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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苏州工业园区2020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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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27 0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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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苏州工业园区2020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工作的通告大气网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

大气网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关于开展江苏省2020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工作的通告》(苏环办〔2020〕41号)和《关于开展苏州市2020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工作的通告》(苏环办〔2020〕33号)规定,现就苏州工业园区2020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工作通告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行业范围

《管理办法》中要求“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原园区国土环保局核发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已全部作废,同时不再受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申报、换证、延期和更名等事项。

《管理名录》中112个行业纳入名录“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名录》中112个行业纳入名录“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排污登记。

《管理名录》具体内容详见生态环境部网站(/xxgk2018/xxgk/xxgk02/202001/t20200103_757178.html)。

二、排污许可证申领程序

(一)注册和登录。纳入《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进行注册。

(二)填报和公开。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可在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向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提交申请前应进行信息公开。

(三)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园区国土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审核和发证。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三、排污登记程序

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进行。纳入《管理名录》 “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上注册并填报排污登记表,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四、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时限

本通告公布之日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在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五、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

园区国土环保部门负责当地申报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园区排污许可证核发咨询电话为0512-66680869。

六、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纳入《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否则一经发现,将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作出处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最高可以处两百万元罚款。纳入《管理名录》“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限期登记。

七、其他说明

(一)涉及多行业、多管理类别的排污单位,同时符合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条件的,需申请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中含登记内容),不再另行开展排污登记。

(二)根据生态环境部规定,长期停产(2020年12月底后复产)的排污单位,不论其属于发证类还是登记类,停产期间排污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在排污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确保长期停产排污单位纳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执法范围。

(三)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的范围、时限、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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