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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行业多视角观察:后补贴时代的变与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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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06 1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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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行业多视角观察:后补贴时代的变与不变垃圾量视角:短期下滑不改长期增长。由于疫情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中国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15年来首次呈现下滑趋势。但从长期视角来看,随着人

垃圾量视角:短期下滑不改长期增长。由于疫情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中国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15年来首次呈现下滑趋势。但从长期视角来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城镇化率的不断提升,我国的城镇人均生活垃圾清运量(0.71Kg/天)有望向发达国家(1.58Kg/天)看齐;农村地区垃圾收集、处置率存在较大的提高空间,依靠对未处理的垃圾存量的消化和扩大处理覆盖,未来农村垃圾处理规模的扩张亦可期待。

产能视角:行业步入成熟期,马太效应明显。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1-4月垃圾焚烧新中标项目数量较去年同期有所提升,但订单的释放省份多数位于中部地区,日处理量超过1000吨仅3个,故新增产能和投资额同比分别下滑;后补贴时代,新中标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吨垃圾处置费上浮明显,较2021年平均79.72元/吨增长20.21%。高质量项目中标企业以头部公司为主,鲜有小公司的身影出现,行业马太效应继续增强。

盈利因子视角:吨垃圾发电量提升、垃圾处理费调价和CCER对冲国补退坡负面影响。尽管国补退坡对垃圾焚烧行业的重要盈利因子上网电价形成了一定的扰动,但据我们测算吨上网电量提升、垃圾处理费调价(已在2022新开标项目上有所体现)和CCER利润增厚可有效缓解国补退坡所带来的负面冲击,使其不会对垃圾焚烧项目的盈利水平产生巨大影响。

会计政策视角:《准则解释14号》对垃圾焚烧公司报表影响显著。垃圾焚烧行业中很多项目的业主都是地方政府,所以项目大多采用PPP、BOT模式。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规范了企业对政府和企业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并完全取代了《解释2号》中BOT项目会计处理方法。该变更对报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资产负债表:其他非流动资产增加;2)利润表:营业收入增加、毛利率下降、财务费用增加;3)现金流量表: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减少、投资性现金流净额增加。

业务拓展视角:多家公司进军新能源领域,打开全新成长空间。随着垃圾焚烧行业步入成熟期,十四五期间行业增速较十三五已有一定程度的下滑,伟明环保、旺能环境、圣元环保和中国天楹四家公司依据自身竞争优势和资源禀赋分别在高冰镍、动力电池回收、海上风电/氢能和重力储能领域有所布局,拉开了垃圾焚烧公司业务拓展的徐徐大幕。尽管技术路线验证和项目落地尚需时间,但在新领域的提前布局有望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打开未来发展空间。

一、垃圾量视角:短期下滑不改长期增长趋势

(一)疫情影响生产生活,城镇垃圾清运量小幅下滑

2020年中国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15年来首次下降。自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国内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民众消费不振也使生活垃圾清运量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依据2021年10月发的《2020城乡建设统计年鉴》,2020年我国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为2.35亿吨较2019年下降2.87%,这也是自2006年以来中国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首次呈现下降趋势。

(二)我国城镇化率、人均垃圾清运量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

伴随经济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城镇人均产生垃圾量也将随之提升。我们选取第六次(2010)和第七次人口普查(2020)的城镇人口数据,计算得出2010年我国城镇人均垃圾清运量为0.65千克/天,2020年这一数字已升至0.71千克/天,同期我国的城镇化率由49.7%提升至63.9%,然而这两项数据与发达国家均存在一定差距。根据世界银行报告《2050年全球固体废物管理一览》的统计,高收入国家的人均生活垃圾量均值为1.58千克/天,美国更是达到了2.2千克/天,是我国的三倍;我国约64%的城镇化率与发达国家普遍80%以上的城镇化率相比差距明显,与部分发展中国家70%以上的城镇化率相比,也尚存一定提升空间。

中国未来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仍存在较大上升空间。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联合发布《城市蓝皮书: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12》,预计到2030年,中国城镇化率将达到70%。按照2030年城镇化率达到70%、城镇人均1.18千克/天的垃圾产生量计算,中国的城镇垃圾量将达到4.21亿吨/年。若按未来城镇化率达到80%、城镇人均1.18千克/天的垃圾产生量计算,未来中国城镇垃圾量将达到4.91亿吨/年。

(三)农村地区垃圾处理仍处于初级阶段

2015年初,“农村垃圾治理”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开启农村垃圾处理工程。2015年11月,住建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力推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明确要求因地制宜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治理模式,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全国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2018年2月、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先后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进一步提升乡村垃圾治理水平。

根据《2020城乡建设统计年鉴》,农村地区现每年产生垃圾总量稳定在6600万吨以上,人均垃圾产生量稳定处于0.3千克/天的水平。相比城市而言,农村的垃圾产生规模和人均垃圾产生量远远偏低,虽然存在乡村人口萎缩的情况,但由于农村地区垃圾收集、处置率存在较大的提高空间,依靠对未处理的垃圾存量的消化和扩大处理覆盖,未来农村垃圾处理规模的扩张可期。

二、产能视角:行业仍具增长空间,替代填埋大势所趋

(一)无害化率接近100%,焚烧成为主流处理方式

2020年,我国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99.75%,焚烧占比接近60%。2020年我国城市垃圾清运量为2.35亿吨,其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2.34亿吨,占比接近100%,其中焚烧处理量约为1.46亿吨(62.3%),填埋处理量7771.54万吨(33.1%)。日处理能力方面,2020年全国无害化处理能力为96.35万吨/日,焚烧为56.78万吨,占比58.93%,较2019年上升24.38%。焚烧已正式超过填埋成为我国垃圾无害化处理主流方式。

焚烧兼备多种优势,替代填埋大势所趋。垃圾焚烧依靠无害化程度高、减碳、节约大量填埋占地、可提供发电及供热额外盈利等优势成为前城市处理垃圾的首选方案,然而垃圾卫生填埋的处理方式受到土地市场量价两方面的挤压,在垃圾处理市场占据的份额逐步缩小。

(二)垃圾焚烧行业:

产能释放速度下降,行业进入成熟期

1、总产能视角

垃圾焚烧设施日处理规模超预期。根据2020城乡统计年鉴的数据,截至2020年底,我国垃圾焚烧设施的日处理规模(城镇+县城)合计已达到66.19万吨/日,超额完成了十三五规划58万吨/日的目标。

十四五政策明确2025年焚烧产能需达80万吨/日(十三五为58万吨),2020至2025年行业将保持4%的复合增速。我们对根据各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做了对比与分析后发现,近期(2020年)规划计划新增项目加2019年各省新增项目合计502个,焚烧能力合计46.81万吨/日,而远期(2021-2030年)规划垃圾焚烧项目合计仅276个,焚烧能力合计25.94万吨/日。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无论是项目数量还是处理规模,未来10年的增量还没有2019年和2020年两年相加之和多,尤其是处理规模仅仅是近期的55%左右。半数以上的省份2019年与2020年新增项目之和大于长期规划新增项目的总数。

2、订单视角

垃圾焚烧新订单释放速度减缓、处理费价格提升。2021年垃圾焚烧新增体量进一步下降,全年中标项目总处理规模达6.35万吨/日,同比2020年下降15.67%。与此同时,2021年平均中标处理单价为89.63元/吨,同比2020年增长12.73%。近三年以来中标价一直维持快速上升态势,叠加政策推动,我们认为未来很可能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施居民处理费,健全收费机制,垃圾处理费单价有望进一步提升,降低对补贴依赖程度。

市场逐步向中西部和县级下沉,小规模项目占比提升。2021年新增垃圾项目规模大于1000吨/日以上的总计15个,仅占五分之一;项目建设规模处于300~800吨/日的数量居多,共计50个。2021年,河北省成为释放项目最多的省份(13个),广东省(10个)、湖南省(7个)、湖北省(5个)和广西省(5个)分居二三四位。

根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1-4月全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开标数量为25个,投资总额约为92.21亿人民币,新增产能1.86万吨/日,垃圾处理单价平均值为95.83元/吨。尽管中标项目数量较去年同期有所提升,但订单的释放省份多数位于中部地区,日处理量超过1000吨仅3个,故新增产能和投资额同比分别下滑21.19%和31.8%至1.86万吨与92.21亿元。但后补贴时代,新中标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吨垃圾处置费上浮明显,较2021年平均79.72元/吨增长20.21%。

3、竞争格局视角

截至2021年年报及最新公告不完全统计,中国光大国际以产能市占率15.16%遥遥领先其他企业。从目前竞争者特点看,我国垃圾发电行业参与者主要以国企(60%)和民企(38%)为主,国企竞争力更强,市场占有率排名靠前的公司中仅有3家民营企业(红色字体),剩余全部为国有企业。根据韦伯咨询的数据,2015年以来,垃圾焚烧CR10市占率从58%提升至2019年的60%,行业集中度较高且较为稳定。同时,我们在梳理了2021年新中标垃圾发电项目后发现,高质量项目中标企业中鲜有市占率15名之后企业的身影。

基于以上分析,未来几年内,垃圾焚烧行业将进入深度整合期。垃圾焚烧行业本来就是一个资本、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小企业的生存空间不大。监管趋严会增加企业的环境合规成本,补贴政策的调整威胁企业的现金流,这两大趋势对于小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而龙头企业在运营能力和项目经验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凸显,未来的增量市场也将在政策引导下优先选择龙头企业,龙头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考虑,增强规模效应、开拓市场,很大可能在这一阶段收购、兼并一些运营难以为继的小企业,龙头集中趋势有望不断加强。

三、盈利因子视角:国补退坡、CCER、处理费提价的多方博弈

按照传统盈利模式拆解,吨垃圾上网电量和垃圾处理费是影响垃圾焚烧发电运营收入的主要因素。理想情况下,垃圾焚烧发电的商业模式优质清晰,处理费主要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有关,而吨垃圾上网电量则与公司的技术手段和垃圾热值有关。但近两年行业内即出现了如国补退坡这样的扰动因素,也出现了CCER 等利润增厚因素,此部分我们将详细剖析各类新变化对盈利因子的扰动情况。

(一)垃圾处理费上浮可对冲国补退坡的负面影响

上网电价的补贴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补贴初级阶段、补贴中级阶段、补贴过渡阶段和后补贴阶段。

1)补贴初级阶段(2006年-2012年)

2006年1月4日,国家发改委颁布《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其中第七条提到: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

此政策出台后,一些垃圾发电项目掺烧低品质燃煤,提高垃圾热值,旨在满足供热及增发电量的要求,以获取更多的政府补贴。

2)补贴中级阶段(2012年-2020年)

为了抑制某些垃圾焚烧发电厂通骗取补贴的行为,2012年4月10日,国家发改委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垃圾发电补贴政策: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其中,当地省级电网负担每千瓦时0.1元。

3)补贴过渡阶段(2020-2021)

2016年以后出现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入不敷出的现象,这主要由于: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未及时调整,资金来源不足;一些地方规模管理失控,装机规模已远超国家规划确定的数量。为解决这一问题,2020年国家出台一系列发电补贴政策进行调整。2020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出全生命周期,明确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项目容量×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而且规定生物质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15年后,无论项目是否达到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2021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又联合印发了《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明确了纳入2021年中央补贴项目建设时限的要求。非竞争配置项目均须在2021年底前实现全部机组建成并网,逾期未并网的项目取消非竞争配置补贴资格,后续可通过参加竞争配置的方式纳入中央补贴范围。纳入2021年中央补贴范围的竞争配置项目,应在2023年底前实现全部机组建成并网,实际并网时间每逾期一个季度,并网电价补贴降低0.03元/千瓦时。

因此结合来看, 2021年以前完成大额投产、且项目区域经济条件更优的头部企业受补贴退坡影响最小,而在手项目较少、资金实力较弱的企业投产节奏相对更慢,退坡带来的盈利能力下降影响相对显著。

4)后补贴阶段(2022年以后)

从2022年开始,竞争配置项目逐渐完工投产,引发了投资者对于行业的担忧。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一般有约定垃圾处理费调价机制,规定当因售电等收入变化导致乙方净利润发生一定比例变化时,垃圾处理服务费可进行调整。

我们测算了补贴变动对焚烧企业的利润影响,若0.2元/kWh的国补电价完全取消,则对一个典型的1000吨/日项目的净利润负面影响约为36%。我们做以下假设:此1000吨/日的项目进入稳定运营期、吨垃圾上网电量330kWh、运营时长330天、产能利用率90%、垃圾处理费70元/吨。当0.2元/kWh(含税)的国补下调一半时,项目净利润下降约18%,若通过提高前端处理费保持收益稳定,则处理费需提升21至91元/吨;当完全取消时,净利润下降36%,平衡补贴补偿额约为42元。

根据我们的预测,2022年竞争配置上网项目的电价下调幅度约在0.05-0.1元之间,前端处理费需约增加10-20元,但此种幅度的涨价已在新中标项目中有所体现,从侧面印证了多数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可以支撑此类幅度的涨价。同时,2022年0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推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效提高项目收益水平,该文件为后续垃圾焚烧项目处理费的提升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无害化率接近100%,焚烧成为主流处理方式

吨发电量作为垃圾焚烧项目关键的盈利因子之一,主要与垃圾热值和技术手段相关。我们认为垃圾焚烧上市公司吨垃圾发电量提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近年来随着垃圾分类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入炉的厨余垃圾(含水量较高)减少,而轻质可燃的纸制品、纺织物、塑料入炉量的增加有效提升了垃圾热值;2)人民生活水平与垃圾热值呈现正相关,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化率的不断提升,我国的垃圾热值也逐步提升,但仍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异(仅为美国的二分之一左右);3)炉排炉技术能使垃圾燃烧的更加充分,目前已取代硫化床技术成为主流。

我们选取光大环境、三峰环境、瀚蓝环境和绿色动力四家上市公司进行比较,所有公司的2019-2021年的吨垃圾发电量与吨垃圾上网电量均呈现上升趋势。2021年光大环境的吨垃圾发电量已达到470度,大幅领先其余公司;吨上网电量四家公司差距不大,均在320-340度这一区间。我们认为吨垃圾发电量的逐年提升亦可以增厚垃圾焚烧项目的盈利能力,削弱国补退坡的不利影响。

(三)CCER项目的利润增厚

CM-072-V01“多选垃圾处理方式”(第一版)中详细规定了测算一个垃圾焚烧项目所产生的CCER吨数的方法学。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相比,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仅替代了项目所在地电网的火力发电的碳排放,还避免了垃圾填埋产生的甲烷排放;但焚烧化石燃料也会带来一定的温室气体排放。

我们采用垃圾处理量与所获得CCER吨数之比作为统计口径,从签发和备案项目中选取了较为典型的垃圾焚烧项目计算平均值,根据测算垃圾焚烧企业每处理一吨垃圾,平均获得0.287吨CCER,在假设CCER价格为20元/吨的情况下,吨垃圾增收约为6元。

最理想情况下,CCER收入在利润端可为垃圾焚烧头部企业带来3%-9%的增厚。我们选取瀚蓝环境、光大环境、伟明环保和绿色动力四家头部垃圾焚烧上市公司进行测算,在假设公司所处理的垃圾全部可以转化为CCER的情况下,按照2021年的垃圾处理量和净利润,CCER收入可分别为瀚蓝环境、光大环境、伟明环保、绿色动力带来4.45%/4.02%/2.48%/8.67的利润端弹性。

(四)补贴欠款与现金流改善

22年政府预算支出中有4500亿元的补贴增量或将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一次性发放。2022年与2021年中央财政预算支出的口径发生了变化,其中21年出现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安排的支出”科目在22年的财政支出预算中消失,22年的统计口径中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项目由21年的4.54亿元骤增至4594.47亿元。考虑到22年将21年的若干个口径进行合并,假设除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的其他合并项目预算支出保持不变,预计今年将能腾挪出4500亿元的财政支出供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放,此前的拖欠问题有望得到一次性解决。

主管部门已对可再生能源补贴欠款事项进行系统性清查,2022年3月底相关企业已完成自查并上报国家能源局,下发日期待定。据E20研究院粗略测算,与固废处理相关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生物质发电项目补贴拖欠累计约在200亿元左右。根据2021年年报的最新数据,光大环境、瀚蓝环境、和绿色动力三家垃圾焚烧上市公司的补贴欠款规模分别约为80亿元(应收账款+合同资产)、6.75亿元(电网客户及再生能源补贴组合)和10亿元(应收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补贴欠款的下发将会有效改善相关企业的现金流情况,有利于垃圾焚烧公司健康、平稳运营,亦对垃圾焚烧行业的繁荣发展有重要意义。

四、会计政策视角:

《准则解释14号》对垃圾焚烧公司财务报表影响简述

环保行业中很多项目的业主都是地方政府,所以项目大多采用PPP、BOT模式。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规范了企业对政府和企业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并完全取代了《解释2号》中BOT项目会计处理方法。该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已体现在环保上市公司发布的2021年报之中。在本周的小专题研究中,我们将以典型环保上市公司财报为基础,剖析该会计准则变更对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的影响。

(一)实施背景

2008 年 8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解释2号),对BOT 项目企业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但近年来,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合同关系逐渐复杂,产生了除BOT以外的多种PPP合作模式。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保持衔接,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于2021年1月26日起草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解释14号规范了企业对政府和企业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并完全取代了解释2号中关于“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

(二)影响分析

1、适用范围

解释14号对适用范围做出了更详细的说明,应当符合“双控制”与“双特征”。解释2号仅对“合同授予方”、“合同投资方”、“特许经营权”等关键名词做出解释而解释14号则对适用范围做出明确说明——满足“双控制”与“双特征”条件,并对运营期占项目资产全部使用寿命项目、不符合“双控制”与“双特征”条件项目的处理方法做出解释。

2、建造收入(利润表)

解释14号扩大了确认建造收入的范围。解释2号规定对于实际提供建造服务的部分,可确认建造收入而对于未实际提供建造服务(即发包给其他方)的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解释14号则规定即使企业不提供实际建造服务,仍然可以确认建造收入(主要责任人:按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代理人:扣除支付给其他方的金额后确认收入)。我们认为该会计准则的变更是2021年部分环保上市公司净利润增速低于营收增速的原因之一(多确认了毛利率较低的工程业务收入)。

A股主流垃圾焚烧企业建造收入均出现不同幅度的增长。瀚蓝环境2021年度工程与装备业务营收大幅增长88%,由15.73亿增至29.64亿元(未剔除内部交易),但固废业务的毛利率整体下降4.21pct;伟明环保设备、EPC及服务营收同比增长38.02%至23.32亿元,但毛利率却下降14.12%;绿色动力2021年前不确认建造收入和成本,会计政策变更后确认建造收入24.27亿元,总营收大幅增加122.03%至50.57亿元,但综合毛利率却下降25.63%。垃圾焚烧运营期毛利率远高于建造毛利率,因此我们认为会计准则的变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上述企业营收增加但毛利率下滑的原因。

3、借款费用(利润表)

解释14号要求对部分借款费用予以费用化处理。解释2号中对价类型(无形资产模式、金融资产模式或混合模式)对借款费用资本化没有影响而解释14号明确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对象是无形资产,对价类型是金融资产或者是混合模式下的金融资产部分,相关的借款费用均应予以费用化。我们认为该会计准则的变更是2021年部分环保上市公司财务费用上涨的原因之一。

部分A股环保公司财务费用增幅明显。我们分析了瀚蓝环境、伟明环保、高能环境、聚光科技的年报后发现这三家上市公司的财务费用均出现明显增长,公司在年报中也均做出“利息资本化转费用化”的解释。

4、现金流(现金流量表)

2021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11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会计处理实施问答,对PPP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建造支出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如何列示做出进一步说明:PPP项目建造期间相关建造支出作为投资性现金流列示调整至经营性现金流列示。我们认为该会计准则的变更是2021年部分环保上市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下滑的原因之一。

准则变更对A股环保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影响明显。以瀚蓝环境为例,执行新准则后,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同比减少55.09%,投资活动现金流同比增加45.87%,如剔除解释第 14 号的影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约为 20亿元,同比增长约2.24%。

5、资产确认(资产负债表)

在《实施问答》中,财政部还对PPP项目建造期间形成的合同资产列报方式做出解释:将对价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时,合同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以外的部分,依据其一年以内是否变现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

以聚光科技为例,公司将建设期的合同资产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回款期的合同资产在“长期应收款”项目列示。由于聚光科技的PPP项目大部分处于建设期,所以该变更导致聚光科技本年度非流动资产大幅增加。

以瀚蓝环境为例,公司主要采用 PPP 混合模式区分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核算,PPP 项目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影响合同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增加,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少。

(三)披露要求

解释14号新增了具体的披露要求,弥补了解释2号第五项内容对于附注披露的不足,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了趋同。

(四)新旧衔接

解释14号要求企业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能追溯完成调整的项目尽量开始应用本解释,报表中的可比信息可以不给予调整。

(五)总结

五、业务拓展视角:

切入新能源产业链

站在当前时点,垃圾焚烧行业已度过快速发展期进入成熟期,多家垃圾焚烧公司结合自身竞争优势与资源禀赋,极具前瞻性的着手布局新能源业务,此拓展有望为相关企业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打开未来的发展空间。我们选取伟明环保、旺能环境、圣元环保和中国天楹四家公司在下文重点分析:

(一)伟明环保:携手青山、盛屯,进军高冰镍领域

高冰镍冶炼工艺总体可以分为RKEF火法工艺、HPAL湿法工艺和火法富氧侧吹工艺。伟明设备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在垃圾焚烧炉排炉、烟气净化、自动控制等方面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因此实现了伟明垃圾焚烧核心设备——锅炉焚烧设备和烟气净化系统的自产。垃圾焚烧炉与富氧侧吹炉有相通之处,也有侧吹式垃圾焚烧炉用于工业实践,使得公司在技术领域天然具备一定竞争优势。

以下为公司的布局时间线:

1)2021年6月与青山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今后将充分发挥彼此在品牌、资金、资源、技术、市场、产品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探索符合双方产业发展和利益的创新型合作发展模式,有意向在固废处理、工业废水废气处理、能源电厂EPC工程建设及运营管理、环保设备销售服务、矿山尾矿处理、废旧电池回收利用、碳减排技术以及绿色高效新能源解决方案等领域建立合作。

2)2021年11月与Indigo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拟共同在印尼规划投资开发建设红土镍矿冶炼4万吨高冰镍项目,其中公司持股70%;拟使用不超过17.39亿元投资高冰镍项目。

3)2022年4月与盛屯矿业、青山控股签署《锂电池新材料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三方拟合作,在温州市共同规划投资开发建设20万吨高冰镍精炼、高镍三元前驱体生产、高镍正极材料生产及相关配套项目。

(二)旺能环境:动力电池回收

在电动汽车市场快速增长带动下,动力型锂离子电池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全球动力电池年新增装机量保持快速增长,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预测,2025年全球锂电池装机量将会达到1223GWh,动力电池占比高达75.2%。2020年中国动力电池终端消费需求高达44.1%,居世界第一位。硫酸钴和硫酸镍是生产三元动力电池的重要材料,未来有望量价齐升。

动力电池回收行业或在2025年迎来放量。根据国家规定,动力电池容量衰减至额定容量的80%以下,就要面临退役、被强制回收。根据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的预测2020年我国动力电池退役量高达20万吨(约25GWh),2025年后,每年退役电池数量增长将超百万量级。

2022年1月4日旺能环境收购立鑫新材料公司60%股权,开始布局动力电池回收领域。依据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立鑫新材料已于2022年3月底完成了一期动力电池提钴镍锂项目的试运营工作,并于4月份开始正式运营,目前月产能负荷已达80%以上,预计全年可完成70%以上的产能,2023年可全部达产。全部达产后对应镍钴锰提纯量3000金吨/年,碳酸锂提纯量1000吨/年。原材料方面,公司可与大股东美欣达集团前端汽车拆解业务联动产生协同效应,同时又积极与汽车企业、电池企业、梯次利用企业、第三方回收商进行洽谈,以保障长期稳定的电池来源。

公司预计于2022H2启动立鑫新材料二期项目,规划对应镍钴锰提纯量7500金吨/年,碳酸锂提纯量2800吨/年。同时公司亦开始布局磷酸铁锂电池回收产能,规划产能规模为6万吨废电池/年。

(三)圣元环保:海上风电与氢能

海上风电增长空间巨大,平价节点或将迎来装机潮。海上风电“十四五”期间预计新增装机200GW,20-25年CAGR约25%,高于十四五期间风电整体13.5%的增速。随着海风伙伴计划首次提出海风将于2024年实现平价,海风或将于平价节点迎来装机潮,海风未来发展可期。

2022年1月4日,圣元环保与三峡启航(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福建省海上风电及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双方合作开发福建省海上风电及光伏发电项目,积极争取福建海上风电首个项目的落地实施,开启新能源第二成长曲线。2022年公司将积极推动福建省海上风电及光伏发电项目落地。

2022年3月29日,公司又与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签订建设氢能源研究院的合作协议》,双方合作共同推动固态储氢材料的应用及推广,推动氢能储能的产业化发展。目前公司已成立泉州有元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开展清洁能源制氢、储运及应用等相关技术领域的研究。

(四)中国天楹:重力储能

风光的大量并网对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挑战。风电在晴天等无风条件下出力将大大降低,而光伏在阴天及夜间出力也将出现骤降。不同于可控的火电机组,风光的不可控性成为对电网的巨大挑战之一。储能可以平抑风光发电的波动性,提高其可调度性,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手段。

以下为公司的布局时间线:

1)2021年11月与如东县人民政府签署《新能源产业投资协议》,就滩涂光伏发电、海上风电、储能、氢能、零碳数据中心等新能源业务与如东县政府达成深度战略合作协定。

2)2021年12月与中国投资协会能源投资专业委员会、美国 STERA 能源公司、天空塔(北京)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中国境内首个 100兆瓦时重力储能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3)2022年1月,公司控股子公司 Atlas 与重力储能技术开发商 EV 公司签署了《技术许可使用协议》。

4)2022年5月16日公司与国网江苏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就重力储能技术研究与项目开发相关事宜达成战略合作。

5)2022年5月3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阿特拉斯与中电建水电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围绕重力储能+光伏、风电、水电、核电、生态修复、尾矿治理、建筑垃圾等零碳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解决方案,全面开展合作,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在全国共同开发投资不少于2GW+的重力储能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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