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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14万元!黑龙江出炉国三及以下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细则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24-09-21 2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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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14万元!黑龙江出炉国三及以下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细则电车资源获悉,9月14日,大兴安岭交通运输局印发《黑龙江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就老旧营运货车补贴范围

电车资源获悉,9月14日,大兴安岭交通运输局印发《黑龙江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就老旧营运货车补贴范围、实施期限等方面展开,明确指出,老旧营运货车指的是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其中报废更新补贴如表所示

此外,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原文如下:

黑龙江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黑交发〔2024〕1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要求,2024年我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资金,由国家和省级财政负责。中央承担比例为90%,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10%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实施期限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老旧营运货车,是指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第四条报废货车车辆所有人申请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3.报废时间距强制报废期提前1年(含1年)以上,强制报废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为准,实际报废时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为准;

第五条报废更新货车车辆所有人申请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中报废货车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第六条新购置货车车辆所有人申请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车辆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七条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八条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资金标准。

第九条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第十条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1.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

2.提前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见表1,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

第十一条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第四章报废更新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黑龙江省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系统功能未正式上线前可采用纸质材料申报)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申请新购置货车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申请人对其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报废更新资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盖章确认。申请表一式四份,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每周三、周五前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2),通过安可报送至省级交通、财政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汇总各市(地)上报的申请信息和资金金额,向省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各级交通、财政、公安、商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公布咨询电话,广泛宣传各项保障政策,鼓励引导动员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主动报废更新老旧营运柴油货车。

第十六条各级交通、财政、公安、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切实做好资金申报审核分配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审核结果、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同级发改、商务、公安等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预算和拨付资金,并将预算安排情况和执行结果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对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审核,对新购置的新能源车辆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审核,对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车辆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等审核,对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性审核,确定补贴金额。

市级商务部门负责对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其日期信息审核。

市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包括车辆类型、重型车辆轴数、排放阶段及车辆注册登记日期、车辆注销日期、实际使用年限。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省级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交通运输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九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二十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交通运输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二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启用黑龙江省运政管理系统开展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前,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另行发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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