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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路权!资金补贴!沈阳力推甲醇汽车发展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24-12-05 1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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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路权!资金补贴!沈阳力推甲醇汽车发展电车资源获悉,12月2日,沈阳市工信局发布《关于加快沈阳市甲醇汽车生产及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旨在推动甲醇汽车产业发展,构建全产业链。《措施》包含加快甲醇汽车制造体系建设、推进车用甲醇燃

电车资源获悉,12月2日,沈阳市工信局发布《关于加快沈阳市甲醇汽车生产及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旨在推动甲醇汽车产业发展,构建全产业链。《措施》包含加快甲醇汽车制造体系建设、推进车用甲醇燃料生产及加注体系建设、加快技术创新及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甲醇汽车在重点领域推广应用等四个部分,共10条具体措施。

原文如下: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动沈阳市甲醇汽车生产及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我市汽车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绿色交通体系的相关要求,推进甲醇汽车生产及推广应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加快推动沈阳市甲醇汽车生产及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电子邮箱:qccy-sgxj@shenyang.gov.cn

:024-81272088

通讯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汽车产业处

邮政编码:110179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2日

关于加快推动沈阳市甲醇汽车生产及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市汽车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绿色交通体系的相关要求,推进甲醇汽车生产及推广应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甲醇汽车制造体系建设

1.推动甲醇汽车生产基地建设。鼓励甲醇汽车整车、专用车及发动机等生产企业落户我市,在条件成熟的区域建设甲醇商用车生产基地,包括甲醇动力、甲醇增程等汽车产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2.提升甲醇汽车产业化水平。鼓励甲醇汽车相关生产企业争取省市技改资金支持。引导和支持我市甲醇汽车生产企业持续提升技术和质量水平,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增强甲醇汽车零部件配套能力。依托我市现有的汽车零部件产业集聚区以及装备制造业优势,围绕涉醇材料、关键零部件等领域,积极引进甲醇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鼓励本地汽车零部件企业发展甲醇汽车关键零部件业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二、推进车用甲醇燃料生产及加注体系建设

4.建设车用甲醇燃料生产基地。利用我市风光电资源优势,在我市化工园区内规划布局车用甲醇燃料项目,建设氢氨醇一体化项目,大力发展绿氢制甲醇,同步推进焦炉煤气制甲醇,做好车用甲醇燃料的生产和储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应急局)

5.推进完善车用甲醇加注体系建设。鼓励全市范围内存量和新建加油(气)站增设甲醇燃料加注功能,形成布局合理、满足需求的供应体系。支持甲醇加注设施建设,对前40座建成甲醇加注设施的加油(气)站,给予2万元/座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应急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三、加快技术创新及标准体系建设

6.推进关键技术创新。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采用产学研合作等模式创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围绕甲醇整车及零部件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探索利用煤电厂烟道气捕获二氧化碳、利用低谷电和弃风弃光电生产氢气合成甲醇的生产途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7.完善甲醇汽车产业标准体系。支持甲醇汽车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将企业标准转化、提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

四、鼓励甲醇汽车在重点领域推广应用

8.推动甲醇汽车在公共领域推广应用。在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前提下,甲醇汽车平等参与政府及公共领域用车采购活动。鼓励具有公务车、城市物流车、中短途客运、公交车、出租车、城建渣土车、水泥搅拌车、市政专用车、载重货车等用车需求的单位,在新增及更新车辆时将甲醇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同等对待。(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9.促进甲醇汽车生产和消费。完善甲醇汽车购销渠道,加大甲醇汽车应用的宣传力度。鼓励甲醇汽车生产及销售企业对消费者让利并给予增值服务。对甲醇汽车生产企业,按照轻型物流车1万元/辆、重卡车型3万元/辆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政策期内累计补贴上限1万辆。(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10.优化甲醇汽车使用环境。在实施限行政策期间,支持甲醇汽车享有新能源汽车同等路权,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甲醇车辆发放电子通行码,除特殊路段外,全天允许通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每项具体措施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政策措施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适时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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