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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目标下的绿色信贷发展及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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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02 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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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目标下的绿色信贷发展及政策建议碳中和 碳达峰 绿色金融大气网讯: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30·60”目标,这是我国

碳中和 碳达峰 绿色金融

大气网讯: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30·60”目标,这是我国首次向全球明确实现碳中和的时间节点,也是各国中迄今为止做出的最大减少全球变暖预期的气候承诺。在此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等一系列重要会议上,党中央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做出部署。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离不开绿色金融,尤其是绿色信贷的强有力支持。

“30·60”目标实现的背后蕴含着巨量的绿色融资需求。要实现“30·60”目标,我国的总绿色融资需求约为150万亿元,依据现有绿色投资融资的供给情景,绿色融资缺口约为50万亿元。绿色信贷作为绿色融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信贷的发展质量决定了绿色金融的发展质量,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是胜利实现“30·60”目标的重要绿色金融保障。

全球范围内,前所未有的极端气候事件频发,如洪水增加、海平面上升、飓风、干旱和野火等,这些灾害除了导致人道主义后果之外,极端气候事件日益频繁也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构成“绿天鹅事件”(绿天鹅事件-green swan是指气候变化引发的极端事件可能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进而对金融市场构成系统性威胁,造成颠覆性影响)。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我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是我国首次向全球明确实现碳中和的时间点,也是各国中迄今为止做出的最大减少全球变暖预期的气候承诺。从时间跨度上来看,我国从达峰到净零排放间隔只有30年,相比欧洲多国70年的跨度,挑战更大。在此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等一系列重要会议上,党中央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做出部署。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等都离不开绿色金融,尤其是绿色信贷的强有力支持。

表1:我国做出的“碳中和”承诺

资料来源:海南省绿色金融研究院整理

“30·60”目标实现的背后蕴含着巨量的绿色资金需求。综合主流研究机构和我们的测算,要实现“30·60”目标,我国的总绿色融资需求约为150万亿元,其中“30目标”的绿色融资需求约为30万亿元,“60目标”的绿色融资需求约为120万亿元。依据现有绿色投资融资的供给情景,据估算,“30目标”累计绿色融资缺口达6万亿元左右,年均约0.6万亿元。在实现“30目标”基础上,要实现“60目标”的绿色融资年均缺口可能会攀升至1.5万亿元。绿色信贷作为绿色融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绿色融资总量的占比高达约90%;可以说绿色信贷的发展质量决定了绿色金融的发展质量,也是实现“30·60”目标的金融活动保障。

图1:“30·60目标”绿色融资需求及融资缺口

(单位:万亿人民币)

资料来源:海南省绿色金融研究院整理

一当前我国绿色信贷发展现状

(一)绿色信贷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完善

2012年之前,我国就有了针对环境保护的信贷政策。当年,银监会推出了针对环境保护的信贷政策,标志着绿色信贷制度的正式建立。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机构(UNEP FI)联合组建了中国绿色金融工作小组,提出了建立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十四项措施建议。措施建议被我国政府吸收采纳,随后《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相继出台。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绿色信贷分类标准、评价体系以及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方面都有所建树,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绿色金融信贷体系。

1.绿色信贷的分类标准初步形成。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绿色信贷制度框架并连续多年开展专项统计,专项统计、业绩评价、信息披露等都有了相关标准,主要包括《绿色信贷指引》《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关于建立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版)》。为充分发挥绿色金融的积极作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于2021年4月联合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推动我国绿色金融更加聚焦绿色低碳发展战略,更好地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赋能,推动绿色信贷领域国际合作。

表2:绿色信贷政策日趋完善

资料来源:海南省绿色金融研究院整理

2.绿色信贷的评价体系逐步建立。

绿色信贷评价体系在当前绿色金融工具评估规则中发展相对完善。2014年,银行机构绿色信贷的自评价体系建立,从“定性”+“定量”两个方面开展自评:定性方面,主要考察绿色信贷业务开展程度,包括管理、信息披露及监督检查等内容;定量方面,将节能环保项目贷款、“两高一剩”贷款、二氧化碳减排量等指标列为核心指标来考量。2018年,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每季度开展一次,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定性得分由人民银行综合考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情况并参考定性指标体系确定,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结果纳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宏观审慎考核。2021年6月9日人民银行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方案给出的绿色金融评价指标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类。绿色金融评价定量指标包括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总额占比等4项量化指标。绿色金融评价定性得分由中国人民银行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管理、风险控制等情况并根据定性指标体系确定。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等人民银行政策和审慎管理工具。

3.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环境信息披露是绿色信贷体系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环境信息披露要求逐步提高。2007年以来陆续发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提高了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要求。与此同时,跨部门合作逐渐加强,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不少文件。如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指导意见》、2017年证监会与原环境保护部签署《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等,均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及重点排污单位披露环境信息。针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规定多为指导性意见或准则,缺乏统一标准,并未形成一个系统性、规范性的制度体系。为此,2020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和信用体系,排污企业应公开环境治理信息,并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5月印发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未来5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建设的时间表和施工图,对加快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意味着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工作进入全面加速阶段。中国证监会也于2021年5月发布的关于对年报和半年报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环境和社会责任”章节,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无论公司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同时该征求意见稿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在报告期内为减少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可以看出,有关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设计在逐步完善、企业环境治理主体的法定义务在逐步落实,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已是大势所趋。

(二)绿色信贷业务规模稳步提升

商业银行作为绿色信贷的投放主体,近几年也在不断加大绿色信贷的投放,绿色信贷规模稳步增长,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贷款投向报告,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全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13.03万亿元,同比增长24.6%,高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12.3个百分点,绿色信贷余额在总贷款中比重为7.2%,未来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图2:绿色信贷占比 (单位:%)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海南省绿色金融研究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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