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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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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02 10: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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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控制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

根据《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控制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地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减排,我厅组织开展了《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目前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公开征求意见。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XXXX。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XXXX。

本文件由河南省人民政府XX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文件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及入炉废物要求、技术要求、运行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63.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3.2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1大气固定污染源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2大气固定污染源 铬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8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定)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定)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16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

HJ 973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103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DB41/T 1344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垃圾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2

焚烧炉

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3

烟气净化系统

烟气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备和设施组成的系统。

3.4

烟气停留时间

焚烧垃圾产生的烟气处于炉膛主控温度区(≥850℃)持续的时间。

3.5

二噁英类

指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呋喃(PCDFS)的总称。

3.6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3.7

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4 选址及入炉废物要求

4.1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及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城乡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卫生规划及行业规范,并符合当地的三线一单划定、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及土壤污染防治等要求。

4.2 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驻居民区、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防护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4.3 下列废物可直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

a)满足GB 18485要求的废物;

b)在不影响焚烧炉焚烧工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焚烧厂自身产生的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

5 技术要求

5.1 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露和污水滴漏。生活垃圾运输廊道宜采取封闭措施。

5.2 生活垃圾运输车卸料、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应优先通入焚烧炉中进行高温处理;焚烧炉停炉后,恶臭气体应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GB 14554要求后达标排放。

5.3 生活垃圾焚烧炉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和焚烧炉渣热灼率应满足GB 18485要求。

5.4 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生活垃圾焚烧炉的排气筒宜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烟囱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满足GB 18485的规定要求。

6 运行要求

6.1 焚烧炉在启炉、停炉以及运行过程中的工况控制应满足GB 18485的规定。焚烧炉每年启炉、停炉、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0h。

6.2 其他运行要求应符合GB 18485、HJ 1039等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7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0.1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按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该排放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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