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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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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28 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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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网讯:水处理网获悉,10月27日,浙江省住建厅办公室公布《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稿),旨在推进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扩大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

【进行中】关于征求《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1-10-27 16:14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浙建设函〔2021〕286号),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发征求各相关单位书面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11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主编单位。

联系方式:赵萍,电话:13958153186,传真:0571-85116997,邮箱:1499035643@qq.com,地址:杭州市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30。

附件:《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 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浙建设函〔2021〕286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国内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5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及 3 个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编制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 828 号,邮政编码 31003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主编单 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1 总 则

1.0.1 为推进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扩大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

1.0.3 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海绵城市 sponge city

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统筹协调水量与水质、生态与安全、分布与集中、绿色与灰色、景观与功能、岸上与岸下、地上与地下等关系,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的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达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的多重目标。

2.0.2 区域化效果评估 area effect evolution

通过评估确定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指标要求的区域面积的过程,简称区域评估。

2.0.3 城市建成区 urban developed area

城市开发边界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2.0.4 海绵城市建成区 sponge city build-up area

经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城市建成区。

2.0.5 排水分区 drainage division

以地形地貌或排水管渠界定的地面径流雨水的集水或汇水范围。

2.0.6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径流得到控制的城市建设下垫面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2.0.7 内涝积水点消除比例 ponding points elimination ratio

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对应的暴雨情况下,海绵城市建设前存在的内涝积水点,在海绵城市建设后消除的比例。

2.0.8 城市水体 urban waterbody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等自然或人工水体。

2.0.9 黑臭水体 black-odorous water

城市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的统称。

2.0.10 城市热岛效应 urban heat island (UHI) effect

城市热岛效应指城市建成区的气温高于郊区气温,形成类似高温孤岛的现象。

2.0.11 生态性岸线 shoreline for ecology

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或经过生态修复后具备自然特征的岸线。

3 基 本 规 定

3.0.1 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应遵循对象选取合理、数据采集详实、方法选用科学和验收评估客观的原则。

3.0.2 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应以城市建成区为主要对象,对建成区范围内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项目,排水分区及建成区整体的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评估。

3.0.3 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应以城市建成区内达到本标准要求的面积占比表征。

3.0.4 海绵城市评估范围,应以排水分区为基础,并应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且宜在城市建成区内集中连片划定。

3.0.5 海绵城市建设效果可采用数据监测、模型模拟和容积法计算等方式进行评估,评估方式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宜通过数据监测结合模型模拟综合评估;

2 数据监测资料不足以率定模型参数时,建模参数可参考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的规定取值;

3 不具备模型模拟条件时,可采用容积法评估项目和区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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