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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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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01 15: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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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以下简称《分级目录》,见附件)。经XXXX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2X年X月X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8号)和本《分级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原则上,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地点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的建设项目(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4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必要时可授权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已开展区域环境评估(包括规划环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可以进行调整,具体以区域环境评估(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为准。

各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权限有疑问的,可以向我局正式行文征询意见,来文需说明建设项目具体情况,以我局回文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权限划分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X月X日

(此文主动公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

一、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5

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全部(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

2.生物质燃料加工254: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

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

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农药制造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合成材料制造265;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7:全部(不含研发中试、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

2.肥料制造262:化学方法生产氮肥、磷肥、复混肥的。

3.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以油脂为原料的肥皂或皂粒制造(不含采用连续皂化工艺、油脂水解工艺的);香料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三、医药制造业27

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兽用药品制造275:全部(不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药品复配、分装)。

2.中药饮片加工273;中成药生产274:有提炼工艺的(不含仅醇提、水提的)。

四、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

1.橡胶制品业291: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不含常压连续脱硫工艺)。

2.塑料制品业292: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

五、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

1.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水泥制造(不含水泥粉磨站)。

2.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平板玻璃制造。

3.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石棉制品;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

六、汽车制造业36

1.汽车整车制造361:全部(不含仅组装的)。

2.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全部(不含仅组装的)。

七、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371:机车、车辆、高铁车组制造;发动机生产。

八、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太阳能电池片生产。

九、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半导体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

十、研究和试验发展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十一、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不含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不含单纯收集、贮存的,不含现有厂区红线范围内的改建项目)。

2.医疗废物处置、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不含单纯收集、贮存的,不含现有厂区红线范围内的改建项目)。

十二、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公园(含动物园、主题公园,不含城市公园、植物园、村庄公园):特大型公园、大型主题公园。

十三、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1.新建、增建铁路:新建、增建铁路(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除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2.铁路枢纽: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新建枢纽。

3.城市轨道交通(不新增占地的停车场改建除外):全部(不含仅车站建设项目,不含仅停车场、车辆段、定修段等附属配套设施项目)。

4.机场:新建;迁建;增加航空业务量的飞行区扩建。

十四、核与辐射

1.电磁辐射: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

2.放射性: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

十五、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工业项目

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电镀行业。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包括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

十六、机密工程项目及机密备案项目。

十七、建设地点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的建设项目,不含以下类型建设项目:

1.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

2.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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