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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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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9 09: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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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治理 江苏大气网讯:11月18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实

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治理 江苏

大气网讯:11月18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与应用,推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旨在围绕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各项需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遵循“突出重点、加强创新、开放共用、滚动发展”的建设原则,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现“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的建设目的。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主要任务包括:

(一)培养和引进高水平的生态环境保护学术带头人,建设和形成高水平、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团队,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人才队伍。

(二)向省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各级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制修订。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生态环境科研合作与交流,掌握国内外环境科技发展动向,向社会提供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为培育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做好储备。

此外,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还包括:

(一)承担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和关键性技术难题。

(二)建设与发展生态环境科学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工程技术中心主要任务还包括:

(一)服务国家和江苏省战略,根据江苏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需求,围绕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引领行业技术进步。

(二)对具有现实和潜在市场价值的重要生态环境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开发和产业化应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试点或示范工程,发挥技术转移、扩散和辐射作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鼓励并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参加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参与生态环境重大管理决策支撑,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工程示范、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重大科技专项等工作。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制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相关政策制度、建设计划,负责开展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申请受理、立项论证、验收命名、评估与调整,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管理。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审核推荐,指导验收以及运行管理等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是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具体建设和运行,推荐和聘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主任,赋予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研自主权,稳定支持日常科研和运行经费,开展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配合做好定期评估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论证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方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应对气候变化、基于循环经济的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技术、环境与健康研究、区域环境问题研究、生态环境监测与事故应急、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综合决策与管理、海洋环境保护修复等。

第九条 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应用基础研究,在某一领域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在某一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工程应用能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均可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

优先发展以下列方式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一)既解决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和关键性技术难题,又能得到国家部委支持,实行部省共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二)新兴学科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共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四)通过国际合作引进人才、智力、资本等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在同一专业领域,每个依托单位只能申请建设一个重点实验室或者工程技术中心。

第十条 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以非独立法人形式组建的,应属于在江苏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的下级单位,并与上级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边界清晰,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远期科研目标,研究方向属于生态环境科学发展前沿或优先发展领域。

(三)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

(四)具备满足科研或工程设计目标的研究工作基础和设备条件,包括场地面积5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300万元以上等必要的实验设施、仪器装备和技术支撑条件。

(五)具有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和成果转化机制。

(六)能保证建设经费以及建成后的运行经费。

(七)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有坚实的学科基础和较强的研究实力,在申报专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承担过该专业领域生态环境相关科技项目、科研课题,并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八)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应拥有省内领先的关键技术研发成果;在申报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工程转化应用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必须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研究领域10年以上(含就读硕士、博士期间从事的研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和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学科、学术带头人不少于3人。

第十二条 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主要依托单位及共建单位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组建独立法人资格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其产权关系,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需编制《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并经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直属单位、省级以上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要求直接申报。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主管处室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

(二)申报条件:是否达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必要条件和有关要求。

(三)发展方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是否具有重要性与必要性;研究发展方向是否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实用性;建设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

(四)管理机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创新发展。

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依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是否通过评审。通过评审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在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意见。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调查核实,异议情况属实的,终止此次申报,并书面告知依托单位和推荐部门。

第十七条 通过公示的依托单位将附有专家论证意见的《申请书》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其按照《申请书》开展建设,相关信息在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公布。

第三章建设与验收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应按照《申请书》开展,认真落实建设和运行的各项支撑条件,保障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按期建设、正常运行并持续创新。在建设过程中,若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应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重新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计划。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提前3个月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延期申请仅限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对逾期未申请验收或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省生态环境厅终止其建设,并在省厅官方网站公示。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当编写《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验收程序:

(一)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回避原则组建验收专家组,一般由不少于5名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

(二)在验收专家组中选取专家对验收材料进行预审,重点审查是否完成《申请书》规定目标,提出通过验收预审、限期整改后验收或者不通过验收预审的意见。

(三)对通过验收预审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省生态环境厅主管处室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专家开展现场验收,实地考察《申请书》规定目标的完成情况,提出通过验收、限期整改后验收或者不通过验收的意见。

(四)对通过现场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在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省生态环境厅予以命名并向社会公开;对未通过验收的,责成依托单位整改或者终止其建设;整改期限不超过1年,整改完成后由依托单位重新申请验收,若仍未通过验收的,终止其建设。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按照第十一条要求聘任,任期五年,连 任不超过两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人、财、物及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应当成立学术或技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或技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科学研究与场景应用发展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会议纪要作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的附件。

学术或技术委员会由本领域省内外在岗的行业学术、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9~13人,其中依托单位的成员不应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委员会主任应当是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誉的知名专家,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

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每次换 届更换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两次不出席委员会工作会议的委员应当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用于保障自主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作交流、人才培育、设备维护更新等。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应当按照以下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

(二)建立稳定的人才队伍,保证主要研究方向人员相对稳定,固定人员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促进专业领域优秀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

(三)建立交流合作机制,通过项目合作、学术交流、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基金和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形式,加强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及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四)建立健全科研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对科研仪器设备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五)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支持新技术研发、科研成果二次开发和应用,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并在省生态环境厅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上展示和推广。

(六)加强财务管理,涉及财政资金的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完成的研究成果应当规范署名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外单位科技人员合作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其归属。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编制提纲见附件3),由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五章 评估与调整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机制。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对已命名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开展综合绩效评估,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方向与研发能力、成果转化效益、对生态环境重点工作支撑、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在申报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技奖项和人才计划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日常运行管理问题较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责令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1年。整改后复评结果仍不合格的,撤销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命名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命名统一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 “Jiangsu Province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 Key Laboratory of XX”。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可对外使用“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 XX重点实验室(筹)”的临时名称。

第三十一条 工程技术中心命名统一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XX工程技术中心”,英文名称为: “Jiangsu Province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可对外使用“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XX工程技术中心(筹)”的临时名称。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可按规范的样式自行制作标牌(样式规格见附件4),展示于依托单位的适当位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苏环规〔2010〕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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