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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12-24 0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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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12月2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2月2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职责,规范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部组织起草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3日。

联系人:自然生态保护司 黄金

电话:(010)65645418

传真:(010)65645411

邮箱:hongxianchu@mee.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 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

第三条【监督原则】

在生态保护红线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管控体系,实现一条红 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 不改变。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问题导向、分类监督的原则,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第四条【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第五条【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 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

第六条【监督事项】

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一)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

(二)生态保护红线面积、范围、用地性质的变化情况;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情况;

(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情况;

(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生物物种、遗传基因生物 多样性保护情况;

(六)生态保护红线内违法违规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 情况;

(七)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实施情况;

(八)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有限准入人为活动监督】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 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 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空间使用监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内人 为活动有限准入监督正面清单。 各省(区、市)制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监管办 法应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八条【调整的监督】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生态监测】

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完善 天地一体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 监测。 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全覆盖人为活动遥感监 测,重点监测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开发、能源开发、旅游开发、 交通开发,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生态破坏的人为活动。 生态环境部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 保护优先区域和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的生态系统、生物物种、遗传 基因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观测。 生态监测结果纳入全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和中国海洋生态 环境状况公报,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 监测,监测结果与国家生态监测网络数据共享。

第十条【生态状况调查评估】

生态环境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指标体系,制定生态状况 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调查评估, 评估生态状况和保护成效。评估结果纳入全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和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生态破坏问题监督程序】

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进行监督, 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保护红线人为活动遥感监测结 果,结合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线 索,提取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并推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实 地核实,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实地核实结果。

(三)生态环境部将核实后的生态破坏问题通报省级人民政 府,按职责分工移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进行记录。

(四)生态环境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的处理、 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生态环境部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 假、责任不落实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文件和规定开展。

第十三条【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监督】

生态环境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监督标准规范,组织开展 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监督评估,依法依规 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形式主义问题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

生态环境部建设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形成生态保护 红线监管数据库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督“一张图”。

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可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 建设要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监管数 据库,实现生态保护红线数据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监督结果应用】

生态环境部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深入打好污染防 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 任追究、离任审计、奖惩任免以及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的重要 参考。 生态环境部将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结果作为国家生态文明建 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和国家环境 保护模范城市建设、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据。 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和生态保护修复 形式主义问题,且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按照《中央生 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规定处理。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包括直辖市所辖 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 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违 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问题线 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任免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移送同级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地方监督规定,污染排放、自然保护地监督规定】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参照本办 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类污染排放的监督工作,按照已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的监督,按照自然保护地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 点试行)》(环办函〔2015〕1850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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