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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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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7 0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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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水处理网获悉,6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和重

水处理网获悉,6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和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制定并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排查工作;基本完成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并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10日

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为加快建设美丽天津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范围和时间节点

(一)工作范围

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和近岸海域。鼓励有条件的区将工作范围延伸至其他地表水体。

(二)时间节点

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和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制定并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排查工作;基本完成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并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排查溯源。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区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点(附件2)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动态更新工作。要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明确排放类型和来源,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建立“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明确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名录。

工作要求:本方案印发后60日内,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实施方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并开展排查溯源工作。

(二)分类整治。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根本目的,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点(附件2)要求,“一口一策”制定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整治措施、时间表和路线图。对于问题简单、可立行立改的排污口,可在排查或溯源阶段直接按照相关技术要点开展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排污口,应做好统筹整治工作,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企事业单位排污口,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对取缔、合并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入河入海沟渠及其他排口,可以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V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海湾)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工作要求:2023年底前,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并实施分类整治。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三)长效监管。建立属地政府负总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分工协作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规划引领、规范审批、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工作要求:2025年底前,建立入河入海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

四、责任分工

(一)各区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市级有关部门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本市排污口管理信息平台,指导开展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以及验收合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2.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城市建成区雨洪排口、农村雨洪排口和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运行、维护工作,指导验收合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配合提供市管排水设施、河流水系等有关基础资料。配合开展市管河流、湖库、排水设施相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监管。配合实施取缔、合并可能影响防洪排涝、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整治和审批工作。

3.市农业农村委负责配合开展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排查和排口上游污染源的溯源工作,配合指导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农业种植、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配合提供农业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有关基础资料。

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水务局负责中心城区新建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并组织实施。

5.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指导交通设施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6.市规划资源局配合开展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中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河湖长制等相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区、部门和人员责任。各部门在排查工作中要严格落实相关基础资料的保密责任制。

(二)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科技研发,开展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集成,为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提供保障。深入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排污口责任主体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附件:1.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

2.天津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点

3.天津市骨干河道名录

4.天津市重点湖库名录

附件1

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

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结合本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

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

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

其他排口细分为水利设施排口、交通设施排口和其他农业农村排口三小类。其中,水利设施排口包括城市建成区雨洪排口、农村雨洪排口等;交通设施排口包括港口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设施排放口等;其他农业农村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等。

附件2

天津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点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开展本市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建立健全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推动河湖、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现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安排如下:

一、排查溯源

(一)开展排污口排查。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 1232—2021)工作要求,综合采用遥感解译识别疑似排污口、人工徒步排查确认信息、问题排污口信息复核和热点区域精细核查等方式开展排污口三级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工作要求,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建立排污口名录。在排查过程中要准确界定环境水体与排污通道(沟、渠)的关系,对已界定为环境水体的不作为排污通道,连接、沟通、节制环境水体的水利设施不作为排污口。

(二)开展排污口溯源。根据排污口排查结果,通过资料溯源、人工溯源、技术溯源等方式,查清排污口的排放来源和排放类型。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所在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分类整治

(三)依法取缔类排污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由相关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四)清理合并类排污口。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五)规范整治类排污口。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厘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三、长效监管

(六)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七)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实施分级审批,入海排污口实施分类备案,并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

(八)强化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对于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鼓励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九)严格环境执法。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十)建立信息平台。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立本市排污口管理信息平台,加强排污口排查整治管理,整合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各相关部门推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并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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