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谣言处罚权”是一把双刃剑,要实现公开透明可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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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9 23: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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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处罚权”是一把双刃剑,要实现公开透明可证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肆虐神州,全国人民时刻关注事态发展。截至2020年1月30日24时,确诊人数已高达9692人,累计死亡病例21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肆虐神州,全国人民时刻关注事态发展。截至2020年1月30日24时,确诊人数已高达9692人,累计死亡病例213例。与此同时,随着疫情的发展,网络有各种有关疫情的消息传出。尤其是,在自媒体发达的今天,由于信息获取渠道的不足和信息来源的多样性,很容易导致部分信息偏差和断章取义,许多信息难免不完全符合事实,形成了“谣言”,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慌。
究竟要不要和如何处罚这部分谣言也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客观来看,对于部分恶劣的肆意捏造、严重不实、影响恶劣的谣言的处罚是必要的,而且,也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广泛支持。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对于谣言的处罚权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处罚过程规范、透明和第三方可证实,那么它就可以实现处罚的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但是如果一旦使用不当,难以保证规范、透明和第三方可证实性,则很有可能沦为有些地方欺上瞒下的工具。
在本次疫情扩散的过程中,我们事实上已经吃了“滥用谣言处罚权”的亏。例如,在此次武汉市公安机关对于8名散布谣言者的处罚来看,就对疫情的扩散产生了很坏的影响。早在12月31日,作为武汉中心医院后湖院区医生的李文亮,就提出了“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现在我们医院急诊科隔离”,并附上了一份检验结果。尽管表达不完全属实,但这和后来的发展非常相似,新冠病毒和SARS本身具有高度的类同性。如果公安机关不是草率地以“谣言”认定并加以处罚,而是认真核查,提前确认传染病的存在并作预防部署,又何至于像今天这样被动?
之所以说要特别小心“谣言处罚权”的利用,是因为,从现实来看,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政绩,对于辖区内的各类潜在问题有着强烈的“捂盖子”的动机,而如果一旦将“谣言”的界定权和处罚权给予了地方,在体制不健全和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这很有可能变成有问题的地方官员欺上瞒下的工具。
从客观来看,人们对于事实的认知总是存在一定的偏差,即使是某一领域的专家,对于某一个问题也需要逐步探明。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一个人都有“传谣”的可能。但是,如果一旦将“谣言的界定权”和“谣言的处罚权”交给某一个机构,那么,在缺乏监督和第三方可验证的情形下,一种可能的后果就是,先把所有不利于地方官员的言论界定为“谣言”,予以处罚。一旦如此,“谣言”就变成了地方官员欺上瞒下的工具,对于国家的健康发展极其不利。
因此,对于谣言的处罚,一定要谨慎利用,具体地,谣言处罚需要至少做到如下三点:
第一,对于“谣言”判定要具有第三方可证实性。现实当中,我们首先要辨别清楚,某一类言论究竟是不是谣言?界定权不能由某一个机构“垄断”,要有可验证和制衡机构。例如,在前述的李文亮案例中,其作为医生,对于传染病的专业判断应该是高于公安机关的,如果是无中生有、故意捏造,当然应该处罚。但是,如果是有相应的专业证据支撑,并且绝大部分事实吻合,那么,凭什么判定他就是造谣?如果是公安机关徇私枉法或者是迫于上级官员的压力做出的判定和处罚,怎么办?这类处罚要特别谨慎,要有第三方可证实性。
第二,对于谣言的处罚要公开透明规范。如前所述,谣言散布者所说的谣言究竟是什么,和事实真相偏差了多少?传播了多大的范围?造成了多大的社会损失?这些需要处罚单位给出详细的说明,整个操作流程要公开、透明、规范。否则,在谣言认定具有“垄断”特征的情况下,很难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尤其是,在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本身受限和利益不独立的情况下。
第三,对于“错误的处罚”要有可撤回性。必须注意到,人类的认知总是又局限的,是在不断演进的,过去看起来不对的事情,有可能后来就真的变成了对的。那么,当人类共同面临这种认知局限的时候,就尤其要强调对于“错误处罚”的可撤回性,来纠正这种判罚错误。以李文亮等8人的“谣言”为例,今天已经基本确认是来自于“认知偏差”“表述偏差”,而不是“故意散布谣言”,那么,对于这8人的处罚要有可撤回性。否则,杀鸡儆猴的作用下,谁还敢说半句真话?谁还敢对一些潜在问题提出半点警醒,敦促其不断进步?这次疫情不已经是血淋淋的教训了吗?
当然,我们不要忘了,社会上谣言四起,往往是因为信息的不透明、不公开、不通畅所引发的。无数事实表明,谣言止于智者,止于信息的透明化,止于信息反馈渠道的通畅化。如果要根治谣言,应该在源头上实现及时有效的信息公开披露和反馈机制。切断了谣言的来源,谣言少了,真相多了,也就不需要处罚了,社会的运行成本也就不会如此高昂了。因此,对于这把“双刃剑”,我们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公开透明的披露机制和反馈机制,从根源上杜绝谣言的诞生,尽量不用这把“双刃剑”,也避免“双刃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作者刘瑞明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教授)
究竟要不要和如何处罚这部分谣言也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客观来看,对于部分恶劣的肆意捏造、严重不实、影响恶劣的谣言的处罚是必要的,而且,也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广泛支持。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对于谣言的处罚权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处罚过程规范、透明和第三方可证实,那么它就可以实现处罚的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但是如果一旦使用不当,难以保证规范、透明和第三方可证实性,则很有可能沦为有些地方欺上瞒下的工具。
在本次疫情扩散的过程中,我们事实上已经吃了“滥用谣言处罚权”的亏。例如,在此次武汉市公安机关对于8名散布谣言者的处罚来看,就对疫情的扩散产生了很坏的影响。早在12月31日,作为武汉中心医院后湖院区医生的李文亮,就提出了“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现在我们医院急诊科隔离”,并附上了一份检验结果。尽管表达不完全属实,但这和后来的发展非常相似,新冠病毒和SARS本身具有高度的类同性。如果公安机关不是草率地以“谣言”认定并加以处罚,而是认真核查,提前确认传染病的存在并作预防部署,又何至于像今天这样被动?
之所以说要特别小心“谣言处罚权”的利用,是因为,从现实来看,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政绩,对于辖区内的各类潜在问题有着强烈的“捂盖子”的动机,而如果一旦将“谣言”的界定权和处罚权给予了地方,在体制不健全和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这很有可能变成有问题的地方官员欺上瞒下的工具。
从客观来看,人们对于事实的认知总是存在一定的偏差,即使是某一领域的专家,对于某一个问题也需要逐步探明。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一个人都有“传谣”的可能。但是,如果一旦将“谣言的界定权”和“谣言的处罚权”交给某一个机构,那么,在缺乏监督和第三方可验证的情形下,一种可能的后果就是,先把所有不利于地方官员的言论界定为“谣言”,予以处罚。一旦如此,“谣言”就变成了地方官员欺上瞒下的工具,对于国家的健康发展极其不利。
因此,对于谣言的处罚,一定要谨慎利用,具体地,谣言处罚需要至少做到如下三点:
第一,对于“谣言”判定要具有第三方可证实性。现实当中,我们首先要辨别清楚,某一类言论究竟是不是谣言?界定权不能由某一个机构“垄断”,要有可验证和制衡机构。例如,在前述的李文亮案例中,其作为医生,对于传染病的专业判断应该是高于公安机关的,如果是无中生有、故意捏造,当然应该处罚。但是,如果是有相应的专业证据支撑,并且绝大部分事实吻合,那么,凭什么判定他就是造谣?如果是公安机关徇私枉法或者是迫于上级官员的压力做出的判定和处罚,怎么办?这类处罚要特别谨慎,要有第三方可证实性。
第二,对于谣言的处罚要公开透明规范。如前所述,谣言散布者所说的谣言究竟是什么,和事实真相偏差了多少?传播了多大的范围?造成了多大的社会损失?这些需要处罚单位给出详细的说明,整个操作流程要公开、透明、规范。否则,在谣言认定具有“垄断”特征的情况下,很难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尤其是,在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本身受限和利益不独立的情况下。
第三,对于“错误的处罚”要有可撤回性。必须注意到,人类的认知总是又局限的,是在不断演进的,过去看起来不对的事情,有可能后来就真的变成了对的。那么,当人类共同面临这种认知局限的时候,就尤其要强调对于“错误处罚”的可撤回性,来纠正这种判罚错误。以李文亮等8人的“谣言”为例,今天已经基本确认是来自于“认知偏差”“表述偏差”,而不是“故意散布谣言”,那么,对于这8人的处罚要有可撤回性。否则,杀鸡儆猴的作用下,谁还敢说半句真话?谁还敢对一些潜在问题提出半点警醒,敦促其不断进步?这次疫情不已经是血淋淋的教训了吗?
当然,我们不要忘了,社会上谣言四起,往往是因为信息的不透明、不公开、不通畅所引发的。无数事实表明,谣言止于智者,止于信息的透明化,止于信息反馈渠道的通畅化。如果要根治谣言,应该在源头上实现及时有效的信息公开披露和反馈机制。切断了谣言的来源,谣言少了,真相多了,也就不需要处罚了,社会的运行成本也就不会如此高昂了。因此,对于这把“双刃剑”,我们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公开透明的披露机制和反馈机制,从根源上杜绝谣言的诞生,尽量不用这把“双刃剑”,也避免“双刃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作者刘瑞明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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