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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污染环境,原告被告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3-02-09 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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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污染环境,原告被告均需承担相应责任!【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2022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此举旨在更好地总结提炼《民法典》适用的司法经验智慧,深入挖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2022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此举旨在更好地总结提炼《民法典》适用的司法经验智慧,深入挖掘打造《民法典》精品案例,不断提升《民法典》司法质效。

记者了解到,入选本次十大典型案例的某牧业公司诉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系适用《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认定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落实绿色原则之案例。

案情:

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因猪场设施缺陷多次遭受处罚

原告某牧业公司与被告武某某于2018年9月签订猪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5年,每年租金80万元,押金30万元;被告确保猪场排污系统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并负责处理好周边关系。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因该猪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且经营过程中存在沼气池严重超负荷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当地环保部门多次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停止排污行为。

原告支付了5万元罚款后,提前撤出猪场。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赔偿其因猪场设施缺陷而遭受的罚款损失,返还押金和剩余租金,赔偿违约金等。

裁判:

原被告应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被告武某某作为猪场的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未按约定确保猪场排污系统满足生产经营要求,原告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未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双方行为导致猪场已建沼气池严重超负荷运行,应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故酌定双方对已缴5万元罚款各承担50%的责任。遂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已缴罚款2.5万元,并退还原告押金和剩余租金。

意义:

为绿色原则的具体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规定被称为“绿色原则”。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大创新,对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既是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具体落实和体现,也是规范合同履行行为的根本准则。

践行“两山理念”,守护绿水青山是每个人的责任。绿色义务是合同当事人共同的法定义务,不因合同约定而变为一方的义务。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出租人需确保猪场排污系统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但原告在经营管理猪场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造成环境污染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审理法院不局限于合同载明的绿色义务,而是根据法定的绿色义务,认真审查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从行为的影响、性质、后果和因果关系等方面综合考量绿色义务适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既为合同履行提供了行为指引,也为绿色原则的具体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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