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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发布《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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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18 1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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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发布《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8月15人,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过

8月15人,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和碳排放管理,推行绿色低碳生产方式,提高企业环境治理水平,环保产业支撑等措施,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积极构建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环境治理新格局。详情如下: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16日至8月22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关于加快构建河源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省第十三届党代会、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源头治污,突出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围绕建成幸福和谐美丽河源战略目标,以新担当、新作为争当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排头兵。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联防联控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积极构建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环境治理新格局。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三)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度,完善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市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围绕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协同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切实做好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落实碳排放达峰工作,实施能源、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降碳行动,分区域分行业推动碳排放达峰。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措施,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空间格局。

(五)强化目标评价考核。将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市、县(区)两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专项规划,合理设定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强化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碳约束性指标管理,加强各类考核结果的应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六)加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积极做好中央和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工作。严格执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落实“清单式+项目化+责任制”管理,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切实做到“当下改”和“长久立”有机结合,着力解决一批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重点难点问题。常态化开展“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回潮,确保整改成效经得起上级检查、群众监督和历史检验。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七)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和碳排放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排污许可条例》,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制度,强化“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理念,完善企业台账管理、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制度。推动排污许可与生态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环评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大对排污许可证执行不到位的排污单位监督检查频次,探索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申请统一受理、同步审查。加强市控排企业管理,督促完成碳排放信息填报、核查和履约工作。

(八)推行绿色低碳生产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在生产服务过程中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大力推行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工作,深入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逐步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持续实施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分批次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探索差异化清洁生产审核模式,探索促进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全联动路径,完善清洁生产信息化体系。积极指导园区、企业、社区等开展近零碳试点示范申报工作。重点碳排放单位依法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义务。

(九)提高企业环境治理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落实污染治理、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医疗机构依法收集、贮存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医疗废水达标排放。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事业单位车辆达标排放,推动开展电动化替代、节油等工作。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达标,垃圾无害化处置;鼓励开展污水回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厨余垃圾堆肥产品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优先发展种养结合模式,鼓励企业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或委托第三方规范化治理。

(十)依法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对公众开放的常态化机制。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开放。

四、构建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十一)开展社会多元化监督。畅通市民服务热线等环保监督渠道,优化环境信访投诉管理平台,落实河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不断拓宽举报适用范围,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激励机制。探索民间河(湖)长等环保监督员制度。加强群众举报线索核查、整改和结果反馈,积极关注社会舆情中环境类问题线索,并及时办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环境治理进展、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十二)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志愿者参与环境治理。科协、社科联、记协等群团组织发挥平台优势,加强环境治理的科普教育、社科教育。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自律规范,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积极培育优秀环保公益项目,发展壮大环保志愿者、监督员队伍,建立市、县两级志愿者服务网络。

(十三)提高公民环保素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全民教育,实施居民生态环保素养提升行动,加强生态环境公益广告宣传,积极传播生态环境治理正能量。深入推行垃圾分类,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广泛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交通、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游等各方面向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

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四)严格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约束要求,强化“三线一单”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结构调整、项目选址、环评审批、环境执法、污染防治中的实施应用。充分发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作用,协调推进高水平保护下高质量发展。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与评估,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十五)完善监管体制。落实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措施。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健全乡镇(街道)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深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等环境监管模式,探索推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量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强化入河入江排污口、农业面源、油品质量、危险废物等重点领域监管,加快建立油品质量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健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控制度,加强环境应急处置物资保障和救援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

(十六)加强司法保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团队,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完善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重点加大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等案件的查处和惩戒力度。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判决移送执行衔接机制。

(十七)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构建水陆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优化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升大气、水、土壤、农村等要素监测点位代表性和功能性。统筹固定源、入河(江)排污口、移动源和面源监测,加快提高监测技术水平,提升空气、水环境等方面预报预警和追因溯源能力。加强监测机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十八)提高信息化水平。推动大数据、5G、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前沿技术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快建设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管理和生态空间等基础数据库,依托生态环境智慧云平台,结合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河源市生态环境监管一张图。积极推进在线监控、无人机巡查、用能监控、视频和治理设施运行关键工况参数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检查手段,深入挖掘环境违法线索,提升环境执法效能。

六、完善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九)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秩序。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实施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等改革,对经区域评估后的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评许可手续。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检查、通报环评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大力引入社会资本,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环境治理领域项目。

(二十)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绿色低碳产业,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开发绿色环保生产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相结合,提高绿色环保的技术水平。实施一批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的绿色环保重点项目,推动绿色环保先进技术成果应用示范。

(二十一)创新环境治理模式。探索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环保管家”式一体化综合服务。探索对工业污染地块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与生态旅游、城镇开发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创新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模式和技术。

(二十二)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并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阶梯水价政策。落实省有关差别化电价政策。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强化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地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信用河源”网站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二十四)健全企业信用建设。推动环境保护领域企业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结合环境安全风险与信用风险,科学环境保护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落实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落实国家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的排污企业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依托“信用河源”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二十五)推动个人诚信建设。将企业严重环境违法信息记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个人诚信记录,鼓励市场主体对环境领域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

八、健全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六)完善法规规章制度。落实绿色发展法规政策,配合省开展生态环境教育、核与辐射安全、成品油和船用燃料油管理、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等工作。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筛查和索赔实践。

(二十七)加强财税支持。加强市级资金统筹,实施污染防治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支持生态涵养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深入实施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贯彻落实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加大治污力度。推动建立东江流域省内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

(二十八)完善金融扶持。以市场化方式推动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大力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拓宽绿色产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服务和产品,加大对绿色产业的信贷支持,支持发行绿色债券融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以碳排放配额为基础的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业务,探索建立林业碳汇抵减碳排放机制。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索推进用水权、用能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

九、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九)加强组织实施。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细化落实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协调、推进、督查机制,确保目标任务及时落地见效。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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