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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违规单位最高处罚50万元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7-31 10: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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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违规单位最高处罚50万元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批准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

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批准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批准,标志着西安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入法治管理新阶段。

垃圾分类工作是关乎千家万户生活环境、关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全局的重要举措。《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经过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明确《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要求,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

倡导性条款符合西安实际

考虑到行为习惯的养成不可能一蹴而就,条例一方面注重发挥宣传教育的功能,坚持完善正向激励机制,设置了相应的大量倡导性条款。同时,为了使减量化、资源化等工作落到实处,明确了全社会责任体系,设置了刚性条款,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对违反管理要求的行为设定必要的处罚,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觉履行生活垃圾管理义务,把权利义务规范落到实处。

城乡一体分类系统

《条件》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市覆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行城乡统筹,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农村区域都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对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体现因地制宜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及管理模式,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纳入城乡一体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

生活垃圾全流程体系建设

《条例》突出了生活垃圾全流程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从生活垃圾前端分类投放、中端定时定点收集转运、末端无害化处理以及减量化、资源化各个环节,全方位进行了规范。确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基本技术方法,指明了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路径。

《条例》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及垃圾减量措施等方面有了明确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全社会责任体系

《条例》重点对全过程管理各环节主体的责任作了明确,力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垃圾产生者、政府部门、管理责任人、收运处置单位、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全社会责任体系。厘清了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职责,在市区级层面,强调要政府推动,政府是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街镇层面,顺应管理职责重心下沉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街镇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行政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强化厨余垃圾的管理

人民群众对餐饮经营场所产生的厨余垃圾的处理问题一直高度关注。《条例》对餐饮经营场所产生的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特许经营,确立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保证餐饮经营场所产生的厨余垃圾实现闭环管理。同时,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法律责任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餐饮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理的,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禽畜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明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实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杯具、餐具等用品。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消费者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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