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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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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29 11: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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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海警局五部门联合印发《福州市“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海警局五部门联合印发《福州市“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贯通陆海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总体要求,以“管用、好用、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和着力点,以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海洋开发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为主线,重点解决人为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通过实施差异化海洋生态环境管理策略,严格控制海洋污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引导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详情如下:

福州市“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前 言

福州市地处福建东部、台湾海峡中北部,海洋是福州发展的一大优势。全市海域面积8200平方千米,大陆海岸线总长920千米,占全省大陆海岸线的24.5%,拥有罗源湾、福清湾、兴化湾等大小海湾近80个,分布485个海岛。

在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和“海上福州”战略的推动下,福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呈现良好发展态势。2020年,海洋生产总值约2850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28.4%,沿海地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占全市近2/3。

“十四五”时期是福州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新时代有福之州、幸福之城,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的关键时期。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努力建设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美丽福州样板,深化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切实做好“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经济协调发展,根据《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福建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福建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工作成效

“十三五”期间,福州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一以贯之地实施“海上福州”战略,高水平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削减入海污染物总量、保障海洋生态安全为重点,统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顶层设计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制度和规划统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出台了《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福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福州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福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福州市海漂垃圾治理工作方案》等,初步建立从源头到末端的系统管理制度体系。编制了《福州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8-2025年)》《福州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划(2014~2020年)》《罗源湾海洋环境整治与生态修复总体规划(2018-2023年)》《闽江流域(福州段)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控制性详细规划(2018-2020年)》等,为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提供了“蓝图”。

二是陆海统筹治污有效改善海洋环境状况。坚持“以海定陆、以陆护海”,明确近岸海域水质控制目标,以海洋环境容量控制开发强度,倒逼陆上环境综合治理。有效推进实施70多个流域治理项目,严格落实河长制,开展规模化养殖整治和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工作。全面启动入海排污口详查,建立了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沿海化工园区整治、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农业面源污染管控、入海河流及排污口整治等工作,并注重责任追究制度的构建。2020年,闽江、龙江、敖江三条主要河流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为100%,闽江干流Ⅰ~Ⅲ类水质比例为100%,近岸海域优良海水比例稳步上升。

三是多策并举提升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成效。全面推进海洋保护地建设,形成了以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湿地公园、海洋公园为主体的海洋保护地体系,新增海洋保护地2处。从制度建设、资金保障、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着力,进一步提升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能力。大力推进滨海湿地生态修复,在闽江口、罗源湾、福清湾、兴化湾海域实施“退养还湿”、互花米草治理、红树林营造等生态修复项目,累计营造红树林约7300亩。加大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投入,实施退养还海、增殖放流工程,完成罗源湾养殖网箱专项整治工作,退养和增殖放流海域生物多样性状况明显改善。

四是创新机制和应用新技术提高海漂垃圾管理效率。建立海漂垃圾治理长效机制,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牵头,11个相关市直部门组成的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在市县两级财政设立治理专项资金;制定“海漂垃圾整治考评方案”,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分两档对县(市)区政府进行奖补;在长乐区试点开展“滩长制”治理海漂垃圾,为全省首例。建成全国首套海漂垃圾视频监控网络系统,以沿海沙滩旅游区、养殖区、码头等10个重点岸段为试点,对漂浮物进行监测、识别、预警分析,实现对重点岸段海域全景监控,提高海漂垃圾清理的时效性,实现海漂垃圾管理从“没人管”到“有人管”,从“管不住”到“管得好”,助力碧海银滩保卫战。

五是健全监测体系增强海洋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完善溢油、化学品泄漏等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预警预测和应急系统,加强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增加科技投入,逐步加强海上应急队伍建设,制定海上船舶溢油和化学品泄漏应急预案,在罗源湾、闽江口、兴化湾、松下港等重点海域,提高环境监测水平,强化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十三五”期间,发生船舶溢油事故3起、化学品泄漏1起,相对于“十二五”减少1起,环境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建立和完善赤潮监视监测体系,在赤潮高发的4月至6月,针对重点养殖区,及时预测分析海域赤潮形势,发布赤潮预警信息,有效防范赤潮灾害。“十三五”期间,发生赤潮灾害6起,其中,有毒赤潮2起,造成海洋渔业直接经济损失较小。

第二节 主要问题

“十三五”以来,尽管福州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深层次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重点河口、海湾主要污染物超标问题仍然存在。闽江河口区水质超标,总氮入海通量仍处于高位波动状态,主要超标因子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污染贡献很大程度来自于闽江径流携带的大量污染物,闽江流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龙江入海断面水质虽已达到水质考核目标要求,但主要污染物浓度整体较高。“十三五”期间,罗源湾水质改善较明显,但仍为三类、四类海水水质,沿岸小流域较多,起步溪等入海溪流水质达标不稳定,主要超标因子是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二是局部海域养殖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海水养殖几乎全部分布在20米等深线以浅海域,主要集中在10米等深线以浅海域。海上渔排较多,网箱养殖的残饵分解造成水体污染,存在氮、磷等超标现象,且存在渔排生活污水直排等问题。养殖泡沫、塑料、渔具等是主要的海漂垃圾,聚集在海湾、河流闸口。养殖排放口数量多,养殖尾水排放浓度、总量等底数不清,工厂化养殖尾水排放监测管控能力不足。岸上养殖垃圾处理设施不完善,养殖泡沫垃圾处置的专业机构较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三是围填海工程和互花米草入侵对滨海湿地生态系统造成威胁。围填海工程主要分布于罗源湾、兴化湾、福清湾及其北部海域,造成滨海湿地面积减少、海湾水动力改变,水文、底质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湿地珍稀鸟类和水生动物的栖息地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较大的影响。互花米草入侵主要发生在罗源湾、闽江河口、福清湾等滨海湿地,互花米草与芦苇、短叶茳芏、红树植物等原生植物存在着高度的竞争关系,进而改变湿地内许多土著动物的食物基础,影响其他物种乃至整个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

四是海岸侵蚀破坏现象仍然突出。沿岸采砂活动屡禁不止,过量开采严重破坏了海岸泥沙迁移的动态平衡,部分岸滩出现强烈的侵蚀。海岸带开发利用活动强度不断增强,在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共同影响下,部分岸线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从而影响其生态服务功能和自然景观风貌的完整性。受废弃渔业生产设施随意堆放、建构筑物随意搭建、塑料垃圾漂浮物等影响,部分岸滩环境较差,影响了海岸景观和生态环境质量。

五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机构未改革到位。自2019年起,海洋生态环境管理、执法工作已转移至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在市级层面仅从海洋与渔业部门转移了数个工作人员和部分预算资金至生态环境局,县级层面大多只有职能上的单方面转移。海洋生态环境监管的技术支撑机构、人员队伍、船舶设备等仍分散于自然资源、海洋与渔业、海警、海事等部门,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海洋环境监测、监管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出现“空窗期”,难以有效支撑日益增加的精细化、专业化管理需求,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建设有待加强。

第三节 面临的形势

“十四五”时期,新一轮“海上福州”建设高起点、高质量推进,对标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生态城市样板和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目标,实现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超越和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齐头并进,增强海洋绿色发展创新能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面临更大的压力与挑战。

一是重点湾区临港工业发展的生态环境压力增大。“十四五”期间是福州市紧抓“七区叠加”战略机遇,实现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心向滨海地区转移,拟建成结构完善、富有竞争力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罗源湾、兴化湾、福清湾等是临港工业的集中分布区,其中,罗源湾、兴化湾以能源、化工、冶金、新材料为主的临港重工业将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海湾水质相对较差,均呈一定程度的富营养化,临港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有效控制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主要挑战。随着临港工业发展对海域空间资源的刚性需求上升,海湾生态系统有可能进一步受到破坏。

二是沿海地区人口集聚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迫切。随着福州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沿海人口将加快集聚,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规划到2030年,常住人口达470万人,较2020年增长40%以上,城镇化率达80%,较2020年提高15%。人口增长和城市规模的扩大有可能使入海污染负荷总量呈增大趋势。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态环境意识的增强,对美丽海湾的期待将越来越强烈。因此,若未采取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亲海空间生态环境整治,将难以持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也难以满足公众对良好海洋生态环境和亲海空间的迫切需求。

三是重要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的精细化要求明显提高。福州市滨海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重要滨海湿地主要分布于闽江口、兴化湾、福清湾、罗源湾等,这些区域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区域。兴化湾鸟类自然保护区紧邻江阴工业区三千亿级新能源新材料基地,罗源湾重要滨海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区紧邻罗源湾南岸可门千亿临港产业基地、罗源湾北岸千亿冶金建材产业基地,福清湾重要滨海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区紧邻环松下港区千亿粮油肉类加工产业基地,闽江河口湿地国家自然保护区紧邻闽江口组团。协调生态保护与生产生活的关系,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必须提高海洋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精细化管理水平,科学筑牢海洋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海洋经济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全面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建设要求,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贯通陆海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总体要求,以“管用、好用、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和着力点,以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海洋开发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为主线,重点解决人为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通过实施差异化海洋生态环境管理策略,严格控制海洋污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引导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逐步建成“美丽海湾”,推进海洋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加快建设生态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城市。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陆海统筹,区域联动

福州市海湾、入海河流众多,海湾和河口区是实施陆海统筹的关键节点,以海湾、入海河流河口区为重点,强化陆海的整体谋划和有机联系,统筹陆域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生态保护的区域联动,逐步建设从山顶到海洋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促进陆海协同治理见成效。

二、问题导向,目标可达

面向2035年和本世纪中叶美丽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和总体要求,以解决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恢复典型生态系统、提高公众获得感为核心,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先急后缓、先易后难、以点带面,提出科学合理、经济可行、可考核、可评估的目标和指标。

三、精准施策,责任明晰

针对海湾、河口和其他海域的生态环境问题特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科学设置规划任务和安排工程项目,合理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差异化管理策略,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细化落实沿海县(市)区政府责任,提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

四、上下联动,多方共治

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市级各部门责任和分工,强化目标要求,鼓励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实践。会同有关部门、沿海县(市)区、涉海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等群策群力编制规划,形成共抓海洋生态环境大保护的格局。

第三节 目标与指标

展望2035年,全社会海洋生态文明理念牢固树立,绿色、低碳的海洋经济发展模式基本形成,海洋生态安全格局基本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根本好转,海洋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陆海统筹、系统有效的生态保护管理制度全面建成,“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基本建成,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海洋生态环境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锚定2035年远景目标,“十四五”时期福州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是:

海洋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全面推进海洋污染防治,有效控制和削减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海洋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系统性增强。加大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积极推进重点海域、海岛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恢复和重建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

海洋生态环境管理能力明显提高。健全的海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基本构建,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规范运行,预防和减轻海洋环境事故、生态灾害影响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美丽海湾”创建有序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成效突出,公众亲海空间进一步增加,公众亲海空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十四五”时期福州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指标见表1。

表1 福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指标

第三章 区域引领,擘画“美丽海湾”蓝图

第一节 “美丽海湾”建设总体布局

按照国家、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构建“美丽海湾”建设总体格局,以“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为统领和主线,作为今后十五年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着力点和重点任务。

以海湾、河口为重点,以地理单元完整性、生态环境特征和海洋产业发展的相似性为基础,划定“美丽海湾”管控单元,准确识别海湾(湾区)生态环境特征、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症结成因,“一湾一策”、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精准实施海湾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风险防治、亲海环境品质提升等重点任务和项目,逐步建成“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海洋生态环境需要。

福州市海域由北至南划分为8大海湾(湾区),包括鉴江半岛-黄岐半岛东部海域湾区、罗源湾、闽江口北部海域湾区、闽江口湾区、长乐东部海域湾区、福清湾及其北部海域湾区、龙高半岛周边海域湾区、兴化湾福州段(附图2、附表1)。

第二节 分批梯次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

以海湾生态环境改善可行性为条件,整体谋划、试点先行,选择生态环境本底状况较优越、且经过治理已初见成效的海湾(湾区),作为“美丽海湾”建设的排头兵,成熟一批、建设一批,分批梯次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

“十四五”时期,优先对鉴江半岛-黄岐半岛东部海域湾区、长乐东部海域湾区2个海湾,实施强基础、补短板项目,到“十四五”末期基本建成“美丽海湾”样板(附图3),开展“美丽海湾”环境指数评估,示范带动全市“美丽海湾”建设。其他海湾在解决突出生态问题、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方面取得阶段性进展。“十五五”时期,重点推进闽江口北部海域湾区、闽江口湾区、福清湾及其北部海域湾区、龙高半岛周边海域湾区4个“美丽海湾”的建设;2035年,全域“美丽海湾”的生态环境品质和生态服务功能得到全面提升。

第三节 建立“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长效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美丽海湾”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工作。对于跨县(市)区的海湾,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协调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责任分工。推动形成“问题发现和报告-任务交办和督促落实-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等多方联动、顺畅高效的海湾(湾区)生态环境综合监管格局。

根据国家、省关于“美丽海湾”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探索优化动态评估和考核机制,规范全市“美丽海湾”建设工作。鼓励以“美丽海湾”为载体,申报“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积极探索投融资制度,充分调动市场化力量参与“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促进形成政府和社会多方协同的长效投入机制。

第四章 精准防控,提升近岸海域环境质量

第一节 深化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建立入海排污口分类管理体系。深入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和溯源,摸清各类入海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排放特征、责任主体等信息,构建入海排污口“一口一档”动态管理台账,依托省、市生态云平台构建入海排污口测管联动“一张图”。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推动入海排污口设置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结合,“一口一证”规范入海排污口建设,以工业企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和其他直接入海排污口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入海排污口备案规程。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业、生活、水产养殖等各类入海排污口分类监管程序和要求,建立包括信息通报、案件移交、协同执法等机制在内的分类监管制度。到2025年,基本建立入海排污口分类监管体系。

巩固深化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强化入海排污口溯源分析,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按照“一口一策”原则,系统推进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制定相应整治方案,全面清理不合理排污口,取缔非法排污口,整治不达标排污口,建立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管控。限制新增入海排污口。强化重点直排海工业污染源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等重点入海排污口跟踪监测,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推动入海排污口监测监管信息化、常态化、规范化。到2025年,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重点直排海污染源尾水稳定达标排放。

强化沿海生产生活污水治理。加强沿海地区工矿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等重点固定污染源的污水治理和尾水排放控制,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和效率,加强排污口达标排放监管和氮磷在线监控,进一步完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脱氮除磷工艺。加强福清湾、闽江口、罗源湾沿海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开展雨污分流及管网修复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重点补齐沿海地区污水收集处理和尾水排放基础设施短板。到2025年,近岸海域汇水区内的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混接处理生活污水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全面稳定达到一级A标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含总氮、总磷等因子)。

第二节 推进入海河流综合治理

巩固入海河流国控断面水质消劣成效。以改善重点海湾和主要河口区水质为目标,衔接联动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探索建立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明确沿海县(市)区及上游县区入海河流的治理责任。持续推进入海河流国控断面水质消劣巩固行动,确保闽江、敖江、龙江入海监控断面水质100%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质目标要求。探索入海河流-河口区域的精细化管理,推进河流入海断面水质持续改善。

严格控制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闽江、龙江、敖江入海断面水质控制,推进氮磷入海总量减排。强化沿海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提质增效,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净化和生态扩容工程,进一步削减入海河流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的排海量。2025年,闽江、龙江、敖江3条入海河流国控断面总氮浓度低于2020年水平,降低近岸海域水体富营养化水平。

全面开展入海河流环境综合整治。以水环境问题和水质改善目标为导向,从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方面,“一河一策”开展入海河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入海小流域入海控制断面监管和综合整治,对于排查发现的水质不符合功能区要求或劣Ⅴ类的其他入海河流,制定实施水质达标治理及提升方案,确保入海小流域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到2025年,入海小流域入海控制断面水质全面消除劣Ⅴ类,水质总体保持优良。

第三节 加强海上污染分类整治

加强港口船舶污染控制。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船舶的改造力度,无法达标排放的新建船舶,不予办理船舶营运证。提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等接收处置能力,完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实施船舶水污染物分类管理。持续推动沿海主要港口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推进沿海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开展美丽渔港建设行动,分批分类开展渔港码头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渔港垃圾处置回收体系,完善环境卫生保洁机制。大中型渔船继续推行配置“两桶”,实行渔船废油和生活垃圾回收制度。2025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全部落实“一港一策”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置率达100%。

深化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开展海水养殖情况摸底排查,巩固超规划养殖清退成果。加强海水养殖容量管理,严格落实依规持证养殖。优化养殖空间布局,逐步调减近岸、港湾小网箱养殖,支持发展深远海大型智能化养殖和贝藻类养殖。实施海水养殖绿色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广环保型全塑胶渔排和深水抗风浪网箱,发展绿色生态健康养殖模式,专项整治泡沫浮球、木材和网具等养殖废弃物。规范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管理,完善养殖主体及其排放口信息,形成全市水产养殖主体入海排放口“一张图”,强化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开展养殖尾水监测和治理,实现规模以上海水养殖主体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强化海洋工程和海洋倾废环境监管。依法建立实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根据废弃物海洋倾倒需求实际,积极协调废弃物海洋倾倒区选划、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办理等工作。强化倾废活动监督管理和风险管控。加强各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废活动的常态化监管,逐步提升智能化监管水平,健全完善监管结果移交处置机制。

第五章 整体推进,高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

第一节 加强海洋生态系统保护

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加强闽江口、敖江口等河口湿地,以及海湾、海岛等典型生态系统保护,维护和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实施滨海湿地分级保护和湿地名录管理,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滨海湿地保护和围填海管控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加强重要滨海湿地的保护,扩大湿地自然保护地面积。贯彻国家海岛资源严管严控战略部署,严格保护海岛植被、鸟类、沙滩、淡水和典型海岛景观等生态单元;加大海岛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力度,积极开展无居民海岛生态本底调查;严格控制新增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和海岛开发强度,妥善处置用岛历史遗留问题。

强化海岸带整体性保护。加强对具有特色的海岸自然、人文景观的保护,严格执行自然岸线保有率制度,建立自然岸线台账,分解下达自然岸线保有率要求,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省下达目标。实行海岸线分类管理,将闽江口、兴化湾北侧等具有典型地形地貌景观、重要滨海湿地景观的岸线纳入严格保护类岸线。进一步强化沿海林带的保护,严格限制对沿海基干林带林地的开发利用。清理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岸线和《福建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确定的自然岸线的活动。开展海岸建筑退缩线管理制度研究。

推进海洋保护地建设。提升现有海洋保护地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海洋保护地管理制度和体系,健全各类海洋保护地管理机构,明确监管职责,落实和保障管理经费来源。优化、整合保护范围交叉和整体性不足的海洋保护地,进一步明确功能分区、保护对象和保护要求。加强海洋保护地的选划和建设,新建以海岛为保护对象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将兴化湾鸟类自然保护区晋升为省级自然保护区,新建马尾琅岐湿地公园。开展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勘界立标工作,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海洋保护地现状调查评估,加强海洋保护地监测预警。

第二节 加强海洋生态恢复修复

恢复修复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充分利用海洋生态系统调查监测结果,加强生态修复前期论证和适宜性评价,准确识别和诊断生态问题,合理确定生态修复的目标任务。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以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导向,整体推进红树林保护修复、海岸带保护修复等工程。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跟踪监测,掌握修复区域生态和减灾功能提升情况。完善重大修复工程论证、实施、管护、监测机制,确保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科学有效。积极探索以增强气候韧性和增加蓝色碳汇为导向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新模式。

实施滨海湿地生态修复工程。系统开展海湾、河口综合治理,积极推进“退养还滩、退养还湿、退填还海、退围还海”工作;加快落实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恢复部分占用湿地,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实施互花米草防控治理工程,恢复红树林、芦苇、短叶茳芏等乡土植被,改善滨海湿地生态功能。开展水鸟栖息地生境改善工程,加强鸟类迁徙路径栖息地保护和修复,重点开展兴化湾北部和闽江口湿地鸟类生境的保护。落实“蓝色海湾”、“海岸带保护修复”整治行动。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积极推进闽江口湿地、敖江口海岸等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项目,到2025年,滨海湿地生态修复面积达500公顷。

开展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在闽江口、兴化湾等海域实施红树林保护修复工程,通过恢复、补植种植适宜红树植物,构筑沿海绿色生态屏障。继续强化对红树林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坚决打击各种破坏红树林的违法行为,改善红树林生长环境。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探索出台“退养还林”政策,妥善解决红树林营造与滩涂养殖争地矛盾。到2025年,营造红树林222公顷,修复现有红树林40公顷。

大力推进海岸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特别是受损基干林带的修复提升,及时开展老化基干林带更新改造;营建生态林、观赏林和经济林带,重点抓好基干林带缺口的填平补齐,采用工程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法治理海岸强风区缺口;大陆沿海基干林带宜林地段绿化率达到100%,建成生态结构稳定,防护功能强大的沿海绿色生态屏障。加强岸线整治修复,实施岸线生态化工程、临海侧裸露山体修复工程、沙滩整治修复工程。

加快推进海岛生态修复工程。科学实施海岛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对岛体和岸滩破坏严重、生态功能退化的海岛实施生态修复,修复受损海岛生境及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对鸟类和重要物种迁徙通道上的海岛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海岛,实施海岛珍稀濒危物种保育和栖息地修复。持续推进生态海岛建设,改善海岛生态环境与基础设施,恢复海岛地形地貌和生态系统,提升海岛生态功能和品质。

第三节 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

积极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严格按照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和监测,建立健全海洋生物生态监测评估网络体系。对未纳入海洋保护地体系的珍稀濒危海洋物种和关键海洋生态区开展抢救性保护。加强沿海地方区域标志性关键物种及栖息地的调查和保护监管。继续推进互花米草整治,开展互花米草调查监测,评估其扩散动态、生态效应与风险,提高互花米草治理精准化和科学化水平,到2025年,互花米草治理面积达300公顷以上。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认真落实伏季休渔制度。加大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缔力度,强化捕捞渔船“双控”管理,持续开展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工作。

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增殖与保护。加强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加大“三场一通道”等特殊区域的保护力度,加强渔业资源养护。科学规范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持续开展“6.6八闽放鱼日”活动,结合人工鱼礁投放,在重要海湾、岛礁周边海域,因地制宜增殖放流海洋生物,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要求,保障增殖放流海域生态安全,加强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加强海洋牧场建设,加快东瀚海域人工鱼礁、黄岐半岛人工鱼礁项目建设,到2025年建成福清、连江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积极探索开展滩涂和浅海贝藻类养殖、绿色海水养殖等海洋增汇新途径可行性研究,协同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六章 综合整治,改善公众亲海空间质量

第一节 拓展公众亲海空间

强化亲海空间建设综合管理,落实亲海空间规划衔接与管控,充分挖掘和整合区域内亲海空间资源;因地制宜拓展公众亲水岸滩岸线,开展砂质岸滩和亲水岸线整治与修复,清退非法、不合理的人工构筑物等。保护和提升海洋休闲娱乐区、滨海风景名胜区、海洋公园等公共利用区域内的岸线和生态景观;推进休闲渔业、海上垂钓、海岛观光、民俗文化风情体验、海洋特色文化等多元化的亲海空间建设,提升亲海空间品质。选取罗源县牛澳开展海上牧场旅游观光项目,连江筱埕滨海区域开展滨海度假区建设项目;整合下沙滨海旅游度假区,漳港仙岐、沙尾、南澳等沙滩资源,建设滨海旅游度假带。

第二节 改善公众亲海环境质量

开展岸滩垃圾管理,加强岸滩垃圾收集、清理、处置,充分衔接陆域环卫,实现岸滩、河流入海口和近岸海域垃圾治理常态化、网格化和动态化;落实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方案,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切实落实巡滩保洁制度,完善海上环卫配套基础设施,做好海上垃圾打捞,不断增强海域垃圾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打造整洁海滩和洁净海面,提供更多优质公共沙滩;加大海洋环保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净滩净海公益活动,推动社会共治。加强滨海旅游度假区等亲海岸段入海污染源排查整治,提升海滨环境质量。

第三节 提升公众亲海空间服务功能

坚持“亲海”而不“侵海”,加大公众亲海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完善海岸配套公共设施建设,打造多样化公众亲海平台。科学规划、建设公众亲海空间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设置完整、规范、清晰和醒目的标识标志和指引设施,丰富亲海空间公共服务功能。完善环保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座椅、避雨亭、淡水池、公共厕所、分类垃圾桶等休憩和卫生设施,提高亲海空间公共服务水平。厘清沿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权限,梳理各部门之间管理职责,明晰管理责任,提高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水平。

第七章 防治并举,筑牢海洋环境风险防线

第一节 加强海洋环境风险源头防范

强化涉海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防控。完善涉海风险源清单和管理台账,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常态化防控机制。持续对江阴工业区、连江可门工业园区等化工产业园区及其他沿海各类工业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和备案。按照预案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建立沿海重点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预警平台,提高陆海联动的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定期开展沿海工业区排污海域的环境质量监测。

构建风险预警防控与监管体系。健全完善覆盖近岸海域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加强沿海石化、危化品码头、海上船舶、核电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的事前监管与防控,加强污染物泄漏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定期开展重点涉海环境风险源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风险隐患企业,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加强江阴、可门、闽江口等重点区域风险监视监控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生态灾害和重大环境风险防控效率。

第二节 强化应急响应协同处置能力

建立完善应急处置联动协作机制。搭建各级海上搜救中心与地方政府以及海事、应急、港口、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海洋渔业、海警、公安等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通信平台,建立完善海上溢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近岸海域、港口、海岸溢油及化学品泄漏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细化职责分工,有效推进各方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第三方清污公司、港口等企业应急资源的统筹协调能力,推进区域间应急处置合作及联防联控机制。

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和处置能力建设。完善易受到溢油和危险化学品泄漏影响的环境敏感区的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体系建设,重点提升罗源湾港区可门作业区、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响应能力和水平。加快推动海上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配置大型专业溢油应急处置船舶,拓展船舶溢油设备库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功能。

加强核电站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深化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核与辐射管理和技术力量,建立市级核应急物资储备库。持续开展放射源安全检查和执法专项行动,对放射源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实现100%全覆盖。强化福清核电站核安全监管,加快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强化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安全监管。强化核应急职责主体地位,进一步完善核应急预案体系、组织指挥体系、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节 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整治修复。研究制定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突发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鉴定与赔偿制度。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与评估标准的实践应用,依法开展突发环境事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和受损海域生态修复等工作。探索实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案例线索筛查、重大案件追踪办理和修复效果评估。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逐步将海洋环境风险因素纳入承保前的环境风险评估。

第八章 陆海统筹,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第一节 建立健全海洋综合执法监管机制

加强涉海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陆海统筹、统一高效的跨部门海洋综合执法机制。加快实施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的规范化建设,合理配置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力量,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和联合执法力量,推进执法信息化基地、码头、执法船艇等设施建设,提高执法效能。加大涉海项目审批源头把控力度,推动环评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批、海岛管理数据库等涉海监管信息系统的衔接共享。

第二节 提升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

推进监测监管机构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视监控、现场快速检测等能力建设,补齐基础性、关键性能力短板,依托福州生态云平台,完善实时监控、多源信息实时处理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扩展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提升闽江口、江阴、福清核电等敏感海域生态环境实时监测能力。开展海洋微塑料、海洋新型污染物等海洋专项监测。开展岸线、海域生态环境监视监控,加强重点岸段无人机航拍定期巡查和视频监控,逐步形成“陆海统筹、突出近岸、覆盖近海”的工作布局,以及海陆空“三位一体”的监测网络,有效支撑海洋生态环境监管需求。

第三节 增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科学支撑能力

加强与高校、研究院所、创新企业等机构的深度合作,提升海洋生态环境领域技术研发能力,培养海洋生态环境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分阶段实施近岸海域污染基线和生态本底调查,获取基础数据,逐步摸清海洋生态环境家底,进一步明确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提出近岸海域生态修复与可持续发展的对策与措施。探索开展海洋储碳新机制,以及蓝碳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和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制度等研究,在罗源、连江等地开展海湾碳汇能力核算和提升、海水养殖增汇试点工作,推动海洋碳汇基础能力建设,推进蓝碳碳汇项目的开发,充分实现蓝碳生态系统价值。

第四节 打造智慧海洋环境信息平台

充分利用现有省、市生态云平台,推动海洋监管子系统建设,建设层级分明的跨职能部门、跨行业的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信息化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生态云平台“海洋信息一张图”,规范、优化海洋综合管理业务流程,加强海洋感知能力,实现海洋大数据分析,提供海洋信息服务。进一步推动云平台的实施与应用,紧密围绕着生态环境决策、监管和服务的工作需求开展云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实现“用”与“建”的有机统一。

第五节 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实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联防联控,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构建“流域-河口(海湾)-近海”生态系统保护和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建立入海排污口分类管理体系,实施入海排污口设置与排污许可管理相结合制度;完善重点海域污染物入海管控制度,严格控制向罗源湾、福清湾等相对封闭海域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污染物;完善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相关工作制度,强化与河长制的机制联动;落实完善“海上环卫”制度,全面建立海上环卫队伍,构建完整的海漂垃圾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建立渔船“双控”和渔业资源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和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探索建立蓝色碳汇交易机制。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本辖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负责单位,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改、自然资源、海洋与渔业、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城管、水利、港口、海事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强化协作和督促指导,将本《规划》的相关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分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中的各项目标。

第二节 完善考核监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将海洋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分区分类制定各县(市)区差异化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目标指标,并作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评估考核的导向作用,对目标未完成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减少或暂停安排该区域项目资金,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职责。

第三节 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

加大政府投入比例,各级政府要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长效的投入管理机制,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环境治理、生态修复、海洋环境监管和应急能力等环保方面的投入比重。积极拓宽投资渠道,鼓励和引导企业和民间资本进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建立多渠道、多元性、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专业化公司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设施的建设或运营,积极探索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第四节 强化技术保障,推进成果共享和转化

以需求为导向,强化互花米草治理、赤潮预防和治理、近岸海域污染控制与削减、近岸海域环境监控应急、海洋生态系统修复,以及海洋碳汇等新技术的应用,努力实现高水平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积极发挥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搭建线上线下融合的产学研合作专业平台,加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推广成熟先进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和海域生态修复等适用技术。

第五节 完善社会监督,实施全民参与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强化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12345”政府服务热线作用,建立完善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分阶段、有计划地宣传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普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众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广泛开展面向中、小学的环境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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