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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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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8 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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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态系统保护 河北

环境修复网讯:环保网获悉,近日,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精神,切实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尊重自然,保护优先;健全体制,统筹推进;分级落实,上下联动;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有效应对生物多样性面临的挑战、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为目标,建立健全体制机制,确保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得到全面保护,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为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到2025年,推进全省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估,建立生物多样性的评估、监测体系,各类自然保护地占陆域国土面积的7.41%以上,森林覆盖率提高到36.5%,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3%以上,湿地保护率达到4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数保护率达到80%,自然海岸线保有率、陆地生态系统类型有效保护率达到国家要求,生物遗传资源收集保藏量稳步增加,初步形成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

到2035年,形成统一有序的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森林、草原、荒漠、河湖、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状况实现根本好转,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5%,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2.14%,各类自然保护地占陆域国土面积的7.43%以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数保护率达到85%,典型生态系统、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全面保护,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可持续利用机制全面建立。

二、加快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

(一)加快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根据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渔业、湿地管理、自然保护地、森林、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制定、修订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二)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各地各相关领域中长期规划。根据国家要求,省市制定、修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时,要提出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和主要任务,相关部门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行业发展规划。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自愿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

(三)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生物多样性损害鉴定工作机制,落实有关从事种源进口等的个人或企业财税政策;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海湾休养生息,建立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严格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制度,加强草原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和迁移通道保护。强化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繁育、利用的审批与监管。

三、持续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

(四)落实就地保护体系。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自然保护地,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控政策。构建促进物种迁徙、基因交流的生态廊道和适宜生存的生态环境,加强对小五台、金华山—横岭子自然保护区褐马鸡和对驼梁、都山、雾灵山等自然保护区华北豹的栖息地保护。持续推进自然保护地、城市绿地等保护空间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选择重要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和遗传资源破碎分布点建设保护点。加强对河北梨、缘毛太行花等极小种群和青头潜鸭、遗鸥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就地保护。

(五)完善迁地保护体系。优化建设动植物园、濒危植物扩繁和迁地保护中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和保育救助站、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等抢救性迁地保护设施。进一步实施朱鹮野化改造、麋鹿引进与放归、河北梨迁地保护、缘毛太行花人工繁育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繁育项目。

(六)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落实《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省市县分级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开展矿山修复,推进尾矿库复绿。强化河湖与海洋生态修复,加快推进海河流域主要河道、河湖湿地、沿海自然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强自然岸线保护,恢复自然岸线生境。加快退化草原修复,推动形成健康稳定的草原生态系统。坚持生物措施、农耕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全面遏制土地沙化趋势。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极小种群保护,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复原力。

(七)持续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深入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太行山—燕山绿化、坝上地区植树造林、雄安新区“千年秀林”建设等国家和省林业重点工程。坚持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坚持乔灌草结合、封飞造并举,科学恢复林草植被。

四、构建完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体系

(八)持续推进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十四五”期间完成生态系统调查、物种多样性本底调查、重要遗传资源调查等工作,率先开展塞罕坝、白洋淀、衡水湖等重要区域本底调查及监测。按照国家部署建立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的指示物种清单,开展长期监测。持续推进农作物和畜禽、水产、林草植物、药用植物、菌种等生物遗传资源和种质资源调查、编目及数据库建设。

(九)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监测信息云平台。在燕山、太行山、坝上高原、白洋淀、衡水湖及海滨湿地等重点区域,建设一批地面生态观测站和观测样区。加快卫星遥感和无人机航空技术应用,探索人工智能应用。依托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整合利用各级各类生物物种、遗传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在保障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共享。

(十)完善生物多样性评估体系。开展大型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外来物种入侵、生物技术应用、气候变化、环境污染、自然灾害等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评价,明确评价方式、内容、程序,提出应对策略。结合全省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每5年发布1次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估报告。

五、着力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十一)依法加强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完善京津冀农作物重大病虫害联合监测机制、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强化国门生物安全风险预警,严格做好疫情监测和安全风险监控。建立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制定风险防控计划和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强化过程管理,保障生物安全。

(十二)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监管制度。加大生物遗传资源普查、收集、保藏和研究力度,建立全省动植物资源数据库及种质资源信息处理与管理平台。落实国家获取、利用、进出境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生物遗传资源对外提供和合作研究利用的监督管理。

(十三)持续提升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水平。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组织外来入侵物种常态化监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及时重点治理草地贪夜蛾、红脂大小蠹等重大危害外来入侵物种,严防新的外来物种入侵。坚持“谁审批、谁监管”,强化引进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开展“国门绿盾”等反走私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引进、携带、邮递、走私外来物种违法行为。

六、创新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

(十四)加强生物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技术研究。开展新作物、新品种、新品系、新遗传材料和作物病虫害发展动态调查研究。研究创新生物技术,促进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对生物资源的开发、整理、检测、筛选和性状评价,筛选优良生物种质基因,推进相关生物技术在农业、林业、生物医药和环保等领域应用。

(十五)规范生物多样性友好型经营活动。推广特种动物驯养繁殖、中草药种植、生物质转化利用、农作物和森林草原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乡村振兴相结合。在政策允许前提下,鼓励自然保护地控制区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在适当区域开展自然教育、生态旅游和康养等活动,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生态产品体系。

七、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

(十六)全面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建立重要保护物种栖息地遥感监测机制,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行为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等专项行动。定期组织开展海洋伏季休(禁)渔和河湖禁渔期、毁林和侵占破坏草原等专项执法行动。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采集、运输、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对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监管试点,严肃查处危害生物多样性行为。

(十七)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建立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考核指标,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实行终身追责。

八、全面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

(十八)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典型案例、重大项目成果等宣传普及。以高等学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为载体,推动生物多样性博物馆、陈列馆建设,充分利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纪念日,强化生物多样性普及宣传。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引导各级党委和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众自觉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十九)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完善违法活动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推进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机制,强化公众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保障。

九、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职能,加强协调配合,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二十一)完善资金保障制度。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各级加强财政资源统筹,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继续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规范、高效使用资金。研究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多领域筹集资金。

(二十二)强化科技与人才支撑。加强生物多样性基础理论、技术标准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提高相关人员专业、管理和技术水平,培育产学研结合、教科企联合、多学科合作的高水平人才团队。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鼓励开展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项目合作和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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