030年,近期:2020年-2025年,远期:2025年-2030年。

规划范围:内蒙古自治区全境。

规划内容:内蒙古自治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配套设施建设规划。

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日处理能力达到1.68万吨,占无害化处理能力的60%以上,基本形成以焚烧发电为主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到2030年,全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日处理能力达到1.85万吨,占无害化处理能力的65%以上,形成较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无害化处理体系。

二、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一)大气环境预测分析

通过对自治区现有和在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结果类比分析得出,规划实施的生活垃圾焚烧废气对区域的环境影响较小,在大气环境影响可接受范围内,满足环保要求,规划可行。

(二)地表水环境预测分析

根据规划分析,本规划项目的生产废水主要有锅炉排污水、软化废水、冷却塔排污水等,这部分废水为低浓度的有机废水,可通过生化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后,回用作为厂区绿化用水、道路洒水等需水环节,有接纳的污水管网及末端污水处理厂时可直接排至市政污水管网;生活垃圾储坑产生的渗滤液为高浓度有机废水以及各类清洗废水为较高浓度的有机废水,这部分废水含有少量的重金属离子,纳滤与反渗透技术可以有效地去除渗滤液中的重金属离子,以反渗透的效果最佳。因此渗滤液可通过生化、纳滤以及反渗透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后全部回用于循环冷却水冷却塔补充水,不外排。根据影响分析,规划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实施对区域水环境的影响可接受,水环境影响较小。

(三)地下水环境预测分析

根据分析,本规划内项目对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各建构筑物、垃圾储坑、渗滤液收集池、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通过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基本不会产生污水下渗对地下水产生影响,可将规划的污水排放对地下水水环境影响将控制到较低,正常情况下不会对区域内地下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四)土壤环境影响分析

本规划内项目在做好各类水工构筑物的防渗措施、加强渗漏检测的基础上,水污染物污染土壤的概率很小。规划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重金属、二噁英类的沉降对土壤环境质量的影响较小。因此,各规划项目的实施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可接受。

(五)声环境影响分析

本规划内项目主要声源为汽轮机、锅炉、冷却塔、风机及各类泵等运行噪声,对外部环境有一定影响。对主要生产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可满足厂界噪声达标要求。

(六)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本规划内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炉渣、飞灰、污泥、生活垃圾等。

1.炉渣

本次规划环评建议规划项目产生焚烧炉渣前期可进入当地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后期可积极与炉渣综合利用第三方进行合作,炉渣可为建筑集料原料或制砖原料进行资源回收利用。

2.飞灰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物制标准》(GB 18485-2014)的规定,飞灰属于危险废物,根据环办〔2008〕82号文及环办函〔2014〕122号文,飞灰稳定化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后可送入当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3.生活垃圾和污泥

本规划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直接进入垃圾焚烧炉焚烧处理。

(七)环境风险影响分析

本次规划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环境风险事故包括柴油储罐、垃圾储坑和渗滤液收集池等。针对泄漏及其引起的火灾爆炸环境风险事故,本环评要求项目对储罐区、垃圾储坑和渗滤液收集池进行防渗,油罐区设围堰和渗滤液事故池等措施,同时配泡沫设备,灭火后围堰内带有储罐或设备中泄漏出的易燃或有毒物质经管道排入渗滤液调节池,进入生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类比分析,本规划运营期发生环境风险事故的概率极低,通过采取以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可将其风险事故后果降至可接受程度。

三、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从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设定环境准入条件、加强环境社会风险化解措施、避让禁止和限制建设区域以及推广垃圾分类的政策等几方面提出环境影响预防措施;从污染控制设施建设方案方面提出环境影响最小化措施,从垃圾焚烧设备选型方面提出环境影响源头控制措施;从垃圾焚烧净化及处理工艺方面提出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四、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内蒙古自治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20-2030年)》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只要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规划内的具体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都能得到有效保证。因此,本次规划目标明确、规模和布局合理,与其他相关规划协调一致,从环境保护角度评价,本次规划是可行的。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查阅方式和期限

《内蒙古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20-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电子版报告查阅途径:附件链接;纸质报告查阅途径: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发展大厦B座)、编制单位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2号)。

实施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 系 人:赵阳

联系电话:0471-6659172(同传真)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发展大厦B座

评价机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蒋婷婷

联系电话:15613308878

传 真:68733453

邮 箱:767359883@qq.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2号

邮编:100048

六、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包括规划范围内居民、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相关行业专家以及其他关心关注本规划项目的人员等。

七、公众意见表(见附件1)

八、公示期限及公众提出意见

本次公众参与本着知情、真实、广泛、主动的原则,征求公众对规划及规划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的相关意见。自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我委及规划环评编制单位提交公众意见表。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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