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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带来的设施建设压力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12-13 1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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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带来的设施建设压力【讯】农村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是固废法所规定义务和责任,是件严肃、重要和紧迫的大事,势在必行,值得政府、市场和社会高度重视。1.推行生活垃圾分

【讯】农村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是固废法所规定义务和责任,是件严肃、重要和紧迫的大事,势在必行,值得政府、市场和社会高度重视。

1.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将增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设施的需求

随着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向农村的推广,农村垃圾治理设施的需求发生变化。对自然村而言,分类前只要一个垃圾收集点即可;分类后必须配备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回收站(点);对乡(镇)而言,分类前只需压缩(转运)站即可;分类后除其他垃圾压缩(转运)处理设施外,还需要配备可回收物二次分拣、交易、转运甚至资源化利用设施和厨余垃圾(亦可包括绿色垃圾、秸秆、养殖垃圾等)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设施。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后,乡(镇)垃圾治理设施已然形成一个包括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回收、压缩乃至二次分拣、交易、资源化利用和调度管理的系统。

2.垃圾治理设施需求增大将带来建设用地和土地规划修编的压力

农村垃圾治理设施从分类前的收集、压缩站(点)变为分类后的垃圾治理系统,带给农村两大压力,一是垃圾治理设施建设用地增大的压力,二是土地规划修编的压力。

无论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还是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首要条件是乡镇要有建设用地指标,而城乡建设用地指标都受到严格控制,增大垃圾治理设施建设需求必然给乡(镇)带来建设用地压力。此外,即使有建设用地指标,其使用需要符合事先编制的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然而,农村规划本就滞后和考虑欠周(有些地区甚至还没有乡(镇)规划),加上农村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是件新生事物,乡(镇)和村的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土地规划少有规划垃圾治理设施,急需乡(镇)规划修编——提出垃圾治理及其发展规划并据此修编土地规划。

3.破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带来的垃圾治理设施建设压力的建议

为破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带来的垃圾治理设施建设的压力,建议做好以下事项。

1)提出乡(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需求

结合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编制乡(镇)生活垃圾治理及其发展规划大纲,根据重要性、紧迫性和乡(镇)的财政承担能力,提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需求,明确哪些设施是必需的、哪些设施是发展所需的、哪些是应急性的(甚至是临时应急性的)和建设时间节点计划;并申报县(区)主管部门纳入县(区)垃圾治理规划、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促成土地规划尽快修编。

2)用好村集体建设用地,缩减征地规模本着划片治理原则,明确垃圾治理设施的建管责任主体,既要发挥乡(镇)的统筹作用,更要发挥村级组织的责任主体作用。分类投放设施、分类收集设施、一次驳运车辆和回收站(点)等直接服务村民的设施是村公共基础设施,其建管由村级组织负责,服务于一个行政村的小规模分类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如其他垃圾压缩转运设施、厨余垃圾就地利用设施)也交由村组织建管,可直接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跨村的垃圾治理设施的建管由乡(镇)政府负责,可视便宜或租用或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原则是用好村集体建设用地和缩减征地规模。

3)依法申请用地促进垃圾治理设施建设顺利落地

农村垃圾治理设施用地申请应遵守用地申请“事先审批—申请—审批”程序。提出设施建设用地申请前务必保证设施建设满足事先审批条件:

①设施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规划审批),

②设施建设项目已经发改委等部门审核同意(项目立项),

③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④当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时,用地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签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协议,或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书面同意;在满足这些事先审批前提下用地单位携相关材料,向所在县(区)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所在县(区)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所在县(区)的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用地批准通知书,用地单位凭用地批准通知书等相关资料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申请必须依法依程序办理,尤其要做好事先审批工作,按部就班反倒可以加快办理速度,促进垃圾治理设施建设顺利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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