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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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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28 11: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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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生活垃圾分类 厨余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固废网讯: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详情

生活垃圾分类 厨余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

固废网讯: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4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2021年底前,全省所有设区市建成运行厨余垃圾处理设施,2022年底前各设区市至少有一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2023年具备条件的设区市基本建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力争到2025年,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制度体系,设区市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分类设施建设。

1﹒科学设置分类投放设施。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要求,合理布局居住社区、商业和办公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桶站等设施设备,结合本地实际配置简便易行、规格适宜、数量适当的分类投放装置。因地制宜推进居民小区撤桶并点工作,设置垃圾分类引导指示牌。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规定,统一垃圾分类标识,做到标识规范系统、醒目清晰、协调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2﹒合理布局分类收集点。积极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加强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升级改造,鼓励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转型升级,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品交投网点建设,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分拣中心和集散场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站)和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配套分类运输系统。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相衔接的运输体系,配备满足“四分类”需求、密封性好、标识规范、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积极推行市容环卫市场化,提升环卫作业企业收运装备标准。逐步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密闭、高效的厨余垃圾运输系统,淘汰敞开式收运设施,严控装车运输过程中的“抛洒滴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建设分类处理设施。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建设,优化技术工艺,统筹处理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科学预估本地生活垃圾产出水平,按适度超前原则,加快推进以清洁焚烧为主要方式的处理设施建设,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到2023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大幅提升,县城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到2025年底,全省基本实现城市原生垃圾“零填埋”。加快建设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着力补齐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加强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处置设施建设。补齐有害垃圾处理设施短板,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按危险废物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全链条管理。

1﹒推进源头减量。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推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制度,逐步在产品包装上设置醒目的垃圾分类标识。推行生态设计,提高产品可回收性,推广使用清洁产品和用品。鼓励和引导实体销售、快递、外卖等企业严格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规定,避免过度包装,可以采取押金、以旧换新等措施加强产品包装回收处置,减少电商邮件快件二次包装。落实国家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管理规定,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推进环保纸袋替代塑料包装袋。旅游、住宿等行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提倡绿色生活,制止“餐饮浪费”,倡导“光盘行动”,引导消费者适量消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行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有效减少厨余垃圾产生量。提倡绿色办公,鼓励使用再生纸制品,加速推动无纸化办公。(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管局、省邮政局、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推动开展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确保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单独投放,提高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收集比例,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质量,实现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有效分开。推行各类垃圾按时段进行收运的模式,公开分类收运时间、作业规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倡导“桶边值守”,设置投放点值守岗位,做好现场引导,纠正不规范投放行为。加强垃圾分类收集投放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换出现损坏、老化、符号缺失等情况的设施,保持外观整洁。鼓励回收模式创新发展,进一步提高居民交投废旧物资便利化水平。打通生活垃圾回收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通道,实现“两网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严格实行垃圾分类运输市场准入制度,做到垃圾运输专车专用并符合相关规定。建立垃圾收运台账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分类运输站点、频次、时间和线路,加强垃圾运输车辆作业信息、行驶轨迹等实时监控。指导物业公司等管理责任人与有资质的收运单位签定收运服务合同,发挥居(村)民委员会在组织社区环境整治、无物业管理社区生活垃圾清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物业单位、生活垃圾清运单位之间的有序衔接,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环卫专业作业单位向社区延伸,逐步替代“低、小、散”的非正规垃圾收运队伍。做好重大疫情等应急状态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加强已分类生活垃圾的处理,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化回收中心进行回收利用,有害垃圾由具备专业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至有资质的处置企业进行规范安全处置,厨余垃圾24小时内及时清运并密闭运输至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其他垃圾直接运输至垃圾焚烧厂或卫生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置。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投入运行之前,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采取小型厨余垃圾处理站模式就地处置居民区和单位厨余垃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管局、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分类处理产品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研究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产品应用,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打通垃圾资源化利用出路。鼓励因地制宜选用厨余垃圾处理工艺,着力解决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中应用的“梗阻”问题,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局、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全民参与。

1﹒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宣传,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全社会认识水平,激发群众自觉参与。注重典型引路、正面引导,全面客观报道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统筹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单位力量,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普及分类知识,充分听取居民意见,将居民分类意识转化为自觉行动。(市县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省委宣传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从社区抓起。着力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城乡治理体系,以建立和完善全覆盖的社区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以垃圾分类为载体,通过分片包干、“路长制”等模式,探索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社区自律作用,发动群众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县政府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从学校抓起。以青少年为重点,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在道德与法治课、思想政治理论课、主题队会、班会及其他相关学科中加强垃圾分类教育,培养青少年文明习惯;依托少先队、学校团组织等开展“小手拉大手”等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动员家庭积极参与,形成“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的社会效应。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社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青少年志愿服务队,就地就近开展活动。(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持续开展合肥、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国家重点城市建设并巩固试点成果,充分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全面推进其他14个设区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要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重要事项,引导党员干部率先参与,经常性开展宣传教育,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严格实施办公区生活垃圾“四分类”,规范开展分类投放,做好前端分类收集,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工作台账。发挥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作用,建设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加强行业培训。选树先进典型,总结经验做法,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绩效评估,开展资金奖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成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动员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鼓励产品生产、实体销售、快递、外卖和资源回收等企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动开展社会服务。鼓励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互联网、移动端APP等技术手段,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产业发展。鼓励采用“积分兑换”、“绿色账户”、荣誉奖励等激励形式引导居民实施分类投放。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行动和公益活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引导、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明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管局、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统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农村群众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探索具有农村特色的垃圾分类方法,推进源头分类减量、资源化处理利用,建立以县域或乡镇为基础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配套政策。

1﹒加快生活垃圾管理立法。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管理,减少废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加强法治和政策制度建设,积极推进省级层面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工作,设区市加快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法规体系,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纳入依法实施、规范实施的轨道,到2025年底前形成一批具有地方特点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科技支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专题研究,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技术发展。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技术装备研发和集成示范应用,重点解决小型焚烧处理、焚烧飞灰处置、渗滤液处理、厨余垃圾处理等技术问题,构建生活垃圾从源头到末端、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分类技术支撑体系。(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垃圾收费机制。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本地实际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积极促进生活垃圾减量。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省级负总责,城市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综合协调、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长效推进机制。成立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省级统筹协调。省直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地履职尽责,及时研究解决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问题。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所辖区域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四级联动机制,加强条块协作,推动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市县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部门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基层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加强部门协作联动,推动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资源下沉到社区,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到基层、深入群众。(市县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资金保障。各市、县结合实际统筹安排预算,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项目建设及运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税收优惠。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格绩效评估。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综合采取专业督导调研、第三方监管、社会监督和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要求落实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类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等开展评估。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评估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节约型机关创建和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的考核评估内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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