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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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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03 17: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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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碳排放 环境影响评价 海南日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试行开展

碳排放 环境影响评价 海南

日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防控作用,推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应对气候变化的统一谋划与实施,我厅研究决定在部分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园区、重点行业、重点项目中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点领域专项规划(详见附件1);电力、建材、石化、化工、造纸、医药、油气开采等重点行业(详见附件2)。

二、工作内容

(一)规划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产业园区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应对现有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碳排放调查和评价,识别并确定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对规划实施后的碳排放情况开展预测,提出碳减排优化调整建议及管控对策和措施,要求规划开展碳排放跟踪评价,给出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二)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应识别项目碳排放源项并进行分析,针对项目实施后碳排放情况进行预测,提出减排措施及建议,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碳排放监测,给出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改扩建项目还应对现有项目进行碳排放现状调查与评价。

(三)评价范围。规划及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本次试点主要开展二氧化碳(CO2)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有条件的还可开展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合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产业园区工作要求。本通知所述产业园区指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具体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产业园区规划布局调整优化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19〕212号)。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现状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将碳评文件报我厅备案审查,其他产业园区应尽快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并及时报我厅备案审查。

(二)“两高”项目工作要求。新建“两高”项目应该在开展环评工作时同步开展碳评工作,并将碳评文件报我厅审查。鼓励现有“两高”项目积极开展现状碳评工作,摸清碳排放现状,主动提出碳排放总量控制及减排要求。“两高”项目行业类别参见附件2。

(三)其他要求。各编制单位在开展碳评工作时,应将碳评文件单独编制成册。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一项前瞻性工作,各建设单位、规划编制机关及环评编制单位在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中有更好的建议可积极与我厅联系,鼓励各相关单位开展探索性研究工作。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含行政审批部门)要提高站位并抓好落实,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规划编制机关及环评编制单位在相关规划或项目环评编制中同步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附件:1.试点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项规划

2.试点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点行业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试点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专项规划

1、工业有关专项规划: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2、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3、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

4、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县级以上城市专项规划

5、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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