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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 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办事指南》的通知
政策全文 | 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办事指南》的通知北极星环保网讯:近日,上海市环保局发布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办事指南》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污染源
北极星环保网讯:近日,上海市环保局发布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办事指南》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17〕9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工作,我局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办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办事指南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办事指南
一、备案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9号);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沪环规〔2017〕9号)。
二、备案范围
本市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三、备案时限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
四、备案材料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
2.治污设施在排污单位的平面分布图;
3.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示意图;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现场图;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信息;
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如有);
7.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零漂、量漂、重复性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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